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54.17

Explanation

如果决定将某人从项目现场移除,项目运营方可以不经警告接管其住所。这被视为该人自愿离开,运营方对该单元拥有完全权利。如果还有其他人住在那里,那么只有被要求离开的人的权利会受到影响。

如果根据本章进行听证后,发出了将参与者排除出项目现场的命令,项目运营方可以无需进一步通知,占有参与者在项目现场的居住单元。项目运营方对该居住单元拥有与根据第1951.3条规定在遗弃后收回时相同的权利,且无参与者异议。如果其他参与者,包括被告参与者的家庭成员,居住在该居住单元内,则该遗弃应仅被视为影响被发出命令的个人或多个个人的权利。

Section § 1954.18

Explanation
如果项目运营方在特定条件下接管了某处房产,他们必须给住在那里的人一个公平的机会来搬走他们的物品。在此机会之后,如果仍有物品留下,运营方可以将其视为被遗弃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