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法 Code § 1799.1(a) 任何个人、商号、公司、协会、合伙企业或合资企业,或其任何雇员或代理人,不得披露从联邦或州所得税申报表获取的信息,或消费者在金融或其他商业相关交易中随申报表提交的任何税务附表获取的信息,除非该披露属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CA 民法 Code § 1799.1(a)(1) 经消费者以书面形式在单独文件中同意,该文件应说明向谁披露以及信息将如何使用。如果消费者同意,此单独的同意文件可以采用电子记录的形式,并由电子签名签署,具体依照《民法典》第三编第二部分第2.5章(自第1633.1条起)的规定。
(2)CA 民法 Code § 1799.1(a)(2) 经州或联邦法律授权或要求。
(3)CA 民法 Code § 1799.1(a)(3) 为完成或提供金融或其他商业相关交易服务所必需,或为实施、管理或执行消费者要求的金融或其他商业相关交易所必需。
(4)CA 民法 Code § 1799.1(a)(4) 依照法院命令。
(5)CA 民法 Code § 1799.1(a)(5) 为完成(A)至(D)项(含)所述的任何交易,由个人、商号、公司、协会、合伙企业或合资企业要求,且披露仅为此目的。本条规定适用于因本款授权的披露而接收信息的任何个人、商号、公司、协会、合伙企业或合资企业,及其任何雇员或代理人。
(A)CA 民法 Code § 1799.1(a)(5)(A) 拟议或实际出售、合并、转让或交换全部或部分业务或运营单位。
(B)CA 民法 Code § 1799.1(a)(5)(B) 拟议或实际证券化或二级市场销售,包括服务权销售。
(C)CA 民法 Code § 1799.1(a)(5)(C) 向保险费率咨询机构、担保基金或机构、评级机构以及其他评估行业标准合规性的人员提供信息。
(D)CA 民法 Code § 1799.1(a)(5)(D) 为防范或防止实际或潜在的欺诈、未经授权的交易和索赔,以及用于机构风险控制活动。
(b)CA 民法 Code § 1799.1(b) 不得对联邦或州税务申报表或从中获取的任何信息,或消费者在金融或其他商业相关交易中随申报表提交的任何信息进行无关使用。“无关使用”指任何非为实施、管理或执行与消费者的金融或其他商业相关交易所必需的使用,或超出消费者同意使用申报表或其提交的任何其他信息的既定目的范围的使用。
(c)Copy CA 民法 Code § 1799.1(c)
(1)Copy CA 民法 Code § 1799.1(c)(1) 就本条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A)CA 民法 Code § 1799.1(c)(1)(A) “关联方”指任何通过一个或多个中介机构直接或间接控制、受控于或与另一实体处于共同控制下的实体。
(B)CA 民法 Code § 1799.1(c)(1)(B) “消费者”指请求或获得金融或其他商业相关服务的个人。
(C)CA 民法 Code § 1799.1(c)(1)(C) “税务申报表”指与州或联邦所得税或州银行和公司特许经营税相关的,需要制作或提交的申报表、声明、报表、退税申请或其他文件。
(2)CA 民法 Code § 1799.1(c)(2) 本条禁止的披露包括在该实体内部进行的披露,或该实体向其任何子公司或关联方进行的披露。
(3)Copy CA 民法 Code § 1799.1(c)(3)
(a)Copy CA 民法 Code § 1799.1(c)(3)(a)款所述的信息包括通过电子媒介获取的信息。
(d)CA 民法 Code § 1799.1(d) 任何个人、商号、公司、协会、合伙企业或合资企业,或其任何雇员或代理人,不得以仅凭已处置信息或结合其他公开信息即可确定消费者身份的方式处置(a)款所述的任何信息。如果1999-2000年常会第2246号议会法案获得颁布并于2001年1月1日或之前生效,则本款不生效。
(e)CA 民法 Code § 1799.1(e) 第三章(自第1799.2条起)中的民事救济适用于违反本条的行为。每次违反本条的行为均构成独立的诉讼理由,可据此追偿损害赔偿。
(f)CA 民法 Code § 1799.1(f) 税务申报表由《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2251条定义的税务准备人处理时,应受《商业和职业法典》第17530.5条的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