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88.1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学生贷款服务商必须如何处理还款以及与借款人的沟通。他们必须快速处理还款,告知借款人可能影响还款的变更,并以最符合借款人经济利益的方式管理多付款项。服务商因更改地址或还款程序而造成的任何延迟,不得损害借款人,例如导致滞纳金或负面信用报告。服务商必须以有利于借款人的方式处理部分还款,并且任何逾期还款费用必须合理。他们还必须密切监督其使用的任何第三方服务提供商。此外,如果贷款服务商发生变更,服务商需要妥善保存记录并提供信息。法律强制要求为向军人、公共服务人员、老年借款人以及残疾人提供咨询的客服人员提供专业培训。服务商必须及时回应借款人的请求和投诉,并被要求妥善处理这些争议,包括在规定时间内与学生贷款监察员沟通。

除非本节与任何联邦法律或法规的任何规定不一致,且仅限于不一致的范围,学生贷款服务商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a)CA 民法 Code § 1788.102(a) 根据服务商既定的还款处理政策及时记录和处理学生贷款还款,该政策应向借款人披露并易于获取,并根据以下规定及时将学生贷款还款计入账户:
(1)CA 民法 Code § 1788.102(a)(1) 在还款到期日当天晚上11:59或之前收到的还款,以学生贷款服务方指示的金额、方式和地点,应以该州学生贷款服务方收到还款之日为生效日计入账户。该州的学生贷款服务方应将借款人在到期日支付的款项视为“按时”还款。
(2)CA 民法 Code § 1788.102(a)(2) 如果通过支票付款,无论处理日期如何,应在学生贷款服务商收到支票之日将款项计入账户。借款人的在线账户应在付款日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反映已支付的款项,除非付款是通过支票进行且未包含识别应将款项计入哪个账户或贷款的信息。如果学生贷款服务商收到一张纸质支票,但没有识别应将款项计入哪个账户或贷款的信息,学生贷款服务商应在10个工作日内确定应将款项计入哪个账户和贷款。当服务商确定应将款项计入哪个账户和贷款时,服务商应以收到款项之日为准将款项计入账户,并在一个工作日内更新借款人的在线账户。
(b)CA 民法 Code § 1788.102(b) 如果从事学生贷款服务的人员在邮寄地址、办公地点或处理借款人还款的程序上做出重大变更,且该变更导致在变更生效日期后的60天内借款人还款入账出现重大延迟,从事学生贷款服务的人员不得对借款人施加与该重大变更相关的任何负面后果,包括负面信用报告、丧失借款人福利资格、滞纳金、利息资本化或其他经济损害。
(c)Copy CA 民法 Code § 1788.102(c)
(1)Copy CA 民法 Code § 1788.102(c)(1) 询问借款人如何将多付款项应用于学生贷款。借款人关于如何将多付款项应用于学生贷款的指示,在学生贷款期限内,对未来的多付款项均有效,直至借款人提供不同的指示。
(2)Copy CA 民法 Code § 1788.102(c)(2)
(A)Copy CA 民法 Code § 1788.102(c)(2)(A) 如果借款人未根据第 (1) 款提供指示,应以最符合学生贷款借款人经济利益的方式分配学生贷款账户上的多付款项。
(B)CA 民法 Code § 1788.102(c)(2)(A)(B) 在本款中,“最符合学生贷款借款人经济利益”指减少学生贷款的总成本,包括本金余额、利息和费用。
(3)CA 民法 Code § 1788.102(c)(3) 如果服务商将多付款项分配给借款人学生贷款账户中利率最高的贷款,则学生贷款服务商应被视为符合第 (2) 款的要求,除非借款人另有说明。
(d)Copy CA 民法 Code § 1788.102(d)
(1)Copy CA 民法 Code § 1788.102(d)(1) 除非联邦法律另有规定或学生贷款协议要求,应遵守借款人关于如何将部分还款分配给学生贷款的指示。
(2)CA 民法 Code § 1788.102(d)(2) 如果借款人未根据本小节第 (1) 款提供指示,应以最大限度减少滞纳金和负面信用报告的方式分配部分还款。
(3)CA 民法 Code § 1788.102(d)(3) 如果学生贷款服务商在借款人学生贷款账户中存在多个处于相同逾期阶段的贷款时,将部分还款分配以尽可能多地偿清借款人学生贷款账户中的贷款,则应被视为已满足第 (2) 款的要求。
(e)Copy CA 民法 Code § 1788.102(e)
(1)Copy CA 民法 Code § 1788.102(e)(1) 如果学生贷款服务商对借款人的逾期学生贷款还款收取费用,该费用应合理且与因借款人逾期还款而产生的总成本成比例,且不得超过任何逾期金额的6%。
(2)CA 民法 Code § 1788.102(e)(2) 学生贷款服务商不得收取最低滞纳金。就本款而言,“最低滞纳金”包括任何未按逾期金额百分比收取的费用。
(f)CA 民法 Code § 1788.102(f) 勤勉监督其服务提供商。就本款而言,“勤勉监督其服务提供商”包括制定并维护政策和程序,以监督从事学生贷款服务任何方面的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的合规性。学生贷款服务商对其服务提供商的任何违反本篇的行为或做法承担连带责任。
(g)Copy CA 民法 Code § 1788.102(g)
(1)Copy CA 民法 Code § 1788.102(g)(1) 及时处理其文书工作,符合现有的联邦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确保客户服务人员已获得以下两项:
(A)CA 民法 Code § 1788.102(g)(1)(A) 关于文书处理的适当培训。
(B)CA 民法 Code § 1788.102(g)(1)(B) 查阅有关正在处理、已批准或已拒绝的表格和申请的必要信息。
(2)CA 民法 Code § 1788.102(g)(2) 本款的要求包括确保客户服务人员能够查阅收入驱动还款计划的申请表以及获取联邦学生贷款福利和保护所需的其他表格,如《美国法典》第20篇第1070条及后续条款所述。
(h)CA 民法 Code § 1788.102(h) 除非学生贷款协议另有要求,借款人账户的所有记录应在个人为借款人账户提供学生贷款服务的整个期间予以保存,并且在所服务的贷款已全额偿清、转入催收或服务权已转让后,至少保存三年。
(i)CA 民法 Code § 1788.102(i) 将合格请求视同合格书面请求处理,并就该合格请求遵守 (t) 款的规定。
(j)CA 民法 Code § 1788.102(j) 制定并维护政策和程序,允许对初始合格请求结果不满意的借款人将其问题上报给主管。
(k)Copy CA 民法 Code § 1788.102(k)
(1)Copy CA 民法 Code § 1788.102(k)(1) 保护借款人免受与其合格请求或合格书面请求中指明的问题直接相关的任何负面后果,直至该请求得到解决。就本款而言,“负面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负面信用报告、丧失借款人福利资格、滞纳金、利息资本化或其他财务损害。
(2)CA 民法 Code § 1788.102(k)(2) 尽管有 (1) 款的规定,在收到与借款人学生贷款还款争议相关的合格请求或合格书面请求后,学生贷款服务商在60天内不得向消费者报告机构提供有关作为合格请求或合格书面请求主题的还款信息。
(l)CA 民法 Code § 1788.102(l) 保护借款人免受因出售、转让、系统转换或借款人根据原学生贷款服务商政策向原学生贷款服务商付款而产生的任何负面后果。就本款而言,“负面后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项:
(1)CA 民法 Code § 1788.102(l)(1) 负面信用报告。
(2)CA 民法 Code § 1788.102(l)(2) 征收本票未要求的滞纳金。
(3)CA 民法 Code § 1788.102(l)(3) 丧失或被拒绝享受根据联邦法律设立或包含在贷款合同中的任何福利或保护的资格。
(m)CA 民法 Code § 1788.102(m) 如果学生贷款服务的出售、转让或其他转移导致借款人需要向其发送还款或就学生贷款进行任何沟通的当事方身份发生变化,学生贷款服务商应在借款人需要发送学生贷款还款之前至少15天书面通知借款人以下所有事项:
(1)CA 民法 Code § 1788.102(m)(1) 新学生贷款服务商的身份以及由专员颁发的新学生贷款服务商的许可证编号。
(2)CA 民法 Code § 1788.102(m)(2) 借款人需要向其发送后续还款或沟通的新学生贷款服务商的名称和地址。
(3)CA 民法 Code § 1788.102(m)(3) 新学生贷款服务商的电话号码和互联网网站。
(4)CA 民法 Code § 1788.102(m)(4) 出售、转让或转移的生效日期。
(5)CA 民法 Code § 1788.102(m)(5) 当前学生贷款服务商停止接受借款人学生贷款还款的日期。
(6)CA 民法 Code § 1788.102(m)(6) 新学生贷款服务商开始接受借款人学生贷款还款的日期。
(n)CA 民法 Code § 1788.102(n) 确保在出售、转让或转移生效日期后的45个日历日内,当贷款转移给新的学生贷款服务商时,所有关于借款人、借款人账户和借款人学生贷款的必要信息随同贷款一并转移。就本款而言,“必要信息”应至少包括以下所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