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97.010

Explanation
本法条规定了当物业用于非住宅目的(例如商业或办公)租赁时,承租人如何使用该租赁物业的规则。

Section § 1997.02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非住宅物业租赁中使用的关键术语的含义。“房东”(出租人)也可以是转租物业的承租人。“租赁”指的是非住宅用途的租赁或转租,包括对其进行的任何修改。“使用限制”是租赁合同中规定或限制承租人如何使用物业的条款。最后,“承租人”也包括次承租人或接管租赁的人。

本章中使用的术语:
(a)CA 民法 Code § 1997.020(a) “出租人” 包括根据转租协议作为转租人的承租人。
(b)CA 民法 Code § 1997.020(b) “租赁” 指用于非住宅目的的不动产租赁或转租,并包括影响租赁的修改和其他协议。
(c)CA 民法 Code § 1997.020(c) “使用限制” 指租赁中限制承租人使用租赁财产的条款,无论是通过将用途限制于特定目的、强制用于特定目的、禁止用于特定目的、限制或禁止改变用途,或以其他方式。
(d)CA 民法 Code § 1997.020(d) “承租人” 包括次承租人或受让人。

Section § 1997.030

Explanation
本法律明确规定,本章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允许实施其他法律已经禁止的限制。

Section § 1997.040

Explanation

本法规解释了在租赁协议被违反且租赁财产有使用限制的情况下,如何计算租金损失。如果终止租赁本可以合理避免这些损失,那么会考虑该财产的可用潜力。如果租赁协议限制了财产的使用方式,这将被纳入计算,除非承租人能证明这些限制是不公平的。法律还允许租赁协议在财产使用受限的情况下继续有效,只要这些限制是合理且可强制执行的。承租人可以通过考虑与特定财产及周边建筑物相关的情况来质疑这些限制的公平性。

(a)CA 民法 Code § 1997.040(a) 为第1951.2条(a)款(因违约终止租赁的损害赔偿)之目的,可以或本可以合理避免的租金损失金额,应通过考虑租赁财产的任何合理使用来计算。但是,如果租赁协议包含根据本章可强制执行的使用限制,则计算应考虑财产的受限使用,除非承租人证明在所有情况下强制执行该限制是不合理的。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涉及租赁财产及其所在建筑物或综合体的所有情况。
(b)CA 民法 Code § 1997.040(b) 第1951.4条(违约和弃置后租赁的继续)所述的补救措施,即使租赁协议中存在对租赁财产使用的限制,也仍然适用。如果使用限制根据本章可强制执行,则该限制在第1951.4条下适用,除非承租人证明在所有情况下强制执行该限制是不合理的。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涉及租赁财产及其所在建筑物或综合体的所有情况。

Section § 1997.0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在另一条款(1997.270)中提及例外情况,否则一套特定的规则适用于在1992年1月1日之前、当日或之后签订的任何租赁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