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8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的官方名称是《私人散装谷物储存法》。它指的是私人实体储存大量谷物的相关规定。

本章可被引述为《私人散装谷物储存法》。

Section § 1880.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与谷物销售和储存相关的术语。它将“谷物”定义为大麦、玉米和小麦等农作物。“卖方”是指种植谷物并在出售后仍将其储存在自己储存设施中的人。“储存设施”是指卖方拥有或管理的用于储存谷物的任何结构。“私人散装储存”是指将已售谷物储存在这些设施中。“买方”是指购买谷物的人,也包括在最初买方之后接管谷物的任何人。最后,“销售单”是一份证明谷物已从一人转让给另一人的文件。

本章中使用的术语如下:
(a)CA 民法 Code § 1880.1(a) “谷物”包括大麦、玉米、亚麻、干草、高粱、燕麦、大米、黑麦和小麦。
(b)CA 民法 Code § 1880.1(b) “卖方”指谷物生产者,其在出售谷物后,仍将其储存在其拥有、运营或控制的储存设施中。
(c)CA 民法 Code § 1880.1(c) “储存设施”指储存其中谷物的卖方拥有、运营或控制的任何谷仓、建筑物、升降机、受保护的围栏或其他结构。
(d)CA 民法 Code § 1880.1(d) “私人散装储存”指卖方出售谷物后,将该谷物储存在储存设施中。
(e)CA 民法 Code § 1880.1(e) “买方”指购买谷物并随后将其储存在私人散装储存中的购买者,包括该买方的受让人和权益继承人。
(f)CA 民法 Code § 1880.1(f) “销售单”指符合本章要求并证明谷物转让的书面文书。

Section § 1880.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任何销售谷物并使用储存设施的人,必须清楚地将其标记为“仅限私人散装储存”,并为每个设施分配一个独有的编号。只要谷物储存在那里,这些标记就必须保持可见。

Section § 1880.3

Explanation

本法规允许储存在私人散装设施中的谷物通过销售契据出售,而无需实际交付或占有变更。这意味着要求交付的传统法律不适用于此类谷物销售。

私人散装储存设施中的谷物,可以根据本章规定通过销售契据出售,无需交付;且本法典第3440条或任何其他要求交付或实际且持续占有变更的法律规定,均不适用于如此出售的谷物。

Section § 1880.4

Explanation

出售将保留在私人储存中的谷物时,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一份销售凭证。该文件应包括制作日期和地点、卖方和买方的姓名、谷物的种类和数量估算、有关其储存地点的详细信息以及支付的价格和金额。

谷物出售时,若谷物将保留在私人散装储存中,卖方应向买方开具并交付一份销售凭证,其中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a)CA 民法 Code § 1880.4(a) 制作日期和地点。
(b)CA 民法 Code § 1880.4(b) 卖方和买方的姓名。
(c)CA 民法 Code § 1880.4(c) 谷物的估计数量和种类说明。
(d)CA 民法 Code § 1880.4(d) 谷物储存设施的地点和指定编号说明。
(e)CA 民法 Code § 1880.4(e) 每单位价格的说明以及卖方收到的金额说明。

Section § 1880.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说明了谷物销售单中可以包含哪些额外条款。它解释说,价格可以根据谷物的实际重量进行调整。卖方可以允许买方在特定日期前免费使用储存设施,但任何延期都必须由卖方记录。卖方需要有合法权利来提供这些设施的使用权。买方应在指定地点(例如储存设施或运输车辆)接收谷物。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接收,卖方可以将谷物运送到指定目的地,费用和风险由买方承担。

销售单可包含其他条款,包括提及或规定以下一项或多项内容:
(a)CA 民法 Code § 1880.5(a) 规定总价基于估算重量,且总价可根据实际出库重量进行调整。
(b)CA 民法 Code § 1880.5(b) 声明买方可在指定日期前免费使用指定储存设施,且卖方批准的任何超出指定日期的延期必须在销售单上由卖方签字背书。
(c)CA 民法 Code § 1880.5(c) 声明卖方拥有向买方提供指定储存设施使用权的合法权利。
(d)CA 民法 Code § 1880.5(d) 声明买方对谷物的实际占有应在储存设施的卡车上、或在铁路货车上、或在储存设施内进行,或按约定进行。
(e)CA 民法 Code § 1880.5(e) 声明如果未在规定时间内实际占有,且原因不可归咎于卖方,则卖方可将该物以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方式运至指定目的地。

Section § 1880.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当卖方正式将谷物的销售单交付给买方时,谷物的所有权就转移给了买方。如果买方随后签署并交付该销售单给其他人,所有权也会转移给那个人。

Section § 1880.7

Explanation

当卖方出售储存在储存设施中的谷物时,他们必须立即张贴一份包含销售具体细节的通知。这份通知应说明日期、出售谷物的数量和种类,并需要包含卖方和买方的信息,包括他们的姓名和地址。通知还必须指明买方预计何时移走谷物。如果移走日期延长,也必须在通知上注明。这份通知必须放置在储存地点容易看到的地方,并只要谷物仍在储存,就一直保留在那里。

在签发任何此类销售单据后,卖方应立即在储存谷物的储存设施上张贴一份大致以下列形式的通知:
“销售通知
在19__年__月__日,编号为____的本储存设施中的谷物,估计为____蒲式耳的____(指明谷物种类),已按以下方式转让和出售:
卖方姓名 ____  原始买方姓名 ____
卖方地址 ____  买方地址 ____
买方应在19__年__月__日或之前移走谷物,
(如果日期延长,该事实和延长的日期必须出现在通知上。)”
在谷物持续储存在储存设施内的所有时间内,卖方应将该通知张贴在储存设施的显眼位置。

Section § 1880.8

Explanation

在私人储存的谷物可以从仓库中取出之前,买方必须向卖方出示销售单据。卖方或仓库管理员必须在此单据上注明取走的谷物数量。但是,如果销售协议规定了交付截止日期且该日期已过,则此要求不适用。

除非将销售单据出示给卖方或负责仓储设施的其他人,并且所交付的谷物数量清晰地批注在销售单据上,否则不得交付任何部分如此私人储存的谷物;但本规定不适用于卖方在销售单据中规定的交付时间届满后向买方托运谷物的情况。

Section § 1880.9

Explanation
当有人出示谷物的销售单据时,通常意味着他们有权从卖方那里接收谷物。但是,如果卖方知道情况有些可疑,足以让他们产生怀疑,那么他们就不应该不进一步核实就直接交出谷物。

Section § 1881

Explanation
如果你购买了散装储存的谷物,但未能在购买协议中约定的日期前取走,卖方可以继续为你储存。你将与卖方就这种持续储存的条款达成一致。

Section § 1881.1

Explanation

如果卖方故意不遵守其他条款中关于通知和张贴信息的规定,他们可能面临最高六个月的监禁,或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兼施。但是,如果通知或张贴存在错误或问题,谷物销售不会因此被取消。

卖方如故意不遵守第1880.2条或第1880.7条规定的通知和张贴要求,即构成轻罪,可处以不超过六个月的县监狱监禁,或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或两者并罚。谷物销售不得因该通知或张贴的任何缺失或不规范而无效。

Section § 1881.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根据本章储存谷物时,储存谷物的个人或设施不被视为专业的仓库经营者或公共储存设施。这意味着他们不承担典型仓库的法律责任或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