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法 Code § 1799.3(a) 任何提供视频录制销售或租赁服务的人,未经记录所涉个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向除该个人以外的任何人披露由该人准备或维护的任何个人信息或任何记录的内容,包括销售或租赁信息。
(b)CA 民法 Code § 1799.3(b) 本条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民法 Code § 1799.3(b)(1) 根据传票或法院命令向任何人披露。
(2)CA 民法 Code § 1799.3(b)(2) 为回应待决民事诉讼中正当使用证据开示而进行的披露。
(3)CA 民法 Code § 1799.3(b)(3) 根据合法搜查令行事而向任何人披露。
(4)CA 民法 Code § 1799.3(b)(4) 当刑事活动调查需要时向执法机构披露,除非该披露为法律所禁止。
(5)CA 民法 Code § 1799.3(b)(5) 为税收管理目的向税务机构披露。
(6)CA 民法 Code § 1799.3(b)(6) 仅为商业目的披露姓名和地址。
(c)CA 民法 Code § 1799.3(c) 任何故意违反本条的行为,每次违规应处以不超过五百美元 ($500) 的民事罚款,该罚款可由记录所涉个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中追回。
(d)Copy CA 民法 Code § 1799.3(d)
(1)Copy CA 民法 Code § 1799.3(d)(1) 任何在任何六个月期间内三次或三次以上故意违反本条规定的人,除此外,还应处以每次违规不超过五百美元 ($500) 的民事罚款,该罚款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由总检察长、任何地方检察官或市检察官,或由任何设有全职市检察官的市或市县的市检察官,以加利福尼亚州人民名义提起的民事诉讼中评估和追回。
(2)CA 民法 Code § 1799.3(d)(2) 如果诉讼由总检察长提起,所收罚款的一半应支付给判决所在县的司库,另一半支付给普通基金。如果诉讼由地方检察官提起,所收罚款应支付给判决所在县的司库。如果诉讼由市检察官或市律师提起,罚款的一半应支付给判决所在市的司库,另一半支付给判决所在县的司库。
(e)CA 民法 Code § 1799.3(e) 本条规定的罚款并非排他性补救措施,且不影响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救济或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