为本篇目的,以下定义适用:
(a)CA 民法 Code § 1746(a) “未成年人”指任何未满18周岁的自然人。
(b)CA 民法 Code § 1746(b) “人”指任何自然人、合伙企业、商号、协会、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
(c)CA 民法 Code § 1746(c) “电子游戏”指任何利用计算机、微处理器或类似电子电路及其自带显示器,或设计用于电视机或计算机显示器,并与设备用户进行交互的电子娱乐设备。
(d)Copy CA 民法 Code § 1746(d)
(1)Copy CA 民法 Code § 1746(d)(1) “暴力电子游戏”指玩家可选择的操作范围包括杀害、致残、肢解或性侵犯人类形象的电子游戏,如果这些行为在游戏中以以下任一方式描绘:
(A)CA 民法 Code § 1746(d)(1)(A) 符合以下所有描述:
(i)CA 民法 Code § 1746(d)(1)(A)(i) 理性人,在将游戏作为一个整体考量时,会认为其迎合未成年人变态或病态的兴趣。
(ii)CA 民法 Code § 1746(d)(1)(A)(ii) 其明显冒犯社区中关于何种内容适合未成年人的普遍标准。
(iii)CA 民法 Code § 1746(d)(1)(A)(iii) 其导致游戏作为一个整体,对未成年人缺乏严肃的文学、艺术、政治或科学价值。
(B)CA 民法 Code § 1746(d)(1)(B) 使玩家能够以特别令人发指、残忍或堕落的方式,虚拟地对人类形象或具有实质性人类特征的角色造成严重伤害,其中涉及对受害者的酷刑或严重身体虐待。
(2)CA 民法 Code § 1746(d)(2) 为本小节目的,以下定义适用:
(A)CA 民法 Code § 1746(d)(2)(A) “残忍”指玩家意图通过对受害者施加酷刑或严重身体虐待,在杀害受害者之外,虚拟地造成高度痛苦。
(B)CA 民法 Code § 1746(d)(2)(B) “堕落”指玩家享受虚拟杀戮或对受害者的痛苦表现出冷漠,其证据是对受害者施加酷刑或严重身体虐待。
(C)CA 民法 Code § 1746(d)(2)(C) “令人发指”指令人震惊的残暴。电子游戏中描绘的杀戮若要达到令人发指的程度,必须涉及对受害者施加额外的酷刑或严重身体虐待行为,使其区别于其他杀戮。
(D)CA 民法 Code § 1746(d)(2)(D) “严重身体虐待”指对受害者身体造成大量或相当程度的伤害或损害,其中涉及死亡、昏迷、极度身体疼痛、严重毁容或身体部位、器官或精神功能严重受损的重大风险。严重身体虐待,与酷刑不同,不要求受害者在遭受虐待时有意识。但是,玩家必须明确意图施加虐待,而非仅仅杀戮。
(E)CA 民法 Code § 1746(d)(2)(E) “酷刑”包括对受害者的精神和身体虐待。在这两种情况下,虚拟受害者在遭受虐待时必须有意识;并且玩家必须明确意图在杀害受害者之外,虚拟地对受害者施加严重的精神或身体痛苦或折磨。
(3)CA 民法 Code § 1746(d)(3) 在确定电子游戏中描绘的杀戮是否特别令人发指、残忍或堕落时,相关因素包括对受害者施加超出杀戮所需的不必要暴力、对受害者身体进行不必要的肢解,以及受害者的无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