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寄人必须在其住所或营业地交付寄存物,以其最方便的方式为准。
寄托总则受寄人义务
Section § 1822
如果有人为你保管物品,他们必须在你要求时归还给你,除非他们有合法权利将其作为抵押品(留置权)保留,或者真实所有人已告知他们不要归还,或者法律阻止他们这样做。如果适用,他们还必须遵守某些通知规定。
受托人 交付 要求
Section § 1825
如果你把贵重物品寄存在别人那里,如果发生了可能影响你对该物品的所有权或他们将该物品归还给你的能力的法律事件,他们必须立即通知你。这是为了确保你了解任何可能影响你财产的问题。
受寄人 通知 不利程序
Section § 1826
如果某人替他人保管一件物品,但认为该物品可能实际属于另一个人,他可以通知这位潜在的真正所有人。如果被通知人在合理时间内没有认领该物品,也没有证明其所有权,并且没有保护保管人免受最初寄存物品的人的任何索赔,那么保管人将物品返还给最初的寄存人,或者做出影响其对该物品状况的决定后,就无需承担责任。
保管人如认为其保管的物品被不当扣留,使其真正所有人无法取得,可向该真正所有人发出寄存通知;此后,如该真正所有人在合理时间内未主张权利,未充分确立其对该物品的权利,且未担保保管人免受寄存人的索赔,则保管人在将该物品返还给寄存人,或善意承担一项新义务,从而改变其对该物品的立场并对其不利后,可免除对该通知所及之人的责任。
保管人责任 不当扣留 真正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