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772

Explanation
赔偿是一种协议,其中一方承诺保护另一方免于承担因他人或其自身行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Section § 27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签订协议,旨在保护某人免受其从事非法行为所产生的后果,那么如果该人在实施该行为时明知其为非法,该协议则无效。

第二千七百七十三条。补偿某人因其日后将要实施的行为而遭受的损失的协议,如果该行为在实施时被该人明知为非法,则该协议无效。

Section § 27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你可以签订协议,保护某人免于承担他们已经做过的事情的后果,即使那件事是错的,只要它不是重罪。所以,简单来说,为过去的行动提供保障是可以的,除非这些行动是极其严重的犯罪。

补偿某人针对已完成行为的协议是有效的,即使该行为已知是不法行为,除非该行为是重罪。

Section § 27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同意为某个人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那么你也要为这个人的代理人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Section § 2776

Explanation
如果你签订了一份协议,旨在为多人提供保障,使其免受损失或损害(这就是“担保”的含义),那么默认的规则是,这种保障分别适用于每个人,除非你的协议明确规定了其他情况。

Section § 2777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同意为他人将要实施的某项行为提供保障或保护,那么对于该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害,此人将与被保障人一同承担责任,并且也要单独对受损害的每一个人承担责任。

Section § 277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如何解读赔偿合同,这类合同旨在提供针对潜在损失或责任的保护。主要内容包括:如果你获得的是针对承担责任的赔偿,那么一旦你承担了责任,就可以立即要求赔偿。如果你获得的是针对索赔或要求的赔偿,你必须先支付,然后才能获得补偿。赔偿范围包括善意进行的辩护费用。赔偿人如果被要求,必须为被保护人辩护,但被保护人也可以选择自行处理辩护。如果赔偿人未能辩护,且被保护方善意地遭受了损失,那么赔偿人的责任就确定了。然而,如果赔偿人不知道需要辩护或无法管理辩护,那么判决仅作为推定证据。如果赔偿人本有充分的辩护理由,但因疏忽而未能提出,那么判决对他们不具有约束力。

在解释赔偿合同时,除非出现相反意图,应适用以下规则:
1. 对于明确或以其他等效措辞作出的责任赔偿,被赔偿人一旦承担责任,即有权获得赔偿;
2. 对于明确或以其他等效措辞作出的索赔、要求、损害或费用赔偿,被赔偿人未支付前无权获得赔偿;
3. 对于明确或以其他等效措辞作出的索赔、要求或责任赔偿,包括善意且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所产生的针对此类索赔、要求或责任的辩护费用;
4. 赔偿人有义务应被赔偿人的请求,就赔偿所涵盖的事项为被赔偿人辩护其所面临的诉讼或程序,但被赔偿人如果选择,有权自行进行此类辩护;
5. 如果在请求后,赔偿人怠于为被赔偿人辩护,则被赔偿人善意遭受的对其不利的判决,对赔偿人具有决定性约束力;
6. 如果赔偿人(无论其在协议中是主债务人还是保证人)未收到针对被赔偿人的诉讼或程序的合理通知,或未被允许控制其辩护,则对被赔偿人作出的判决仅对赔偿人构成推定证据;
7. 规定对被赔偿人作出的判决对赔偿人具有决定性约束力的条款,如果赔偿人本有充分的实质性抗辩理由,但因缺乏普通注意而未能在诉讼中确立,则该条款不适用。

Section § 2779

Explanation
如果你同意为他人未能履行其义务而承担费用,你有权像贷款担保人一样获得偿还。无论你是否知道具体需要支付的金额,这条规定都适用。

Section § 27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建筑合同中如何分担错误和事故的责任。它指出,如果你是建筑工程的签约方,你不能让别人为你的重大错误或过失负责。这适用于私人业主和公共机构,无论是新建项目还是旧房改造。如果承包商或分包商造成了错误,只要与他们的工作相关,他们就必须处理。法律还规定了辩护费用的处理方式,以及如果有人未能履行职责会发生什么。最后,它解释说,你仍然可以向其他相关方(如供应商或设计师)寻求赔偿,但前提是公平且与当前问题相关。

(a)CA 民法 Code § 2782(a) 除第 (2782.1)、(2782.2)、(2782.5) 和 (2782.6) 条另有规定外,包含在任何建筑合同中、附属于任何建筑合同或影响任何建筑合同的条款、约定、契约或协议,旨在使受诺人免于承担因人员死亡或人身伤害、财产损害或任何其他损失、损害或费用而产生的责任,且该责任源于受诺人或直接对受诺人负责的受诺人的代理人、雇员或独立承包商的单独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或源于这些人提供的设计缺陷的,违反公共政策,无效且不可执行;但本条不影响任何保险合同、工人赔偿或由《保险法》定义的获准保险公司签发的协议的有效性。
(b)Copy CA 民法 Code § 2782(b)
(1)Copy CA 民法 Code § 2782(b)(1) 除第 (2782.1)、(2782.2) 和 (2782.5) 条另有规定外,包含在2013年1月1日之前签订的与公共机构的任何建筑合同中、附属于该合同或影响该合同的条款、约定、契约或协议,旨在将公共机构的主动过失责任强加给承包商,或免除公共机构该责任的,无效且不可执行。
(2)CA 民法 Code § 2782(b)(2) 除第 (2782.1)、(2782.2) 和 (2782.5) 条另有规定外,包含在2013年1月1日或之后签订的与公共机构的任何建筑合同中、附属于该合同或影响该合同的条款、约定、契约或协议,旨在将公共机构的主动过失责任强加给任何承包商、分包商或货物或服务供应商,或免除公共机构该责任的,无效且不可执行。
(c)Copy CA 民法 Code § 2782(c)
(1)Copy CA 民法 Code § 2782(c)(1) 除 (d) 小节和第 (2782.1)、(2782.2) 和 (2782.5) 条另有规定外,包含在2013年1月1日或之后与待改进的私人房地产所有者签订的任何建筑合同中、附属于该合同或影响该合同的条款、约定、契约或协议,且该所有者并非作为工程的承包商或材料或设备供应商,旨在将责任强加给任何承包商、分包商或货物或服务供应商,或免除所有者责任的,在所有者(包括其雇员)主动过失的范围内不可执行。
(2)CA 民法 Code § 2782(c)(2) 就本小节而言,待改进的私人房地产所有者包括其中任何权益的所有者,但不包括仅作为履行义务担保的抵押或其他权益的所有者。
(3)CA 民法 Code § 2782(c)(3) 本小节不适用于在其自有独栋住宅上进行家庭装修项目的房主。
(d)CA 民法 Code § 2782(d) 对于2009年1月1日之后签订的所有住宅建筑合同及其修订,如第二部分第二编第七章(自第895条起)所用,包含在任何建筑合同及其修订中、附属于该合同或影响该合同的所有条款、约定、契约和协议,旨在由分包商为第 (911) 条定义的建造商,或第 (911) 条 (b) 小节所述的与建造商无关的总承包商或承包商,就建筑缺陷索赔的责任提供保险或赔偿(包括辩护费用)的,在索赔源于、涉及或与建造商或承包商的过失,或直接对建造商负责的建造商或承包商的其他代理人、其他雇员或其他独立承包商的过失,或这些人提供的设计缺陷有关的范围内,不可执行;或在索赔不源于、不涉及或不与双方书面协议中的工作范围有关的范围内,不可执行。本条不得通过合同协议、当事人的行为或不作为予以放弃或修改。未在此明确禁止的合同条款、约定、契约或协议,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本小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阻止任何一方行使其在第 (910) 条 (a) 小节下的权利。本小节不影响保险公司根据 Presley Homes, Inc. v. American States Insurance Company (2001) 90 Cal.App.4th 571 判决所承担的义务。本小节也不影响建造商或分包商根据第二部分第二编第七章(自第895条起)所承担的义务。

Section § 278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正在进行建筑项目的承包商可以同意保护其他人(例如公司或业主),免受当允许承包商进入其财产时可能出现的任何问题,即使该建筑项目不是为他们进行的。

Section § 278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签订协议,在专业工程师为工厂或设施提供检查服务时,保护他们免受因其疏忽造成的责任,但必须满足某些条件。工厂所有者必须是做出此承诺的一方,并且他们必须财务状况稳定,年度审计显示净资产超过1000万美元。他们需要进行自保,并且赔偿不涵盖任何责任的前25万美元。重要的是,不允许对故意不当行为进行赔偿。

(a)CA 民法 Code § 2782.2(a) 第 2782 条 (a) 款中的任何规定均不阻止赔偿专业工程师的协议,使其免除因该工程师或其代理人或雇员的疏忽而产生的责任,在向工厂或其他设施提供检查服务时,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标准:
(1)CA 民法 Code § 2782.2(a)(1) 承诺人是所检查工厂或设施的所有者。
(2)CA 民法 Code § 2782.2(a)(2) 承诺人每年由独立注册会计师、公共会计师或经另一州法律授权执行审计的该州会计执业者进行审计。
(3)CA 民法 Code § 2782.2(a)(3) 承诺人的净资产超过一千万美元 ($10,000,000),以承诺人最近一次年度独立审计为准。本款要求应在签订赔偿合同时满足,且承诺人净资产的后续减少不应使赔偿义务无效。
(4)CA 民法 Code § 2782.2(a)(4) 承诺人对其因拥有工厂或设施而产生的责任进行自保。
(5)CA 民法 Code § 2782.2(a)(5) 赔偿不适用于前二十五万美元 ($250,000) 的责任。
(b)Copy CA 民法 Code § 2782.2(b)
(a)Copy CA 民法 Code § 2782.2(b)(a) 款不授权签订因故意不当行为而产生的责任赔偿合同。

Section § 2782.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建筑合同中的某些条款试图让分包商承担总承包商、施工经理或其他责任方的过错所导致的问题,那么这些条款是无效的。它适用于2013年及之后签订的合同。法律明确了何时可以要求分包商进行抗辩以及如何分摊抗辩费用。某些类型的合同和保险政策不受此法律影响,例如住宅建筑合同以及某些合同要求购买的保险。加州法律必须适用于这些合同,任何试图放弃法律要求的行为都是无效的。承包商和分包商可以协商一些条款,例如辩护费用的支付时间,但不能改变法律提供的基本保护。

(a)CA 民法 Code § 2782.05(a) 除(b)款另有规定外,于2013年1月1日或之后签订的,包含于、附属于或影响任何建筑合同及其修订的条款、约定、契诺和协议,如果旨在由分包商为总承包商、施工经理或其他分包商提供保险或赔偿(包括辩护费用),以承担因人员死亡或人身伤害、财产损害或任何其他损失、损害或费用索赔而产生的责任,则在索赔是因该总承包商、施工经理或其他分包商的积极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或其对总承包商、施工经理或其他分包商负责的其他代理人、其他雇员或其他独立承包商的积极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而产生、涉及或与之相关,或因这些人提供的设计缺陷而产生、涉及或与之相关,或索赔不属于分包商根据建筑合同的工作范围的范围内,均属无效且不可执行。本条不得通过合同协议、当事人的行为或不行为予以放弃或修改。未在本条中明确禁止的合同条款、约定、契诺或协议,仍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本条不影响保险公司根据Presley Homes, Inc. v. American States Insurance Company (2001) 90 Cal.App.4th 571判例所承担的义务,也不影响保险公司根据Buss v. Superior Court (1997) 16 Cal.4th 35判例所享有的权利。
(b)CA 民法 Code § 2782.05(b) 本条不适用于:
(1)CA 民法 Code § 2782.05(b)(1) 受第二编第二部分第七章(自第895条起)任何部分管辖的住宅建筑合同。
(2)CA 民法 Code § 2782.05(b)(2) 受第2782条(b)款管辖的与公共机构的直接合同。
(3)CA 民法 Code § 2782.05(b)(3) 受第2782条(c)款管辖的与待改进的私人所有不动产所有人的直接合同。
(4)CA 民法 Code § 2782.05(b)(4) 任何统括保险单或计划。
(5)CA 民法 Code § 2782.05(b)(5) 独立于赔偿义务而存在的违约或违反保证的诉讼事由。
(6)CA 民法 Code § 2782.05(b)(6) 建筑合同中要求承诺人购买或维持保险以涵盖承诺人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条款,包括涵盖承诺人在正在进行和已完成的作业期间的作为或不作为的附加保险批单。
(7)CA 民法 Code § 2782.05(b)(7) 贷款和融资文件中包含的赔偿条款,但承包商和签约项目所有人的贷款人作为当事方的建筑合同除外。
(8)CA 民法 Code § 2782.05(b)(8) 担保人作为签发建筑合同担保的条件而要求的一般赔偿协议。
(9)CA 民法 Code § 2782.05(b)(9) 劳工赔偿法提供的福利和保护。
(10)CA 民法 Code § 2782.05(b)(10) 政府豁免法提供的福利或保护。
(11)CA 民法 Code § 2782.05(b)(11) 要求购买以下任何一项的条款:
(A)CA 民法 Code § 2782.05(b)(11)(A) 业主和承包商防护责任保险。
(B)CA 民法 Code § 2782.05(b)(11)(B) 铁路防护责任保险。
(C)CA 民法 Code § 2782.05(b)(11)(C) 承包商一切险。
(D)CA 民法 Code § 2782.05(b)(11)(D) 建筑商一切险或指定风险财产保险。
(12)CA 民法 Code § 2782.05(b)(12) 与设计专业人员的合同。
(13)CA 民法 Code § 2782.05(b)(13) 承诺人与获准担保保险公司之间关于承诺人作为债券主债务人或赔偿人的义务的任何协议。
(c)CA 民法 Code § 2782.05(c) 尽管任何可能适用其他司法管辖区法律的法律选择规则,加利福尼亚州法律应适用于本条所适用的每一份合同。
(d)CA 民法 Code § 2782.05(d) 任何放弃本条规定的行为均违反公共政策,无效且不可执行。
(f)CA 民法 Code § 2782.05(f)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如果分包商未能及时充分履行其在 (e) 款 (1) 项下的义务,总承包商或施工经理有权向分包商追索由此产生的任何补偿性损害赔偿、间接损害赔偿和合理的律师费。如果分包商未能及时履行其在 (e) 款 (2) 项下的义务,总承包商或施工经理有权向分包商追索由此产生的任何补偿性损害赔偿、自发生之日起按第 3260 条 (g) 款规定的利率计算的辩护和赔偿费用利息、间接损害赔偿以及为追回这些款项而产生的合理律师费。总承包商或施工经理应承担举证责任,以证明分包商未能履行 (e) 款 (1) 项或 (2) 项下的义务以及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害赔偿。如果应分包商请求,总承包商或施工经理未能在索赔最终解决后的 30 天内将辩护费用重新分配给分包商,分包商有权向总承包商或施工经理追索由此产生的任何附带利息的补偿性损害赔偿,利息自索赔最终解决之日起按第 3260 条 (g) 款规定的利率计算。分包商应承担举证责任,以证明未能重新分配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害赔偿。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应禁止各方在任何一方未能选择或履行本条所述义务时,就损害赔偿事宜相互约定合理的合同条款。
(g)CA 民法 Code § 2782.05(g) 就本条而言,“施工经理”是指除公共机构或待改进私有不动产所有者之外的个人或实体,其受公共机构或待改进私有不动产所有者合同委托,负责指导、安排或协调承包商进行改进工程的工作,但其本身不执行该工作。
(h)CA 民法 Code § 2782.05(h) 就本条而言,“总承包商”就特定分包商而言,是指已签订施工合同并与该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商根据该分包合同同意执行该工作范围的一部分的人。如果分包商本身已将其部分工作分包出去,则该分包商及其总承包商应被视为其分包商的总承包商。
(i)CA 民法 Code § 2782.05(i) 就本条而言,“分包商”是指与承包商签订施工合同以执行该承包商在施工合同下的一部分工作,或与任何人签订施工合同以执行受总承包商或施工经理指导或控制的施工合同的人。
(j)CA 民法 Code § 2782.05(j) 总承包商、施工经理或分包商有权就本条所管辖的任何索赔寻求衡平法上的赔偿。
(k)CA 民法 Code § 2782.05(k) 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限制、约束或禁止总承包商、施工经理或分包商向任何供应商、设计专业人员、产品制造商或其他独立承包商或分包商寻求衡平法上的赔偿的权利。
(l)CA 民法 Code § 2782.05(l) 本条不应影响任何现有保险合同或协议的有效性,包括但不限于工人赔偿合同或协议,或由保险法典中定义的获准保险公司于 2012 年 1 月 1 日或之前签发的协议。
(m)CA 民法 Code § 2782.05(m) 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应被解释为影响承包商或施工经理(如有)根据第 2782 条 (b) 款就公共机构的所谓积极过失而产生的任何索赔向公共机构提供赔偿(包括辩护或支付辩护费用)的义务,或根据第 2782 条 (c) 款就所有者的所谓积极过失而产生的任何索赔向待改进私有不动产所有者提供赔偿(包括辩护或支付辩护费用)的义务。
(n)CA 民法 Code § 2782.05(n) 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应被解释为影响承包商或施工经理(如有)提供或维持保险的义务,该保险涵盖承诺人的作为或不作为,包括根据第 2782 条 (b) 款与公共机构签订的施工合同或根据第 2782 条 (c) 款与待改进私有不动产所有者签订的施工合同,在正在进行和已完成的作业期间涵盖承诺人的作为或不作为的附加保险批注。

Section § 278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建筑合同的各方协商并约定如何处理责任问题。具体来说,他们可以在彼此之间决定谁来承担设计缺陷的责任,或者与合同中承诺相关的问题。

Section § 278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工程师或地质学家在处理有害物质的某些情况下获得赔偿或免除责任。当工作重点是地下污染或隐蔽危险,并且请求赔偿的人对污染负有责任时,该赔偿有效。然而,这种保护不包括前25万美元的损害赔偿,并且不适用于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的情况。“有害物质”一词涵盖了广泛的物质,例如受州或联邦法律监管的有毒化学品、石油和石棉。重要的是,这项法律不适用于公共实体,并且不改变对他人死亡、伤害或财产损害的责任。

(a)CA 民法 Code § 2782.6(a) 第2782条 (a) 款中的任何规定均不阻止达成一项协议,以使专业工程师或地质学家或该工程师或地质学家的代理人、雇员、独立承包商、子公司或雇员,在提供有害物质识别、评估、初步评估、设计、补救服务或《健康与安全法典》第78125条和第78135条所述类型服务或联邦国家石油和有害物质污染应急计划 (40 C.F.R. Sec. 300.1 et seq.) 所述类型服务时,免除第2782条所述的责任,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标准:
(1)CA 民法 Code § 2782.6(a)(1) 所提供的服务全部或部分涉及由有害物质引起的地下污染或其他隐蔽条件。
(2)CA 民法 Code § 2782.6(a)(2) 承诺人对全部或部分污染负有责任,或可能负有责任。
(b)CA 民法 Code § 2782.6(b) 本条所述的赔偿仅对因地下污染或隐蔽条件引起或与之相关的损害有效,且不适用于前二十五万美元 ($250,000) 的责任,或双方约定的更高金额。
(c)CA 民法 Code § 2782.6(c) 本条不授权签订由 (a) 款 (2) 项中指定的承诺人对受诺人因其重大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而产生的任何责任进行赔偿的合同。
(d)CA 民法 Code § 2782.6(d) 本条所使用的“有害物质”,指任何有害或有毒物质、材料或废物,其受或将受州任何机构、州任何市或政治分区,或美国的监管。“有害物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材料或物质:
(1)CA 民法 Code § 2782.6(d)(1) 《健康与安全法典》第78075条 (a) 款所定义的有害物质。
(2)CA 民法 Code § 2782.6(d)(2) 《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501条 (n) 款所定义的有害材料。
(3)CA 民法 Code § 2782.6(d)(3) 《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532条 (i) 款所定义的受管制物质。
(4)CA 民法 Code § 2782.6(d)(4) 《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117条所定义的有害废物。
(5)CA 民法 Code § 2782.6(d)(5) 《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115条所定义的极度有害废物。
(6)CA 民法 Code § 2782.6(d)(6) 石油。
(7)CA 民法 Code § 2782.6(d)(7) 石棉。
(8)CA 民法 Code § 2782.6(d)(8) 为经修订的《联邦水污染控制法》第311条 (33 U.S.C. Sec. 1321) 之目的而被指定为有害物质。
(9)CA 民法 Code § 2782.6(d)(9) 经修订的1976年《联邦资源保护与回收法》第1004条 (5) 款 (42 U.S.C. Sec. 6903) 所定义的有害废物。
(10)CA 民法 Code § 2782.6(d)(10) 经修订的1980年《联邦综合环境响应、赔偿和责任法》第101条 (14) 款 (42 U.S.C. Sec. 9601) 所定义的有害物质。
(11)CA 民法 Code § 2782.6(d)(11) 经修订的《联邦固体废物处置法》第9001条 (7) 款 (42 U.S.C. Sec. 6991) 所定义的受管制物质。
(e)CA 民法 Code § 2782.6(e) 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改变、修改或以其他方式影响符合本条标准的赔偿协议项下,承诺人或受诺人对第三方因人员死亡或人身伤害、财产损害或任何其他损失、损害或费用而承担的责任。
(f)CA 民法 Code § 2782.6(f) 本条不适用于《政府法典》第811.2条所定义的公共实体。

Section § 278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效,规定当建筑师或工程师等设计专业人员签订合同时,除非针对对方的索赔是由于他们自身的疏忽或不当行为造成的,否则不能要求他们承担对方的法律辩护费用。即使如此,他们必须支付的费用也仅限于他们应承担的过错比例。法律还确保这些保护不能通过协议更改。合同必须自动包含这些条款。但是,如果项目有涵盖所有人的综合责任保险单,或者是在合资企业中,则不适用。重要的是,州机构不包括在这些保护范围内。

(a)CA 民法 Code § 2782.8(a) 适用于2018年1月1日或之后签订的所有设计专业服务合同及其修订,任何此类合同及其修订中包含的、附带的或影响的,旨在由设计专业人员就针对受偿人的索赔责任向受偿人提供赔偿(包括辩护义务和费用)的所有条款、条文、契约和协议,均不可执行,除非针对受偿人的索赔是因设计专业人员的疏忽、鲁莽或故意不当行为引起、涉及或与之相关。在任何情况下,向设计专业人员收取的辩护费用不得超过设计专业人员按其过错比例承担的百分比。然而,尽管有前述规定,如果一个或多个被告因破产或业务解散而无法支付其应承担的辩护费用份额,设计专业人员应与其他各方就未支付的辩护费用进行会商。赔偿义务,包括辩护义务和费用,应受本节规定的限制。本节不得通过合同协议、当事方的行为或不作为予以放弃或修改。未在本节中明确禁止的合同条款、条文、契约或协议,由当事方自行约定。
(b)CA 民法 Code § 2782.8(b) 所有设计专业服务合同和所有招标文件,包括建议书请求、投标邀请和其他招标文件,均视为通过引用纳入本节规定。
(c)CA 民法 Code § 2782.8(c) 就本节而言,“设计专业人员”包括以下所有人员:
(1)CA 民法 Code § 2782.8(c)(1) 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三编第三章(第5500节起)获得建筑师执照的个人,以及根据该章提供建筑服务的商业实体。
(2)CA 民法 Code § 2782.8(c)(2) 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三编第3.5章(第5615节起)获得景观建筑师执照的个人,以及根据该章提供景观建筑服务的商业实体。
(3)CA 民法 Code § 2782.8(c)(3) 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三编第七章(第6700节起)注册为专业工程师的个人,以及根据该章提供专业工程服务的商业实体。
(4)CA 民法 Code § 2782.8(c)(4) 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三编第十五章(第8700节起)获得专业土地测量师执照的个人,以及根据该章提供专业土地测量服务的商业实体。
(d)CA 民法 Code § 2782.8(d) 本节仅适用于2018年1月1日或之后签订的专业服务合同或其任何修订。
(e)CA 民法 Code § 2782.8(e) 本节中关于辩护义务和费用的规定不适用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CA 民法 Code § 2782.8(e)(1) 任何设计专业服务合同或其修订,其中项目特定的综合责任保险单以主要责任方式承保所有项目参与者的综合责任风险,并以主要责任方式承保所有设计专业人员因其专业服务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2)CA 民法 Code § 2782.8(e)(2) 作为书面设计-建造合资协议一方的设计专业人员。
(f)CA 民法 Code § 2782.8(f)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废除《公共合同法典》第1104节的规定。
(g)CA 民法 Code § 2782.8(g) 就本节而言,受偿人不包括任何州机构。

Section § 2782.9

Explanation
如果住宅建设项目使用统括保险单,则合同中要求分包商承担保险已涵盖的索赔的条款无效。如果这些条款无效,当事方仍可寻求“衡平法上的赔偿”,这意味着除非保险涵盖该索赔,否则他们可以要求其他人帮助支付索赔。建筑商可以要求分包商分摊免赔额,但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说明。分包商支付的金额应公平,并与其据称造成的任何问题相关。建筑商必须书面通知分包商任何要求的付款,且收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免赔额。当事方不得通过协议更改或忽视本法律。

Section § 2782.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2009年1月1日之后开始的私人住宅建设项目的一揽子保险政策。业主、建筑商或承包商必须在合同中明确披露分包商需要支付的任何保险费抵免或费用。他们还需要分享保险单的详细信息,例如限额、承保范围和条款,并提供预估的可用保险限额。分包商有权查看实际保单或保险暂保单,而收到这些文件的人员在分享时会受到限制。如果分包商在投标前未被告知具体的保险费用细节,他们有权调整与这些费用相关的投标。

对于任何在2009年1月1日之后首次开工建设的私人住宅(该术语在第2部第2编第7章(自第895条开始)中使用)改善工程所投保的一揽子保险单或其他综合保险计划,适用以下规定:
(a)CA 民法 Code § 2782.95(a) 获得一揽子保险单或其他综合保险计划的业主、建筑商或总承包商,应在合同文件中披露向分包商或其他参与方就该一揽子保险单收取的任何保险费抵免或补偿的总金额或计算方法。
(b)CA 民法 Code § 2782.95(b) 合同文件应披露(如果已知且在已知范围内):
(1)CA 民法 Code § 2782.95(b)(1) 保险限额。
(2)CA 民法 Code § 2782.95(b)(2) 保险范围。
(3)CA 民法 Code § 2782.95(b)(3) 保险期限。
(4)CA 民法 Code § 2782.95(b)(4) 保险公司触发免赔额或事故的依据。
(5)CA 民法 Code § 2782.95(b)(5) 如果保单涵盖多于一项改善工程,则应披露保险单申请中注明的单位数量(如有)。
(6)CA 民法 Code § 2782.95(b)(6) 从保险公司获得的披露中注明的日期,截至该日期保单项下剩余可用限额的善意估算金额。
(7)CA 民法 Code § 2782.95(b)(7) 根据第 (5) 和 (6) 款作出的披露被认为是基于特定时间点的信息,并且在后续提出索赔时,可能无法准确反映保单实际涵盖的单位数量,也无法反映可用的保险金额(如有)。如果根据第 (5) 款作出的披露与向一揽子保险公司提交的申请中包含的内容相同,且根据第 (6) 款作出的披露是从一揽子保险公司或经纪人处获得的,则这些披露推定为善意作出。上述推定仅可通过证明保险公司、经纪人、建筑商或总承包商故意虚报了第 (5) 或 (6) 款中列明的事实予以推翻。
(c)CA 民法 Code § 2782.95(c) 经任何参与方书面请求,应提供保险单副本(如有),其中显示上述 (b) 款第 (1) 至 (4) 项(含)的承保条款和项目。如果请求时无法提供保单,可以提供保险暂保单或承保声明副本以代替实际保单。(b) 款第 (1) 至 (4) 项(含)可以通过向参与方提供暂保单或声明副本的方式予以满足。任何收到保单、暂保单或声明副本的当事方,除非法律要求,否则不得将其披露给除参与方的保险经纪人或律师之外的第三方。参与方的保险经纪人或律师,除非法律要求,否则不得将保单、暂保单或声明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d)CA 民法 Code § 2782.95(d) 如果获得一揽子保险单或其他综合保险计划的业主、建筑商或总承包商在参与方提交其投标之前,未披露将向参与方收取的保险费抵免或补偿的总金额或计算方法,则参与方不应受该投标的法律约束,除非该参与方有权将投标金额增加至以下两者之间的差额:参与方在原始投标中包含的保险金额(如有)与获得一揽子保险单或其他综合保险计划的业主、建筑商或总承包商要求的实际投标抵免金额。如果获得一揽子保险单或其他综合保险计划的业主、建筑商或总承包商未要求分包商以一揽子保险单或计划的扣减额来抵消原始投标金额,则本款不适用。

Section § 2782.96

Explanation

如果公共工程项目或任何非住宅项目使用一揽子保险单,则需要遵守某些规定。如果分包商需要支付部分保费,这笔费用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说明。保单信息,例如承保限额和免责条款,必须告知受保人。但是,如果没有额外费用转嫁给分包商,这些披露规定就不适用。此外,任何知悉保险详情的人都必须保密,除非法律要求披露。

如果业主、建造商或总承包商为《劳动法典》第1720条所定义的公共工程或住宅建设以外的任何其他项目(如《第二编第二部分》第7章(第895条起)所用该术语)获取了一揽子保险单或其他综合保险计划,且该项目在2009年1月1日之后招标,则适用以下规定:
(a)CA 民法 Code § 2782.96(a) 分包商或其他参与方就该保单所需支付的任何保费抵免或补偿的总金额或计算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标明。
(b)CA 民法 Code § 2782.96(b) 被保险人应在已知范围内,在合同文件中向分包商或其他参与方披露保单限额、已知免责条款以及保单预期生效的期限。此外,经书面请求,一旦保单可用,被保险人应向所有受保人提供保单副本。在保单可用之前,被保险人也可以通过向分包商或其他参与方提供保险凭证或承保声明的副本,来满足本款的披露要求。任何收到保单、凭证或声明副本的当事方,除非法律要求,否则不得将其披露给参与方的保险经纪人或律师以外的第三方。参与方的保险经纪人或律师,除非法律要求,否则不得将保单、凭证或声明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c)CA 民法 Code § 2782.96(c) 如果业主、建造商或总承包商购买的保险单提供了超出原始一揽子保单或其他综合保险计划范围的额外承保,并且分包商无需为该额外保险单支付任何保费抵免或补偿,则(a)款和(b)款的披露要求不适用。

Section § 2783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了“施工合同”在某些加州法律中的含义。它涵盖了任何关于建造或改造建筑物或基础设施(如建筑物、道路或公用设施)的协议,无论是书面还是口头形式。它还包括相关活动,如设备租赁以及测量、设计、拆除或维护等服务。

在第2782条和第2782.5条中,“施工合同”定义为任何书面或口头协议或谅解,涉及任何建筑物、公路、道路、停车场、桥梁、水管线、污水管线、输油管线、输气管线、电力公用事业输电或配电线路、铁路、机场、码头或船坞、挖掘或其他结构、附属物、开发或对不动产或动产的其他改进的建造、测量、设计、规范、改建、修理、改进、翻新、维护、拆除或拆毁,或执行其中任何部分或任何附带行为的协议,或执行任何与之合理相关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结构的建造或与之相关的工程的执行、电力线路清理、树木修剪、植被维护、所有设备的租赁、所有附带运输、搬运、起重、起重机和索具服务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货物和服务。

Section § 278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设计缺陷”的含义。它指的是因某物的规划或设计方式而产生的问题,导致建筑物、机器或设备不安全或不适合其预期用途,即使它是按照设计建造的。

Section § 278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任何卡车运输或搬运合同中,如果某人因其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而导致人身伤害、死亡或财产损失,并且被认定负有全部责任,你不能承诺为其承担费用。但是,如果涉及保险协议或工人赔偿保险,则此规定不适用。简单来说,如果你是过错方,你就得自己承担责任,除非有保险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