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88.1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设立了学生贷款监察员的职位,旨在帮助学生贷款借款人解决投诉和问题。监察员将处理投诉,并与涉及持牌学生贷款服务机构和私立教育机构的投诉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并审查学生贷款法律和政策如何影响借款人。他们还将提供公共信息、进行数据分析,并就发现的任何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此外,监察员将每年向立法委员会报告其调查结果和运作情况。这一制度的实施需要有可用资金,并于2021年7月1日生效。

(a)CA 民法 Code § 1788.104(a) 本章生效日期后180天内,专员应指定一名学生贷款监察员在部门内工作。学生贷款监察员应根据需要雇用额外工作人员以执行本条规定。
(b)CA 民法 Code § 1788.104(b) 学生贷款监察员应接收并审查学生贷款借款人的投诉。
(c)CA 民法 Code § 1788.104(c) 任何关于根据《学生贷款服务法》(《金融法典》第12.5部(自第28100条起))获得许可或应受许可的学生贷款服务机构的投诉,应转交至部门内相关单位。该单位可调查学生贷款监察员转交的投诉以及公众的投诉,公众也可直接向部门提交投诉。
(d)CA 民法 Code § 1788.104(d) 关于不受《学生贷款服务法》(《金融法典》第12.5部(自第28100条起))管辖的学生贷款的投诉,应转交至司法部。司法部可调查学生贷款监察员转交的以及公众的关于学生贷款的投诉,公众也可直接向司法部提交投诉。
(e)CA 民法 Code § 1788.104(e) 关于由私立高等教育局许可的任何私立高等教育机构的投诉,应转交至私立高等教育局学生援助与救济办公室。
(f)CA 民法 Code § 1788.104(f) 学生贷款监察员应与司法部和学生援助与救济办公室协商,讨论学生贷款投诉、这些投诉的适当转交程序以及本篇章下学生贷款监察员的报告要求。
(g)CA 民法 Code § 1788.104(g) 学生贷款监察员具有以下所有职责:
(1)CA 民法 Code § 1788.104(g)(1) 汇编和分析金融保护与创新部接收并转交至司法部的学生贷款借款人投诉数量的数据。
(2)CA 民法 Code § 1788.104(g)(2) 向公众、机构、立法者及其他人提供关于学生贷款借款人面临的问题和担忧的信息,并就解决这些问题和担忧提出建议。
(3)CA 民法 Code § 1788.104(g)(3) 分析和监督与学生贷款借款人相关的联邦和州的法律、规则、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4)CA 民法 Code § 1788.104(g)(4) 传播关于金融保护与创新部、司法部和私立高等教育局可接受个人学生贷款借款人和潜在学生贷款借款人投诉的信息。
(5)CA 民法 Code § 1788.104(g)(5) 请求并汇编任何学生贷款服务机构提供的信息,如果学生贷款监察员合理认定为执行本款所述职责所必需,但如果该学生贷款服务机构是《美国法典》第12篇第25b条所定义的国家银行,并且仅限于本段要求根据《美国法典》第12篇第25b条及后续条款对国家银行具有优先适用权的情况。
(6)CA 民法 Code § 1788.104(g)(6) 本章生效日期后18个月内,以及此后每年至少一次,学生贷款监察员应向立法机关中对高等教育和金融机构拥有管辖权的相应委员会提交报告。学生贷款监察员应报告以下所有事项:
(A)CA 民法 Code § 1788.104(g)(6)(A) 本条的执行情况。
(B)CA 民法 Code § 1788.104(g)(6)(B) 收到的关于学生贷款借款、学生贷款偿还和服务类型的投诉,以及这些投诉如何解决。
(C)CA 民法 Code § 1788.104(g)(6)(C) 关于借款人面临的未解决学生贷款问题的其他数据和分析。
(h)CA 民法 Code § 1788.104(h) 尽管有第1788.100条 (l) 款的规定,就本章而言,“学生贷款服务机构”包括根据《1965年高等教育法》(《美国法典》第20篇第1078(b)条)与美国教育部长签订协议的州立或非营利性私立机构或组织,与其作为从事违约规避的担保机构的职责相关。
(i)CA 民法 Code § 1788.104(i) 本章的实施取决于年度预算案中为其目的拨款的颁布。
(j)CA 民法 Code § 1788.104(j) 本章应于2021年7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