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49.8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通过在线市场销售消费产品相关的关键术语。“消费产品”是指任何用于个人或家庭用途的、在商业上销售的有形个人财产。“大批量第三方卖家”是指在 12 个月内通过在线市场完成 200 笔或更多交易,销售额累计达到 5,000 美元或以上的卖家。“在线市场”是一个可访问的数字平台,它促进消费者的交易、存储和交付。“第三方卖家”是独立于在线市场、通过在线市场销售产品的实体。“核实”是指确认卖家提供给市场的信息的准确性。本节将于 2025 年 7 月 1 日失效,并于 2026 年 1 月 1 日废止。

为本篇目的:
(a)CA 民法 Code § 1749.8(a) “消费产品”指在商业中分销并通常用于个人、家庭或家居用途的有形个人财产,包括旨在附着或安装在不动产上的财产,无论其是否实际附着或安装。
(b)Copy CA 民法 Code § 1749.8(b)
(1)Copy CA 民法 Code § 1749.8(b)(1) “大批量第三方卖家”指在过去 24 个月内的任何连续 12 个月期间,通过在线市场向位于加利福尼亚州的买家销售新的或未使用的消费产品,达成 200 笔或更多独立交易,且累计总收入达到五千美元 ($5,000) 或以上的第三方卖家。
(2)CA 民法 Code § 1749.8(b)(2) 第 (1) 款中提及的独立交易数量仅包括通过在线市场进行的、且付款由在线市场直接或通过其支付处理商处理的交易。
(c)CA 民法 Code § 1749.8(c) “在线市场”指一个面向消费者、通过电子方式访问的平台,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CA 民法 Code § 1749.8(c)(1) 该平台包含允许、促进或使第三方卖家在本州从事消费产品的销售、购买、支付、存储、运输或交付的功能。
(2)CA 民法 Code § 1749.8(c)(2) 第 (1) 款所述的功能被第三方卖家使用。
(3)CA 民法 Code § 1749.8(c)(3) 该平台与消费者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规范消费者使用该平台购买消费产品。
(d)CA 民法 Code § 1749.8(d) “第三方卖家”指独立于在线市场的个人或实体,其通过或经由在线市场在本州销售、提供销售或与在线市场签订合同销售消费产品。
(e)CA 民法 Code § 1749.8(e) “核实”指确认根据本篇向在线市场提供的信息是准确的。确认方法包括使用一种或多种方法,使在线市场能够可靠地确定信息和文件有效、与卖家或代表卖家行事的个人相符、未被盗用且未被伪造。
(f)CA 民法 Code § 1749.8(f) 本节将于 2025 年 7 月 1 日失效,并于 2026 年 1 月 1 日废止。

Section § 17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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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定义了与消费产品和在线市场相关的关键术语,并将于2025年7月生效。它明确了什么是消费产品,并描述了在线平台上何种情况构成大批量第三方卖家,其销售门槛为一年内200笔交易或5,000美元收入。它详细说明了在线市场的性质以及第三方卖家的角色。它还解释了核实过程,以确保卖家提供信息的准确性。

就本篇而言:
(a)CA 民法 Code § 1749.8(a) “消费产品”指在商业中流通并通常用于个人、家庭或家居用途的有形个人财产,包括旨在附着或安装在不动产上的财产,无论其是否实际附着或安装。
(b)CA 民法 Code § 1749.8(b) “大批量第三方卖家”指在线市场上的第三方卖家,其在过去24个月内的任何连续12个月期间,通过在线市场向位于加利福尼亚州的买家销售新的或未使用的消费产品,进行了200笔或更多独立交易,导致累计总毛收入达到五千美元 ($5,000) 或以上。
(c)CA 民法 Code § 1749.8(c) “在线市场”指面向消费者、通过电子方式访问的平台,该平台包含允许、便利或使第三方卖家在本州从事消费产品的销售、购买、支付、存储、运输或交付的功能。
(d)CA 民法 Code § 1749.8(d) “第三方卖家”指独立于在线市场的个人或实体,其通过利用在线市场在本州销售、提供销售或与在线市场签订合同销售消费产品。
(e)CA 民法 Code § 1749.8(e) “核实”指确认根据本篇提供给在线市场的信息是准确的。确认方法包括使用一种或多种方法,使在线市场能够可靠地确定信息和文件是有效的,与卖家或代表卖家行事的个人相符,未被盗用,且未被伪造。
(f)CA 民法 Code § 1749.8(f) 本节将于2025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17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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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加州法律要求在线市场向在其平台上进行大量销售的卖家收集特定信息。这些卖家必须提供银行账号(如果他们没有银行账户,则提供收款人姓名)、他们的姓名、如果不是个人则提供身份证明、税务号码以及联系方式。市场必须在十天内核实这些信息,并对其保密,除非法院命令另有规定。每年,市场必须提醒卖家在信息变更时进行更新,并且卖家必须确认其信息准确无误。如果卖家未能提供或更新这些信息,市场可以暂停其销售活动,直到他们完成。

(a)CA 民法 Code § 1749.8(a) 在线市场应要求其平台上的每个高销量第三方卖家,在符合高销量第三方卖家资格后不迟于10天内,向在线市场提供以下所有信息:
(1)Copy CA 民法 Code § 1749.8(a)(1)
(A)Copy CA 民法 Code § 1749.8(a)(1)(A) 银行账号,或者,如果高销量第三方卖家没有银行账户,则提供在线市场向卖家支付款项的收款人姓名。
(B)CA 民法 Code § 1749.8(a)(1)(A)(B) 高销量第三方卖家应按照在线市场的指定,向以下之一提供本款要求的信息:
(i)CA 民法 Code § 1749.8(a)(1)(A)(B)(i) 在线市场。
(ii)CA 民法 Code § 1749.8(a)(1)(A)(B)(ii) 在线市场指定的支付处理商或其他第三方,该方根据与在线市场的合同,须以保密方式维护信息,并且仅在响应法院命令或应在线市场要求时披露信息。
(2)CA 民法 Code § 1749.8(a)(2) 如果高销量第三方卖家是个人,则提供该个人的姓名。
(3)CA 民法 Code § 1749.8(a)(3) 如果高销量第三方卖家不是个人,则提供以下之一:
(A)CA 民法 Code § 1749.8(a)(3)(A) 一份有效的政府签发身份证明副本,该身份证明属于有合法权限代表高销量第三方卖家行事的个人,并包含该个人的姓名。
(B)CA 民法 Code § 1749.8(a)(3)(B) 一份在过去24个月内签发的有效政府记录或税务文件副本,其中包含高销量第三方卖家的企业名称和实际地址。
(4)CA 民法 Code § 1749.8(a)(4) 商业税务识别号,或者,如果高销量第三方卖家没有商业税务识别号,则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5)CA 民法 Code § 1749.8(a)(5) 高销量第三方卖家的有效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号码。
(b)CA 民法 Code § 1749.8(b) 在线市场应在10天内核实根据(a)款提供的信息,并应在10天内核实高销量第三方卖家向市场提供的任何信息变更。如果高销量第三方卖家提供了一份有效的政府签发税务文件副本,则该税务文件中包含的信息应推定自记录或文件签发之日起已核实。
(c)Copy CA 民法 Code § 1749.8(c)
(1)Copy CA 民法 Code § 1749.8(c)(1) 在线市场应至少每年一次通知在其平台上运营的每个高销量第三方卖家,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10天内将根据(a)款提供的任何信息变更告知在线市场,并应作为通知的一部分,指示每个高销量第三方卖家以电子方式证明信息准确无误,并且卖家的信息未更改或卖家正在提供更新信息。
(2)CA 民法 Code § 1749.8(c)(2) 如果高销量第三方卖家未提供本节要求的信息或证明,在线市场应在向卖家发出书面或电子通知并给予其在通知发出后不迟于10天内提供信息或证明的机会后,暂停该卖家的任何未来销售活动,直至卖家提供信息或证明。

Section § 17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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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要求在线购物平台向在加州年销售额超过2万美元的卖家获取特定信息。这些卖家需要提供他们的全名、地址和联系方式,除非他们只使用个人住址或电话号码,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分享部分信息。如果由第三方负责交付产品,消费者必须被清楚告知。在线市场需要提供客户举报可疑卖家活动的方式。如果卖家不遵守这些规定、提供虚假信息或忽视客户咨询,平台必须或可以暂时暂停其销售。如果恢复合规,暂停可以解除。

(a)CA 民法 Code § 1749.8(a) 在线市场应要求在高销量第三方卖家,如果其在之前两个日历年中的任何一年,通过在线市场与加州买家进行的交易产生的年度总收入至少达到两万美元 ($20,000),则除了1749.8.1条要求的信息外,还应向在线市场提供以下信息,并以清晰醒目的方式在订单确认消息、或在购买完成后向消费者发出的其他通信中,以及在消费者的账户交易历史中,向消费者披露该高销量第三方卖家的信息:
(1)Copy CA 民法 Code § 1749.8(a)(1)
(A)Copy CA 民法 Code § 1749.8(a)(1)(A) 除(B)项另有规定外,高销量第三方卖家应提供以下所有身份识别信息:
(i)CA 民法 Code § 1749.8(a)(1)(A)(i) 高销量第三方卖家的全名,可包括卖家的姓名或公司名称,或卖家或公司在在线市场上运营所使用的名称。
(ii)CA 民法 Code § 1749.8(a)(1)(A)(ii) 高销量第三方卖家的实际地址。
(iii)CA 民法 Code § 1749.8(a)(1)(A)(iii) 高销量第三方卖家的联系信息,包括一个当前有效的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或任何其他直接电子消息传递方式,以允许在线市场的用户与卖家进行直接且无障碍的沟通。
(B)CA 民法 Code § 1749.8(a)(1)(A)(B) 高销量第三方卖家可以请求在线市场接受以下部分信息披露,以代替根据(A)项要求披露的信息:
(i)CA 民法 Code § 1749.8(a)(1)(A)(B)(i) 如果高销量第三方卖家向在线市场证明,他们除了住宅实际地址或商业与住宅结合的实际地址外没有其他实际地址,在线市场可以仅披露卖家居住的国家和州(如适用),并告知消费者应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在线市场提供的电子方式向卖家提交咨询。
(ii)CA 民法 Code § 1749.8(a)(1)(A)(B)(ii) 如果高销量第三方卖家向在线市场证明,他们除了个人电话号码外没有其他电话号码,在线市场应告知消费者该卖家没有可用的电话号码,并且咨询应提交至卖家的电子邮件地址或在线市场提供的电子方式。
(2)Copy CA 民法 Code § 1749.8(a)(2)
(A)Copy CA 民法 Code § 1749.8(a)(2)(A) 购买后是否有另一方负责向消费者供应产品。
(B)CA 民法 Code § 1749.8(a)(2)(A)(B) 如果经认证的购买者提出请求,负责在购买后向消费者供应产品的方的联系信息,如第(1)款所述。
(b)CA 民法 Code § 1749.8(b) 在线市场应在高销量第三方卖家的产品列表中,以清晰醒目的方式向消费者披露一种报告机制,该机制允许以电子和电话方式向在线市场报告高销量第三方卖家的可疑活动。
(c)Copy CA 民法 Code § 1749.8(c)
(1)Copy CA 民法 Code § 1749.8(c)(1) (A) 在线市场应暂停符合以下任何标准的高销量第三方卖家的未来销售活动:
(i)CA 民法 Code § 1749.8(c)(1)(i) 高销量第三方卖家不遵守本节的要求。
(ii)CA 民法 Code § 1749.8(c)(1)(ii) 高销量第三方卖家就(a)款第(1)项(B)分项的适用性向在线市场作出了虚假陈述。
(iii)CA 民法 Code § 1749.8(c)(1)(iii) 高销量第三方卖家向消费者作出了虚假陈述。
(B)CA 民法 Code § 1749.8(c)(1)(B) 在线市场可以暂停未在合理时间内回复消费者咨询的高销量第三方卖家的未来销售活动。
(2)Copy CA 民法 Code § 1749.8(c)(2)
(A)Copy CA 民法 Code § 1749.8(c)(2)(A) 在线市场应根据第(1)款(A)分项(i)目提供即将暂停销售的通知,如果卖家在通知发出之日起10天内遵守本节规定,则不应暂停该高销量第三方卖家。
(B)CA 民法 Code § 1749.8(c)(2)(A)(B) 如果高销量第三方卖家在通知发出之日后超过10天提供(a)款要求的信息,在线市场应在收到所有信息后的10天内,恢复卖家通过在线市场进行交易的能力。

Section § 17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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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要求在线市场将某些信息至少保存两年,并且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只能将其用于指定目的。他们还必须维护足够的安全措施,以保护这些信息免受未经授权的访问和其他威胁。大批量第三方卖家可以从文件中删除不必要的信息,只保留验证有效身份证件或税务记录所需的信息。

(a)Copy CA 民法 Code § 1749.8(a)
(1)Copy CA 民法 Code § 1749.8(a)(1) 在线市场应将为遵守本篇规定而提供的信息保存不少于两年。
(2)CA 民法 Code § 1749.8(a)(2) 仅为遵守本篇规定而提供的信息,除非法律要求,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3)CA 民法 Code § 1749.8(a)(3) 在线市场应实施并维护合理的安全程序和措施,包括行政、物理和技术保障措施,以与信息性质和信息使用目的相适应的方式,保护为遵守本篇规定而提供的信息免遭未经授权的使用、披露、访问、销毁和修改。
(b)CA 民法 Code § 1749.8(b) 大批量第三方卖家可以从仅为遵守本篇规定而提供的文件中删除以下任一目的不需要的任何信息:
(1)CA 民法 Code § 1749.8(b)(1) 遵守本篇的规定。
(2)CA 民法 Code § 1749.8(b)(2) 验证文件作为有效政府颁发身份证明、政府记录或税务文件(如适用)副本的真实性。

Section § 17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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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人违反了这方面的规定,每次违规可能被罚款高达1万美元。总检察长可以代表州政府将这些案件提交法院。

如果总检察长胜诉,他们还可以获得法律费用报销,并可以请求法院下达命令,制止不当行为。

请注意,这项法律将在2025年7月1日之后失效,并于2026年1月1日完全废除。

(a)CA 民法 Code § 1749.8(a) 违反本篇任何规定的个人或实体,每次违规应承担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民事罚款,该罚款只能由总检察长以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的名义提起的民事诉讼进行评估和追回。
(b)CA 民法 Code § 1749.8(b) 除了 (a) 款规定的民事罚款外,在执行本篇的诉讼中胜诉的总检察长有权获得以下救济:
(1)CA 民法 Code § 1749.8(b)(1) 合理的律师费和诉讼费,包括专家证人费和其他诉讼开支。
(2)CA 民法 Code § 1749.8(b)(2) 预防性救济,包括永久性或临时禁令、限制令,或针对任何对该行为负责的人的其他命令。
(c)CA 民法 Code § 1749.8(c) 本节将于2025年7月1日失效,并于2026年1月1日废止。

Section § 1749.8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违反了本法案的规定,每次违规可能面临最高一万美元的罚款。这笔罚款只能由州总检察长或地方政府的检察官通过民事诉讼来追讨。如果这些官员胜诉,他们还可以追回法律费用,并寻求法院命令以防止进一步的违规行为。本条款将于2025年7月1日生效。

(a)CA 民法 Code § 1749.8(a) 违反本篇任何规定的个人或实体,每次违规应承担不超过一万美元($10,000)的民事罚款,该罚款只能由总检察长、任何县的地区检察官、任何市或市县的市检察官,或任何县的县法律顾问以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的名义提起的民事诉讼进行评估和追回。
(b)CA 民法 Code § 1749.8(b) 除了(a)款规定的民事罚款外,在执行本篇的诉讼中胜诉的总检察长、地区检察官、任何市或市县的市检察官,或县法律顾问,应有权获得以下救济:
(1)CA 民法 Code § 1749.8(b)(1) 合理的律师费和诉讼费,包括专家证人费和其他诉讼开支。
(2)CA 民法 Code § 1749.8(b)(2) 预防性救济,包括针对对该行为负责的任何人的永久性或临时禁令、限制令或其他命令。
(c)CA 民法 Code § 1749.8(c) 本节将于2025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1749.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它不适用于或不改变商家(包括大批量卖家)对于在线销售的产品造成的任何损害的责任。因此,如果产品危险或造成损害,这项法律不影响谁可能承担责任。此外,这些规定于2023年7月1日开始生效。

(a)CA 民法 Code § 1749.8(a) 本篇不适用于或不影响任何实体(包括符合本篇项下“大批量第三方卖家”定义的实体)对于因在线销售的消费产品造成的损害的责任。
(b)CA 民法 Code § 1749.8(b) 本篇将于2023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17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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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要求在线市场如果知道或理应知道有赃物正在销售给加州居民,就必须通知加州的执法部门。这些在线市场还必须制定政策,禁止销售赃物,并规定相应的处罚,例如暂停账户。它们需要提供渠道,让公众和执法部门能够举报和沟通有关赃物销售的信息,包括为此设立专门的网页或门户。此外,它们必须有内部政策来侦测和预防有组织零售犯罪,并且这些政策必须公开可查。这项法律将于2025年7月1日生效。

(a)CA 民法 Code § 1749.8(a) 在线市场如果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卖家正在向加州居民销售或试图销售赃物,则应向加州的当地、区域或州执法机构发出警报,除非该在线市场已收到执法机构的通知,告知同一第三方卖家涉嫌在该在线市场向加州居民销售或试图销售相同的赃物。
(b)Copy CA 民法 Code § 1749.8(b)
(1)Copy CA 民法 Code § 1749.8(b)(1) 在线市场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A)CA 民法 Code § 1749.8(b)(1)(A) 制定并维护一项禁止在线市场销售赃物的政策,该政策应包括对明知故犯地在线市场销售赃物的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或终止卖家账户。
(B)CA 民法 Code § 1749.8(b)(1)(B) 在在线市场上提供一种机制,允许任何个人通知在线市场有卖家正在或可能正在销售赃物。
(C)CA 民法 Code § 1749.8(b)(1)(C) 在在线市场上提供一种机制,允许在线市场和执法部门及时且保密地沟通,包括通过专用网页、在线门户或联系点,并确保及时回复执法请求,包括搜查令、传票和其他法律程序。
(D)CA 民法 Code § 1749.8(b)(1)(D) 维护内部书面政策、系统和人员,以监控商品列表,从而积极预防和侦测有组织零售犯罪。
(2)CA 民法 Code § 1749.8(b)(2) 本款所要求的政策和机制应公开张贴并易于用户访问。
(c)CA 民法 Code § 1749.8(c) 本节将于2025年7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