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54.10

Explanation
本章的官方名称是《过渡性住房参与者不当行为法案》,这表明它处理与过渡性住房环境中的行为相关的问题。

Section § 1954.11

Explanation
本法律旨在制止过渡性住房项目参与者造成的重大骚乱或暴力。这些问题可能针对其他居民、工作人员或附近邻居,立法机关希望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Section § 1954.12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州针对无家可归者的过渡性住房项目的关键术语。它解释了“虐待”的含义,明确了谁符合“无家可归者”的条件,并详细说明了“项目不当行为”包括哪些内容,例如违反项目规定导致严重干扰。它阐明了“参与者”是指与项目签订合同的无家可归者,“项目运营方”是指管理该项目的实体,“项目地点”是指提供住房和相关服务的场所。“过渡性住房项目”被描述为一个结构化的安排,提供临时住房和各种支持性服务,以帮助无家可归者实现独立生活,并有严格的入住规定。

本章的解释应遵循以下定义:
(a)CA 民法 Code § 1954.12(a) “虐待”指故意或鲁莽地造成或试图造成身体伤害,或性侵犯,或使他人合理地担心自己、他人即将遭受严重身体伤害,且受伤害者是另一名参与者、项目运营方工作人员,或居住在项目地点100英尺范围内的人。
(b)CA 民法 Code § 1954.12(b) “无家可归者”指在参与过渡性住房项目之前,缺乏固定、常规和充足的夜间住所,或其主要夜间住所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个人或家庭:
(1)CA 民法 Code § 1954.12(b)(1) 受监督的公共或私人运营的庇护所,旨在提供临时居住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福利酒店、集体庇护所和精神疾病患者过渡性住房。
(2)CA 民法 Code § 1954.12(b)(2) 为拟被收容的个人提供临时住所的机构。
(3)CA 民法 Code § 1954.12(b)(3) 非为人类正常睡眠而设计或通常不用于人类正常睡眠的公共或私人场所。
(c)CA 民法 Code § 1954.12(c) “参与者”指与项目运营方签订合同,参与过渡性住房项目并使用项目地点内居住单元的无家可归者。为本部分项下指定被告或受保护人员之目的,“参与者”应包括与参与者一同居住在项目地点的人员。该合同应具体包括过渡性住房项目规则和规定、项目运营方对参与者所居住项目单元的控制权和访问权的声明,以及本章要求和程序的重述。
(d)CA 民法 Code § 1954.12(d) “项目不当行为”指任何故意违反过渡性住房项目规则和规定的行为,该行为 (1) 严重干扰过渡性住房项目的正常运作,且 (2) 与在项目地点醉酒、非法使用或销售受控物质、盗窃、纵火或破坏项目运营方、居住在项目地点100英尺范围内的人员、项目员工或其他参与者的财产有关,或 (3) 与暴力或暴力威胁,以及骚扰居住在项目地点100英尺范围内的人员、项目员工或其他参与者有关。
(e)CA 民法 Code § 1954.12(e) “项目运营方”指正在运营过渡性住房项目的政府机构,或从政府机构获得部分过渡性住房项目资金的私人非营利公司。“项目运营方”还包括由政府机构或非营利公司雇佣来运营其过渡性住房项目的任何其他经理或运营方。
(f)CA 民法 Code § 1954.12(f) “项目地点”指包含居住单元的房地产,该居住单元的使用权授予参与者,以及在参与者遵守过渡性住房项目规则和规定的前提下,开展或提供项目活动或服务的其他地点。
(g)CA 民法 Code § 1954.12(g) “过渡性住房项目”指旨在帮助无家可归者获得在永久性住房中独立生活所需技能的任何项目,且该项目具备以下所有组成部分:
(1)CA 民法 Code § 1954.12(g)(1) 综合社会服务项目,包括定期的个性化个案管理服务,并可能包括酒精和药物滥用咨询、自我提升教育、就业和培训援助服务以及独立生活技能培养。
(2)CA 民法 Code § 1954.12(g)(2) 在结构化居住环境中将项目单元用作临时住房单元,其使用以遵守过渡性住房项目规则和规定为条件。
(3)CA 民法 Code § 1954.12(g)(3) 规定入住期限不少于30天但不超过24个月的规则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