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托私人散装粮食储存
Section § 1880.1
本法律解释了与谷物销售和储存相关的术语。它将“谷物”定义为大麦、玉米和小麦等农作物。“卖方”是指种植谷物并在出售后仍将其储存在自己储存设施中的人。“储存设施”是指卖方拥有或管理的用于储存谷物的任何结构。“私人散装储存”是指将已售谷物储存在这些设施中。“买方”是指购买谷物的人,也包括在最初买方之后接管谷物的任何人。最后,“销售单”是一份证明谷物已从一人转让给另一人的文件。
Section § 1880.2
Section § 1880.3
本法规允许储存在私人散装设施中的谷物通过销售契据出售,而无需实际交付或占有变更。这意味着要求交付的传统法律不适用于此类谷物销售。
Section § 1880.4
出售将保留在私人储存中的谷物时,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一份销售凭证。该文件应包括制作日期和地点、卖方和买方的姓名、谷物的种类和数量估算、有关其储存地点的详细信息以及支付的价格和金额。
Section § 1880.5
本法律条款说明了谷物销售单中可以包含哪些额外条款。它解释说,价格可以根据谷物的实际重量进行调整。卖方可以允许买方在特定日期前免费使用储存设施,但任何延期都必须由卖方记录。卖方需要有合法权利来提供这些设施的使用权。买方应在指定地点(例如储存设施或运输车辆)接收谷物。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接收,卖方可以将谷物运送到指定目的地,费用和风险由买方承担。
Section § 1880.6
Section § 1880.7
当卖方出售储存在储存设施中的谷物时,他们必须立即张贴一份包含销售具体细节的通知。这份通知应说明日期、出售谷物的数量和种类,并需要包含卖方和买方的信息,包括他们的姓名和地址。通知还必须指明买方预计何时移走谷物。如果移走日期延长,也必须在通知上注明。这份通知必须放置在储存地点容易看到的地方,并只要谷物仍在储存,就一直保留在那里。
(如果日期延长,该事实和延长的日期必须出现在通知上。)”
Section § 1880.8
在私人储存的谷物可以从仓库中取出之前,买方必须向卖方出示销售单据。卖方或仓库管理员必须在此单据上注明取走的谷物数量。但是,如果销售协议规定了交付截止日期且该日期已过,则此要求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