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a)CA 民法 Code § 2500(a) “版税接收方”指根据制作录音制品(依照《美国法典》第17篇第101条的定义)服务合同的一方,该方有权根据该合同收取版税。
(b)CA 民法 Code § 2500(b) “版税报告方”指根据(a)款所述合同,有义务向版税接收方支付版税的一方。
本法律定义了音乐制作版税合同中的两个重要术语。“版税接收方”是指创作或协助创作了录音制品,并有权从中获得版税的人。“版税报告方”是指根据合同规定,负责向创作者支付这些版税的个人或公司。
本节允许特许权使用费收取方(例如,从书籍或歌曲中获得收入的人)核查他们是否收到了正确的款项。他们可以通过聘请审计师每年检查一次记录来完成此操作,并且他们有三年时间请求对任何特定期间进行审计。他们不能对同一期间进行多次审计。他们选择的审计师可以同时为其他特许权使用费收取方工作,并且可以同意根据审计结果获得报酬。审计师了解到的任何保密信息必须保密,除非特许权使用费收取方允许分享。本节补充了他们根据合同或其他法律可能已有的任何其他权利,并且不改变集体谈判协议或其他法律规定的任何时限或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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