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88.100

Explanation

本节提供了与学生贷款及其服务相关的各种术语的定义。它将“借款人”定义为已获得或共同承担学生贷款偿还责任的人。“残疾借款人”、“公共服务领域工作的借款人”和“军人借款人”根据其具体情况或职业进行定义。本节还阐明了学生贷款“服务”的含义,其中包括收取款项和与借款人保持沟通。“学生贷款”是指专门用于高等教育费用的任何贷款,但某些类型的信贷和机构提供的小额教育信贷除外。此外,它还解释了“学生贷款服务商”的角色,他们负责管理贷款,除非他们正在收取违约贷款。“多付款”、“部分付款”和“合格请求”等其他术语也进行了定义,以涵盖付款超出或不足以及借款人请求信息的情况。

就本篇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a)CA 民法 Code § 1788.100(a) “借款人”指以下任一情况:
(1)CA 民法 Code § 1788.100(a)(1) 已获得或同意偿还学生贷款的人。
(2)CA 民法 Code § 1788.100(a)(2) 与第 (1) 款所述人员共同承担偿还学生贷款责任的人。
(b)CA 民法 Code § 1788.100(b) “残疾借款人”指学生贷款服务商已知晓或理应知晓其为残疾人(定义见第 54 条)的借款人。
(c)CA 民法 Code § 1788.100(c) “公共服务领域工作的借款人”指学生贷款服务商已知晓或理应知晓其受雇于公共服务工作(定义见《高等教育法》(20 U.S.C. Sec. 1087e(m)) 及其施行条例)的借款人。
(d)CA 民法 Code § 1788.100(d) “专员”指金融保护和创新专员。
(e)CA 民法 Code § 1788.100(e) “部门”指金融保护和创新部。
(f)CA 民法 Code § 1788.100(f) “从事业务”指(但不限于)提供学生贷款服务。
(g)CA 民法 Code § 1788.100(g) “在本州”指任何个人与学生贷款服务相关的活动,其源于本州并指向本州以外的人员,或源于本州以外并指向本州以内的人员,或源于本州以内并指向本州以内的人员。
(h)CA 民法 Code § 1788.100(h) “被许可人”指根据《学生贷款服务法》(《金融法典》第 12.5 编(自第 28100 条起))获得许可的人员。
(i)CA 民法 Code § 1788.100(i) “军人借款人”指以下任一情况:
(1)CA 民法 Code § 1788.100(i)(1) 属于以下任一情况的借款人:
(A)CA 民法 Code § 1788.100(i)(1)(A) 《军人公民救济法》(50 U.S.C. Sec. 3911) 中定义的军人。
(B)CA 民法 Code § 1788.100(i)(1)(B) 在与学生贷款服务商互动时,自称为军人。
(C)CA 民法 Code § 1788.100(i)(1)(C) 《军事和退伍军人法典》第 400 条中定义的军人。
(2)CA 民法 Code § 1788.100(i)(2) 《美国法典》第 38 篇第 101 条中定义的武装部队分支的退伍军人借款人。
(3)CA 民法 Code § 1788.100(i)(3) 第 (1) 或 (2) 款所述借款人的授权代表。
(j)CA 民法 Code § 1788.100(j) “老年借款人”指学生贷款服务商已知晓或理应知晓其为老年公民(定义见第 51.3 条)的借款人。
(k)CA 民法 Code § 1788.100(k) “多付款”指学生贷款账户中超出借款人每月应付学生贷款金额的款项,通常也称为预付款。
(l)CA 民法 Code § 1788.100(l) “部分付款”指学生贷款账户中少于借款人当前应付学生贷款账户金额的款项,通常也称为少付款。
(m)CA 民法 Code § 1788.100(m) “个人”指个体、公司、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协会、信托、非法人组织、政府或政府的政治分支机构,以及任何其他实体。
(n)CA 民法 Code § 1788.100(n) “合格请求”指借款人向学生贷款服务商拨打的任何无法通过一次电话解决其主题的来电,其中借款人向学生贷款服务商请求特定信息或报告借款人认为其账户存在错误的情况。
(o)CA 民法 Code § 1788.100(o) “合格书面请求”指借款人发出的书面通信,而非学生贷款服务商提供的支付媒介上的通知,该通信通过邮件、传真或通过学生贷款服务商指定用于接收借款人通信的电子邮件地址或互联网网站以电子方式传输,并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民法 Code § 1788.100(o)(1) 使学生贷款服务商能够识别借款人的姓名和账户。
(2)CA 民法 Code § 1788.100(o)(2) 包含借款人认为账户存在错误的理由说明(在适用范围内),或向服务商提供借款人所寻求信息的足够详细内容,例如请求贷款或借款人账户的完整支付历史记录、借款人学生贷款本票的副本,或借款人学生贷款所欠债权人的联系信息。
(p)CA 民法 Code § 1788.100(p) “服务”指与借款人学生贷款相关的以下任一活动:
(1)CA 民法 Code § 1788.100(p)(1) 执行以下两项:
(A)CA 民法 Code § 1788.100(p)(1)(A) 接收借款人的任何预定定期付款或借款人已进行预定定期付款的任何通知。
(B)CA 民法 Code § 1788.100(p)(1)(B) 根据学生贷款条款或管理服务的合同将付款应用于借款人账户。
(2)CA 民法 Code § 1788.100(p)(2) 在学生贷款无需付款的期间,执行以下两项:
(A)CA 民法 Code § 1788.100(p)(2)(A) 维护学生贷款的账户记录。
(B)CA 民法 Code § 1788.100(p)(2)(B) 代表学生贷款本票所有人与借款人就学生贷款进行沟通。
(3)CA 民法 Code § 1788.100(p)(3) 与借款人就其学生贷款进行互动,旨在帮助借款人避免学生贷款违约,或促进第 (1) 或 (2) 款所述的活动。
(q)Copy CA 民法 Code § 1788.100(q)
(1)Copy CA 民法 Code § 1788.100(q)(1) “学生贷款”指专门用于资助高等教育和高等教育机构就读费用的任何贷款,包括但不限于学费、杂费、书籍和用品、食宿、交通以及其他个人杂费。“学生贷款”包括为学生贷款再融资而发放的贷款。
(2)Copy CA 民法 Code § 1788.100(q)(2)
(A)Copy CA 民法 Code § 1788.100(q)(2)(A) “学生贷款”不包括开放式消费信贷计划下的信贷延期、反向抵押交易、住宅抵押交易,或任何以不动产或住宅为担保的其他贷款。
(B)CA 民法 Code § 1788.100(q)(2)(A)(B) 如果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则“学生贷款”不包括高等教育机构向借款人提供的信贷延期:
(i)CA 民法 Code § 1788.100(q)(2)(A)(B)(i) 信贷延期的期限不超过借款人的教育项目期限。
(ii)CA 民法 Code § 1788.100(q)(2)(A)(B)(ii) 在借款人毕业或完成项目时,信贷延期未偿还的本金余额少于一千五百美元 ($1,500)。
(iii)CA 民法 Code § 1788.100(q)(2)(A)(B)(iii) 借款人未能毕业或成功完成其教育项目,并在其从高等教育机构退学时有到期余额。
(r)CA 民法 Code § 1788.100(r) “学生贷款账户”指学生贷款服务商为计费目的而将借款人所欠的学生贷款归类在一起的账户。
(s)CA 民法 Code § 1788.100(s) “学生贷款服务商”指在本州从事学生贷款服务业务的任何个人。“学生贷款服务商”不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1)CA 民法 Code § 1788.100(s)(1) 根据第 1788.2 条 (c) 款定义的债务催收人,其学生贷款债务催收业务和经营活动涉及催收或试图催收违约学生贷款,即联邦学生贷款(270 天或更长时间未收到任何付款)或根据贷款文件条款已违约的私人学生贷款。作为其业务和经营活动的一部分,同时服务非违约学生贷款的债务催收人是“学生贷款服务商”。
(2)CA 民法 Code § 1788.100(s)(2) 与作为从事违约规避的担保机构的职责相关,根据 1965 年《高等教育法》(20 U.S.C. Sec. 1078(b)) 与美国教育部长签订协议的州或非营利性私人机构或组织。
(3)CA 民法 Code § 1788.100(s)(3) 联邦特许信用合作社。

Section § 1788.1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禁止任何人在加州管理学生贷款服务时采取滥用行为。如果行为导致借款人对贷款条款感到困惑,或利用借款人缺乏理解,则被视为滥用行为。贷款服务商不得欺骗借款人、错误地处理还款、提供虚假信息,或在贷款成本、条款或保护措施方面误导借款人。他们必须报告准确的还款记录,与借款人授权代表沟通,并且在为军人、公共服务人员、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提供贷款服务时不得误导。

(a)Copy CA 民法 Code § 1788.101(a)
(1)Copy CA 民法 Code § 1788.101(a)(1) 任何人在本州提供学生贷款服务时,不得从事滥用行为或做法。
(2)CA 民法 Code § 1788.101(a)(2) 某项行为或做法在学生贷款服务方面属于滥用,如果该行为或做法符合以下任一情况:
(A)CA 民法 Code § 1788.101(a)(2)(A) 严重妨碍借款人理解学生贷款的条款或条件的能力。
(B)CA 民法 Code § 1788.101(a)(2)(B) 不合理地利用以下任一情况:
(i)CA 民法 Code § 1788.101(a)(2)(B)(i) 借款人对学生贷款的重大风险、成本或条件缺乏理解。
(ii)CA 民法 Code § 1788.101(a)(2)(B)(ii) 借款人在选择或使用以下任一情况时无法保护自身利益:
(I)CA 民法 Code § 1788.101(a)(2)(B)(ii)(I) 学生贷款。
(II) 学生贷款的某项特性、条款或条件。
(iii)CA 民法 Code § 1788.101(a)(2)(B)(iii) 借款人合理地依赖从事学生贷款服务的人员为借款人的利益行事。
(3)CA 民法 Code § 1788.101(a)(3) 滥用行为和做法包括但不限于第 (2) 款所述的那些。
(b)CA 民法 Code § 1788.101(b) 学生贷款服务商不得从事以下任何行为:
(1)CA 民法 Code § 1788.101(b)(1) 直接或间接采用计划、手段或诡计欺诈或误导借款人。
(2)CA 民法 Code § 1788.101(b)(2) 对借款人从事不公平或欺骗性做法,或在学生贷款服务方面虚报或遗漏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虚报学生贷款应付或声称应付的费用或款项的金额、性质或条款,学生贷款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或借款人在学生贷款下的义务。
(3)CA 民法 Code § 1788.101(b)(3) 错误地使用借款人支付的款项用于学生贷款的未偿余额。
(4)Copy CA 民法 Code § 1788.101(b)(4)
(A)Copy CA 民法 Code § 1788.101(b)(4)(A) 如果学生贷款服务商被要求或自愿向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报告,则在被该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接受为数据提供者后,未能准确报告每位借款人的还款表现给至少一家在全国范围内编制和维护消费者档案的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
(B)CA 民法 Code § 1788.101(b)(4)(A)(B) 就本款而言,“在全国范围内编制和维护消费者档案的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具有联邦《公平信用报告法》(15 U.S.C. Sec. 1681a(p)) 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5)CA 民法 Code § 1788.101(b)(5) 拒绝与提供借款人签署的书面授权的借款人授权代表沟通,但学生贷款服务商可以采取合理程序,以核实该代表确实被授权代表借款人行事,并保护借款人免受欺诈或滥用行为。
(6)CA 民法 Code § 1788.101(b)(6) 疏忽或故意作出虚假陈述,或明知故犯地遗漏重要事实,在向部门或其他政府机构提交的信息或报告中。
(7)CA 民法 Code § 1788.101(b)(7) 对军人借款人从事不公平或欺骗性做法,或在为军人借款人所欠的学生贷款提供服务方面虚报或遗漏重要信息。就本款而言,“虚报或遗漏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A)CA 民法 Code § 1788.101(b)(7)(A) 虚报或遗漏针对军人借款人或适用于军人借款人的计划或保护措施的可用性。
(B)CA 民法 Code § 1788.101(b)(7)(B) 违反本细分条款第 (2) 款的虚报或遗漏。
(8)CA 民法 Code § 1788.101(b)(8) 对从事公共服务的借款人从事不公平或欺骗性做法,或在为从事公共服务的借款人所欠的学生贷款提供服务方面虚报或遗漏重要信息。就本款而言,“虚报或遗漏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A)CA 民法 Code § 1788.101(b)(8)(A) 虚报或遗漏针对从事公共服务的借款人或适用于这些借款人的计划或保护措施的可用性。
(B)CA 民法 Code § 1788.101(b)(8)(B) 违反第 (2) 款的虚报或遗漏。
(9)CA 民法 Code § 1788.101(b)(9) 对老年借款人或老年共同签署人从事不公平或欺骗性做法,或在为老年借款人所欠或共同签署的学生贷款提供服务方面虚报或遗漏重要信息。就本款而言,“虚报或遗漏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A)CA 民法 Code § 1788.101(b)(9)(A) 虚报或遗漏针对老年借款人或老年共同签署人或适用于这些借款人或共同签署人的计划或保护措施的可用性。
(B)CA 民法 Code § 1788.101(b)(9)(B) 虚报或隐瞒年长借款人或年长共同签署人根据学生贷款所承担的义务。
(C)CA 民法 Code § 1788.101(b)(9)(C) 违反第 (2) 款的虚报或隐瞒行为。
(10)CA 民法 Code § 1788.101(b)(10) 对残疾借款人从事不公平或欺骗性行为,或在服务残疾借款人所欠学生贷款时虚报或隐瞒重要信息。就本款而言,“虚报或隐瞒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A)CA 民法 Code § 1788.101(b)(10)(A) 虚报或隐瞒专门针对残疾借款人或适用于这些借款人的计划或保护措施的可用性。
(B)CA 民法 Code § 1788.101(b)(10)(B) 违反本分项第 (2) 款的虚报或隐瞒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