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98.9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企业应如何处理其客户的用电或燃气使用数据。它定义了“企业”、“客户”和“数据”等关键术语。企业在与第三方共享客户数据之前,必须获得客户的明确许可,并清楚说明数据将如何使用。企业还应确保与他们共享数据的任何第三方妥善保管数据。他们必须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保护数据免遭未经授权的访问或滥用,并且未经客户同意不得提供折扣以获取数据。当数据不再需要时,企业必须妥善处置,使其无法读取。然而,这些规定不适用于公用事业公司以及受其他法律管辖的特定商业合同。

(a)CA 民法 Code § 1798.98(a) 为本篇目的,适用以下定义:
(1)CA 民法 Code § 1798.98(a)(1) “企业”指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协会或其他团体,无论其组织形式如何,无论其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包括依据本州、任何其他州、美国或任何其他国家的法律组建、特许或持有执照或授权证书的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
(2)CA 民法 Code § 1798.98(a)(2) “客户”指电力公司、燃气公司或地方公有电力公司的客户,该客户允许企业访问与其从该企业购买或租赁产品或获取服务相关的数据。
(3)CA 民法 Code § 1798.98(a)(3) “数据”指客户的用电或天然气使用情况,该数据作为电力公司、燃气公司或地方公有电力公司提供的高级计量基础设施的一部分提供给企业,并包括客户的姓名、账号或实际地址。
(4)CA 民法 Code § 1798.98(a)(4) “电力公司”的含义与《公共事业法典》第218条中的含义相同。
(5)CA 民法 Code § 1798.98(a)(5) “燃气公司”的含义与《公共事业法典》第222条中的含义相同。
(6)CA 民法 Code § 1798.98(a)(6) “地方公有电力公司”的含义与《公共事业法典》第224.3条中的含义相同。
(b)CA 民法 Code § 1798.98(b) 除非联邦或州法律另有要求或授权,企业不得在未经客户明确同意,且未明确披露数据将向谁披露以及如何使用的情况下,共享、披露或以其他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提供客户数据。
(c)CA 民法 Code § 1798.98(c) 企业在获得客户明确同意后,根据与非关联第三方的合同披露数据时,应通过合同要求该第三方实施并维护与信息性质相适应的合理安全程序和措施,以保护数据免遭未经授权的访问、销毁、使用、修改或披露。
(d)CA 民法 Code § 1798.98(d) 企业应实施并维护与信息性质相适应的合理安全程序和措施,以保护数据免遭未经授权的访问、销毁、使用、修改或披露。
(e)CA 民法 Code § 1798.98(e) 企业不得在未经客户事先同意的情况下,为访问数据向客户提供奖励或折扣。
(f)CA 民法 Code § 1798.98(f) 当企业不再需要保留其保管或控制下的客户数据记录时,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处置或安排处置这些数据,方式包括 (1) 粉碎,(2) 擦除,或 (3) 以其他方式修改这些记录中的数据,使其无法通过任何方式读取或破译。
(g)CA 民法 Code § 1798.98(g) 本节规定不适用于电力公司、燃气公司或地方公有电力公司,也不适用于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8380条 (f) 款或第8381条 (f) 款的规定,因与电力公司、燃气公司或地方公有电力公司签订合同而获取数据的企业。

Section § 1798.99

Explanation
如果客户的数据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被访问或使用,且违反了另一项法律(第1798.98条),他们可以就每次故意事件提起诉讼,要求最高500美元的赔偿。除此之外,客户仍然保留他们在其他法律下拥有的所有合法权利和处罚。这项法律不限制总检察长执行现有法律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