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交易产生的义务拍卖师和拍卖公司
Section § 1812.600
如果你是加州的拍卖师或拍卖公司,你必须从一家经批准的公司获得一份价值 $20,000 的保证金,并将其提交给州务卿备案。这份保证金旨在保护人们免受与你的拍卖业务相关的任何欺诈或不诚实行为的损害。没有这份保证金你不能经营业务,如果它被取消,你必须迅速获得一份新的,否则就停止经营。或者,你可以存入现金而不是提供保证金。如果对存款提出索赔,只有在法院判决后才能获得批准,并在 240 天后支付。如果还有剩余资金,这个过程会重新开始。如果你停止经营,除非法院另有决定,否则你可以在两年后取回你的存款。如果你不遵守这些规定,任何人都可以起诉你并赢得 $1,000 的罚款。胜诉的原告还可以获得律师费。州务卿负责监督这一过程,并对保证金或存款收取备案费。
Section § 1812.601
本节定义了与拍卖和拍卖公司业务相关的关键术语。“广告”是指任何宣传拍卖服务的方式,例如通过印刷品、目录或媒体。“拍卖”是一种销售方式,拍卖师邀请出价并接受最佳出价;某些类型的拍卖,如特定的车辆和房地产拍卖,则不包括在内。“拍卖公司”负责安排和管理拍卖的各个方面。“拍卖师”是主持竞价过程的人。本节还定义了工资背景下的“雇员”和“雇主”,以及将“商品”定义为可出售的物品或动物。最后,“个人”包括个体和各种类型的组织。
Section § 1812.602
这项法律允许任何人请求法院阻止某人从事本特定法规下的非法行为。他们可以请求禁令,这是一种法律手段,强制某人停止做有害或非法的事情。该程序遵循特定规则,但不需要提供担保金,担保金通常是一种以金钱为担保的法律承诺,以防法院的决定造成损害。
Section § 1812.603
Section § 1812.604
如果有人违反了本节的规定,他们可能会面临轻罪指控,这可能意味着最高 $1,000 的罚款、最高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两者兼施。如果被判犯有此类罪行,特别是如果与担任拍卖师有关,法院可能会禁止该人在加州从事拍卖师工作,并会通知州务卿。
Section § 1812.605
本节概述了拍卖师和拍卖公司在拍卖期间必须遵守的规定。他们必须服从物品所有者或寄售人的指示,确保以最高或最有利的出价出售,除非有例外情况,准确描述物品,并遵守所有与拍卖相关的州法律。
Section § 1812.606
这项法律规定,独资经营拍卖公司的拍卖师,或拍卖公司及其所有者、合伙人和高级职员,应对拍卖师或员工在拍卖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不当行为负责。此外,受雇于公司的拍卖师也应对其自身的违规行为负责。任何拍卖师或公司管理层明知故犯地允许或指示违规行为发生,都是违法的。
Section § 1812.607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拍卖公司和拍卖师的职责。他们必须在拍卖广告中包含特定信息,并在拍卖入口处展示一个标牌,说明其符合法律规定。销售条款必须告知听众,任何变更也必须在销售前宣布。地址、高级职员或企业名称的变更必须在30天内报告给州务卿。拍卖师必须保存详细记录两年,并在销售后30天内向货主或寄售人提供交易账目。款项也必须在30天内支付,除非有合法延迟。客户资金不得与个人账户混淆,任何留置权必须在销售前披露。未购买商品的买家必须在两天内获得退还的押金,任何多余的押金必须在30天内退还,除非因法律问题而延迟。违反规定将根据违规行为和重复次数处以50美元至2,000美元不等的罚款。
Section § 1812.608
本法律规定了拍卖师和拍卖公司可以做什么和不可以做什么。首先,你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或帮助他人违反,通过广告或声明撒谎也是不允许的。在出售物品之前,拍卖师必须与所有者签订书面合同,详细说明广告费用由谁承担、拍卖日期以及物品保险等事项。此类合同的任何变更都必须书面记录。拍卖师还被禁止进行虚假竞价,必须披露任何卖方出价,诚实地描述物品,并且如果涉及销售税,必须持有有效的销售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