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61

Explanation
本法律适用于任何包含一个或多个住房单元,并出租或租赁供人们居住的建筑物。

Section § 1962

Explanation

如果你拥有或管理租赁物业,你需要向租户提供一些重要的详细信息。这包括管理物业人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及租金应支付给谁。你还需要告知租户租金支付的方式和时间。租赁协议的副本必须在签署后15天内提供给租户,如果租户要求,此后每年也应提供。如果租赁是口头约定的,这些详细信息也必须在相同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供。任何新的所有者或经理必须迅速更新这些信息,否则可能无法因租金未付而驱逐租户。如果有人代表你行事但未遵守这些规定,他们在法律上将被视为你的代表。最后,如果所有者提供的地址不接受专人送达,那么只要租户能提供邮寄证明,邮寄的通知或租金支票将被视为在寄出时所有者已收到。

(a)CA 民法 Code § 1962(a) 任何第1961条中规定的住宅结构的所有者,或代表所有者签署租赁协议或租约的一方,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民法 Code § 1962(a)(1) 在其中披露以下每个人的姓名、电话号码和通常的街道地址,以便进行专人送达:
(A)CA 民法 Code § 1962(a)(1)(A) 被授权管理该物业的人。
(B)CA 民法 Code § 1962(a)(1)(B) 该物业的所有者,或被授权代表所有者行事以送达法律文书,并接收和签收所有通知和要求的人。
(2)CA 民法 Code § 1962(a)(2) 在其中披露应向其支付租金的个人或实体的姓名、电话号码和地址。
(A)CA 民法 Code § 1962(a)(2)(A) 如果租金可以亲自支付,则还应披露该人员可接收付款的通常日期和时间。
(B)CA 民法 Code § 1962(a)(2)(B) 经所有者选择,租赁协议或租约应改为披露以下任一信息:
(i)CA 民法 Code § 1962(a)(2)(B)(i) 可用于支付租金的金融机构账户,以及该机构的名称和街道地址;前提是该机构位于租赁物业五英里范围内。
(ii)CA 民法 Code § 1962(a)(2)(B)(ii) 建立电子资金转账程序以支付租金所需的信息。
(3)CA 民法 Code § 1962(a)(3) 在其中披露租金支付的形式。
(4)CA 民法 Code § 1962(a)(4) 在租户签署租赁协议或租约后15天内,向租户提供一份副本。此后每个日历年,经租户请求,所有者或所有者的代理人应在15天内向租户提供一份额外副本。如果所有者或所有者的代理人没有租赁协议或租约或其副本,则所有者或所有者的代理人应改为向租户提供一份书面声明,说明该事实并包含第 (1)、(2) 和 (3) 款要求的信息。
(b)CA 民法 Code § 1962(b) 对于口头租赁协议,所有者,或代表所有者收取租金或以其他方式行事的人,应在协议达成后15天内,向租户提供一份书面声明,其中包含 (a) 款第 (1)、(2) 和 (3) 项要求的信息。此后每个日历年,经租户请求,所有者或所有者的代理人应在15天内向租户提供该声明的额外副本。
(c)CA 民法 Code § 1962(c) 本节要求的信息应保持最新,本节应适用于并可强制执行于任何继任所有者或经理,继任所有者或经理应在接替前任所有者或经理后15天内遵守本节规定。继任所有者或经理不得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1161条第 (2) 款发出通知,或以其他方式驱逐租户,原因是在继任所有者或经理不遵守本款规定期间累积的未付租金。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免除租户对未付租金的任何责任。
(d)CA 民法 Code § 1962(d) 代表所有者签订租赁协议但未能遵守本节规定的一方,被视为每个所有者的代理人:
(1)CA 民法 Code § 1962(d)(1) 用于送达法律文书以及接收和签收通知和要求。
(2)CA 民法 Code § 1962(d)(2) 用于履行所有者在法律和租赁协议下的义务。
(3)CA 民法 Code § 1962(d)(3) 用于接收租金支付,租金可以现金、支票、汇票或所有者或所有者代理人先前接受的任何形式支付,除非口头或书面协议中已指定支付形式,或所有者已书面通知租户某种特定支付形式不可接受。
(e)CA 民法 Code § 1962(e)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限制或排除任何未披露所有者的责任。
(f)CA 民法 Code § 1962(f) 如果所有者提供的地址不允许专人送达,则应推定,一旦租户将任何租金或通知邮寄给所有者提供的姓名和地址,如果租户能出示邮寄至所有者提供的姓名和地址的证明,则该通知或租金应被视为所有者在邮寄日期收到。

Section § 196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房东通过替代方式向租客提供某些必要信息。如果建筑物有电梯,载有所需信息的通知必须放在电梯内和另一个显眼的地方。没有电梯的建筑物,则需要放置两份显眼的通知。对于单一单元住宅,房东可以选择上述任一方法。除非本条另有说明,否则第1962条的所有其他规定仍然适用。

(a)CA 民法 Code § 1962.5(a) 尽管有第1962条 (a) 款和 (b) 款的规定,第1962条 (a) 款 (1) 项要求向租客披露的信息,可以不按照第1962条 (a) 款和 (b) 款所述的方式披露,而通过以下方式披露:
(1)CA 民法 Code § 1962.5(a)(1) 在每个设有电梯的住宅结构中,一份载有第1962条 (a) 款 (1) 项所要求信息的印刷或打字通知,应当放置在每部电梯内和另一个显眼的地方。
(2)CA 民法 Code § 1962.5(a)(2) 在每个不设电梯的结构中,一份载有第1962条 (a) 款 (1) 项所要求信息的印刷或打字通知,应当放置在至少两个显眼的地方。
(3)CA 民法 Code § 1962.5(a)(3) 对于单一单元住宅结构,根据本条应披露的信息,可以通过遵守 (1) 项或 (2) 项的规定来披露。
(b)CA 民法 Code § 1962.5(b) 除 (a) 款另有规定外,第1962条的所有规定均应适用。

Section § 1962.7

Explanation
如果房东或其代表不遵守某些规定,租客可以通过挂号信或认证邮件将重要的法律文件寄送到支付租金的地址。这遵循了另一法律条款中规定的具体邮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