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812.6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被称为《卡内特租赁购买法案》。

Section § 1812.6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人们在签订“先租后买”合同(即租赁购买合同)时,能够了解所有重要细节,例如费用和他们的责任。它旨在保护消费者免受欺诈性合同条款和不公平行为的侵害。该法律制定了明确的规则,以防止隐性收费,保持合同公平,并确保有缺陷的租赁物品得到维修或更换。它还将这些合同与现有的消费者保护法律联系起来。

Section § 1812.622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租赁购买协议相关的重要术语。“广告”指针对租赁购买交易的商业促销。“消费者”是指根据此类协议租赁个人财产的人,而“出租人”则是提供此财产的一方。租赁购买协议允许消费者租赁财产,通常期限不超过四个月,并附有购买选择权。它不包括零售分期付款销售和消费者信用合同等内容。它还概述了现金价格、租赁成本以及电器和电子设备组等术语。最后,它涵盖了与技术相关的术语,如地球物理位置跟踪。

本篇章中使用的术语如下:
(a)CA 民法 Code § 1812.622(a) “广告”指以任何媒介直接或间接招揽或推广一项或多项特定租赁购买交易的商业信息,不包括店内促销辅助工具。本定义不限制或改变其他法律(包括《商业与职业法典》第七编第二部分第 5 章(自第 17200 条起)和第三部分第 1 章(自第 17500 条起))对租赁购买交易的适用。
(b)CA 民法 Code § 1812.622(b) “消费者”指根据租赁购买协议向出租人租赁个人财产的自然人,或出租人根据租赁购买协议向其提供个人财产供使用的自然人。
(c)CA 民法 Code § 1812.622(c) “出租人”指根据租赁购买协议向消费者提供或提议提供个人财产供使用的任何个人或实体。
(d)CA 民法 Code § 1812.622(d) “租赁购买协议”,除本小节另有规定外,指出租人与消费者之间的一项协议,根据该协议,出租人以有价对价出租或租赁个人财产,供消费者用于个人、家庭或家居目的,初始期限不超过四个月,且可续期或以其他方式延长,如果根据协议条款,消费者获得选择权或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以成为该财产的所有者。租赁购买协议是受第 1.5 篇(自第 1750 条起)和第 1.7 篇(自第 1790 条起)管辖的租赁。
“租赁购买协议”不应被解释为、不应受以下任何一项的管辖,也不适用于以下任何一项:
(1)CA 民法 Code § 1812.622(1) 零售分期付款销售,如第 1802.5 条所定义。
(2)CA 民法 Code § 1812.622(2) 零售分期付款合同,如第 1802.6 条所定义。
(3)CA 民法 Code § 1812.622(3) 零售分期付款账户,如第 1802.7 条所定义。
(4)CA 民法 Code § 1812.622(4) 构成担保权益的租赁或协议,如《商法典》第 1201 条所定义。
(5)CA 民法 Code § 1812.622(5) 消费者信用合同,如第 1799.90 条所定义。
(e)CA 民法 Code § 1812.622(e) “现金价格”指租赁购买协议中描述的个人财产的价格,消费者可在租赁购买协议开始时以现金支付给出租人以获得该个人财产的所有权。
(f)CA 民法 Code § 1812.622(f) “租赁成本”指根据租赁购买协议获得所有权所需的所有定期付款总额与受租赁购买协议约束的租赁财产的现金价格之间的差额。
(g)CA 民法 Code § 1812.622(g) “费用”指除租赁付款外的任何付款、收费、费用、成本或开支,无论如何称呼。
(h)CA 民法 Code § 1812.622(h) “电器”指并包括任何冰箱、冰柜、炉灶(包括任何炉面或烤箱)、微波炉、洗衣机、烘干机、洗碗机,或室内空调或空气净化器。
(i)CA 民法 Code § 1812.622(i) “电子设备组”指并包括任何电视、收音机、照相机、视频游戏,或任何用于录制、存储、复制、打印、传输、显示或播放任何声音或图像的设备,但不包括属于计算机系统一部分的任何物品。
(j)CA 民法 Code § 1812.622(j) “计算机系统”指主要设计用于计算机的计算机处理器、视频显示器、打印机和外围设备。通常用于娱乐且可从计算机下载数据的音频和视频设备不属于计算机系统的一部分。
(k)CA 民法 Code § 1812.622(k) “出租人成本”指经文件证明的、出租人从批发商、分销商、供应商或制造商处获得租赁财产的实际成本,包括实际运费,并扣除任何折扣、回扣和奖励。
(l)CA 民法 Code § 1812.622(l) “付款总额”指如果消费者支付所有定期款项,为获得租赁购买协议标的财产所有权所需的定期付款总额。
(m)CA 民法 Code § 1812.622(m) “电子设备”指台式或笔记本电脑、手持设备、平板电脑、智能手机或其他具有可下载、安装或运行任何软件程序、代码、脚本或其他内容的平台的电子产品或设备。
(n)CA 民法 Code § 1812.622(n) “地球物理位置跟踪技术”指收集并报告识别物品精确地球物理位置的数据或信息的硬件、软件或应用程序,包括报告电子设备 GPS 坐标的技术、电子设备可用于或实际用于访问互联网的 WiFi 信号、电子设备可用于或实际使用的电信塔或连接、通过地理位置查询服务处理任何报告的数据或信息,或从上述任何组合中得出的任何信息。
(o)CA 民法 Code § 1812.622(o) “监控技术”指与电子设备结合使用的任何硬件、软件或应用程序,其能够使电子设备在用户知情或不知情的情况下捕获、监控、记录或报告用户活动信息。
(p)CA 民法 Code § 1812.622(p) “远程技术协助”指用户和技术人员为向用户提供技术支持而共同访问并连接到电子设备。
(q)CA 民法 Code § 1812.622(q) “明示同意”指对任何使用或安装地球物理位置跟踪技术或远程技术协助的明确同意。明示同意不包括在任一选项被突出显示或预设为默认设置时所给予的同意。

Section § 1812.623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所有租赁购买协议必须以单一文件形式呈现,清晰列出所有条款,并使用谈判中使用的语言和字体大小。它强制披露详细信息,例如出租人和消费者的信息、财产状况(新的或旧的)、租赁条款和付款金额。它还概述了拥有财产的总成本、任何额外费用、消费者在财产丢失或损坏情况下的责任、所有权转让的条件以及出租人的维护义务。法律要求某些财务细节必须以粗体框突出显示在消费者签名附近,并附在财产或其图像上以确保清晰。

(a)CA 民法 Code § 1812.623(a) 每一份租赁购买协议应包含在单一文件中,该文件应列明出租人和消费者之间关于各方权利和义务的所有协议。每一份租赁购买协议应以至少10号字体书写,使用与促成协议签订的任何口头销售演示或谈判中主要使用的相同语言,并应清晰醒目地披露以下所有信息:
(1)CA 民法 Code § 1812.623(a)(1) 出租人和消费者的姓名、出租人的营业地址和电话号码、消费者的地址、协议签订日期,以及足以识别财产的描述。
(2)CA 民法 Code § 1812.623(a)(2) 租赁购买协议所涉财产是新的还是旧的。如果财产是新的,出租人应披露型号年份,或者如果出租人不知道型号年份,则披露出租人取得财产的日期。如果财产是旧的,如果出租人知道,则应披露其使用年限或型号年份。
(3)CA 民法 Code § 1812.623(a)(3) 消费者根据租赁购买协议承担义务的最短期限;如果所有定期付款均已支付,租赁购买协议的持续时间,指定为“租赁期”;以及每期付款的金额。
(4)CA 民法 Code § 1812.623(a)(4) 如果承租人支付所有定期付款,获得财产所有权所需的总付款额和总期数。
(5)CA 民法 Code § 1812.623(a)(5) 租赁购买协议所涉财产的现金价格。
(6)CA 民法 Code § 1812.623(a)(6) 租赁费用。
(7)CA 民法 Code § 1812.623(a)(7) 本篇允许的任何其他付款或费用的金额和目的,除了根据第 (3) 和 (4) 款规定的费用之外,包括任何滞纳金。
(8)CA 民法 Code § 1812.623(a)(8) 一份声明,说明根据第 (4) 款披露的获得租赁财产所有权所需的总期数和总金额不包括本篇允许的其他费用,例如滞纳金,并且消费者应阅读租赁购买协议以了解任何适用的额外费用。
(9)CA 民法 Code § 1812.623(a)(9) 消费者是否对租赁财产的损失或损坏负责,如果是,则依照第 1812.627 条 (a) 款的规定,消费者可能承担责任的最高金额。
(10)CA 民法 Code § 1812.623(a)(10) 以下通知:
您正在租赁此财产。在您支付所有定期款项或使用提前购买选项之前,您不会拥有它。
如果您不支付所需款项或不使用提前购买选项,您无权保留该财产。如果您错过付款,出租人可以收回财产,但是,您可能有权要求返还相同或类似的财产。
请查阅合同以了解您的权利说明。
(11)CA 民法 Code § 1812.623(11) 消费者在租赁期结束前获得财产所有权的权利说明,依照第 1812.632 条 (a) 和 (b) 款的规定。
(12)CA 民法 Code § 1812.623(12) 消费者复原权利的说明,依照第 1812.631 条的规定。
(13)CA 民法 Code § 1812.623(13) 如果保修范围可转让给获得财产所有权的消费者,一份声明,说明租赁购买协议所涉财产的制造商、分销商或销售商提供的所有保修的未到期部分,将在消费者从出租人处获得财产所有权时由出租人转让给消费者。
(14)CA 民法 Code § 1812.623(14) 出租人维护租赁财产以及修理或更换无法正常运行的租赁财产的义务说明,依照第 1812.633 条的规定。
(b)Copy CA 民法 Code § 1812.623(b)
(1)Copy CA 民法 Code § 1812.623(b)(1) (a) 款第 (3)、(4)、(5) 和 (6) 项所要求的披露信息应以至少10号粗体字印刷,如果是打字则应使用大写字母,并应以粗线框的形式组合在一起,如下所示:
总付款额
$
 
 
 

如果您支付所有
定期款项,
您必须支付此
金额才能拥有
该财产。

Section § 1812.6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租赁购买协议的规则,旨在防止合同中包含不公平的条款。出租人(通常指提供租赁购买服务的一方)不能强迫承租人(消费者)同意放弃抗辩权、支付不合理的费用,或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收回租赁物品。承租人不应该被迫向出租人购买保险,也不应该为逾期付款或取消协议等事项支付额外费用。任何包含这些被禁止条款的合同都是无效的,承租人可以选择拒绝履行。

(a)CA 民法 Code § 1812.624(a) 任何租赁购买协议或出租人要求消费者签署的任何文件均不得包含以下任何条款:
(1)CA 民法 Code § 1812.624(a)(1) 授予在本州承认判决的授权书,或指定出租人、其代理人或其权益继承人作为消费者在收取款项或收回租赁财产方面的代理人。
(2)CA 民法 Code § 1812.624(a)(2) 消费者授权出租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回租赁财产时实施任何破坏和平的行为,或在未经消费者当时同意的情况下进入消费者的住所或其他场所。
(3)CA 民法 Code § 1812.624(a)(3) 消费者同意向出租人购买针对租赁财产损失或损害的保险或责任豁免。
(4)CA 民法 Code § 1812.624(a)(4) 消费者放弃或同意放弃其可能对出租人、其代理人或其权益继承人享有的任何抗辩、反诉或权利。
(5)CA 民法 Code § 1812.624(a)(5) 消费者被要求支付与恢复效力相关的任何费用,但第1812.631节规定的除外。
(6)CA 民法 Code § 1812.624(a)(6) 消费者被要求支付与取回财产或终止或撤销租赁购买协议相关的费用。
(7)CA 民法 Code § 1812.624(a)(7) 消费者被要求支付租赁购买协议和本篇允许的、但不合理且非出租人实际发生的任何费用。出租人有举证责任证明该费用是合理的且是出租人实际发生的成本。
(8)CA 民法 Code § 1812.624(a)(8) 消费者被要求支付首付款、超过一次的预付定期租金,或除第1812.625节允许的保证金之外的任何其他款项。
(9)CA 民法 Code § 1812.624(a)(9) 除第1812.627节(b)款允许的范围外,消费者放弃第1928节或第1929节项下的任何权利。
(10)CA 民法 Code § 1812.624(a)(10) 消费者授予任何财产的担保权益。
(11)CA 民法 Code § 1812.624(a)(11) 消费者对作为租赁购买协议标的财产的损失或损害的责任可能超过第1812.627节(a)款所述的最高限额。
(12)CA 民法 Code § 1812.624(a)(12) 除第1812.632节(a)款或(b)款授权的情形外,消费者有义务支付任何“气球付款”。“气球付款”是指购买或使用租赁财产的任何款项,其金额超过定期计划的周期性付款金额。
(13)CA 民法 Code § 1812.624(a)(13) 消费者被要求支付第1812.626节不允许的滞纳金。
(14)CA 民法 Code § 1812.624(a)(14) 消费者被要求同时支付滞纳金和出租人在消费者家中或其他地点收取逾期款项的费用。
(15)CA 民法 Code § 1812.624(a)(15) 消费者放弃或提议放弃因违反本篇或任何其他非法行为而对出租人、其代理人或其权益继承人享有的任何权利或补救措施。本款不适用于与特定争议索赔的善意和解、妥协或解除相关的已执行文件。
(16)CA 民法 Code § 1812.624(a)(16) 出租人、其代理人或其权益继承人可在以下县以外的任何县对消费者提起任何司法诉讼:(A) 租赁购买协议签署地所在的县,或 (B) 诉讼提起时消费者居住地所在的县。
(17)CA 民法 Code § 1812.624(a)(17) 任何个人财产的现金价格超过第1812.644节允许的现金价格。
(18)CA 民法 Code § 1812.624(a)(18) 付款总额超过第1812.644节允许的金额。
(b)CA 民法 Code § 1812.624(b) 租赁购买协议中任何被本篇禁止的条款均属无效且不可执行,并构成对本篇的违反。包含任何被本篇禁止条款的租赁购买协议可由消费者撤销。

Section § 1812.625

Explanation

如果你正在租房,房东(或出租人)可以要求你支付一笔押金,但金额不能超过一个月的租金。这笔押金旨在弥补超出正常磨损范围的任何损坏。如果你搬走,房东有两周时间退还押金,扣除因损坏而产生的任何费用。如果他们确实扣除了钱,他们必须向你提供一份详细的费用说明。退还和说明可以通过亲自交付或平信寄给你。

(a)CA 民法 Code § 1812.625(a) 出租人可以要求消费者支付一笔保证金,无论其名称如何,金额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的等值,且仅限于满足出租人的任何合法索赔,最高不超过第1812.627条(a)款所述的限额,用于支付财产损失或损坏修复的合理必要费用,不包括合理磨损。
(b)CA 民法 Code § 1812.625(b) 在出租人从消费者处收回财产占有后的两周内,出租人应向消费者交付保证金金额,扣除本篇允许的因损失或修理而扣除的任何金额。如果扣除了任何金额,出租人还应同时向消费者交付一份明细账单副本,说明保证金金额、因损失或修理而扣除的金额,以及扣除依据的详细说明。交付可以通过亲自交付或预付邮资的一级邮件进行。

Section § 1812.62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租赁购买协议中的滞纳金。它指出,如果协议中规定了滞纳金,房东可以收取,但对于每周付款逾期不足三天或长期付款逾期不足七天的情况,则不能收取。可以收取不止一项滞纳金,但总额不得超过付款的5%或5美元(以较低者为准),且最低为2美元。一旦达到最高费用,就不能再对该笔付款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a)CA 民法 Code § 1812.626(a) 如果租赁购买协议中明确规定并经本节允许,出租人可以征收滞纳金。
(b)CA 民法 Code § 1812.626(b) 如果租赁购买协议规定每周定期付款,则不得对逾期不足三天的付款征收任何费用。
(c)CA 民法 Code § 1812.626(c) 如果租赁购买协议规定长于每周的定期付款,则不得对逾期不足七天的付款征收任何费用。
(d)CA 民法 Code § 1812.626(d) 如果对特定逾期付款征收的所有费用总和不超过 (e) 款规定的最高限额,出租人可以对该特定逾期付款征收不止一项滞纳金。如果已对特定付款征收了最高总滞纳金,则不得再对该付款征收额外滞纳金。
(e)CA 民法 Code § 1812.626(e) 逾期付款的所有费用总和不得超过付款的5%或五美元 (5美元) 中的较低者,但可要求最低总费用为两美元 (2美元)。

Section § 1812.6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租赁购买协议中的财产如果丢失或损坏会发生什么。承租人的责任不能超过财产的公平市场价值,也不能超过直接购买该财产所需的金额。如果损坏是由于承租人的疏忽、鲁莽行为造成的,或者财产被盗,承租人可能只承担有限的责任。对于盗窃,如果能证明发生了入室盗窃,或者承租人能证明他们没有参与盗窃,则有例外情况。

(a)CA 民法 Code § 1812.627(a) 消费者对作为租赁购买协议标的物的财产的损失或损害的责任,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以下两者中的较低者:(1) 损失或损害发生时的公平市场价值;或 (2) 承租人行使第1812.632条 (a) 款规定的购买选择权所需的金额。
(b)CA 民法 Code § 1812.627(b) 出租人和消费者可以约定,消费者仅在 (a) 款所述的最高金额范围内对损失承担责任,且仅限于以下情形之一:
(1)CA 民法 Code § 1812.627(b)(1) 因消费者的疏忽、鲁莽或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2)CA 民法 Code § 1812.627(b)(2) 因租赁购买协议标的物被盗造成的损失,除非以下情形之一适用:
(A)CA 民法 Code § 1812.627(b)(2)(A) 有证据表明财产所在场所发生入室盗窃,例如物证或消费者向警方或其他执法机构提交的官方报告。
(B)CA 民法 Code § 1812.627(b)(2)(B) 消费者通过优势证据证明其未实施、协助或教唆盗窃该财产。

Section § 1812.62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租赁购买协议的期限超过一周,并且是在非通常营业地点签订的,则该协议被视为上门推销合同。它还赋予消费者在尚未收到租赁物品的情况下,无需承担任何罚款即可取消此类协议的权利。

Section § 1812.62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租赁公司(出租人)与消费者签订租赁购买协议时的义务。它指出,消费者有权在签署前获取一份租赁协议样本并带走审阅。如果合同中有任何可能在之后填写的空白处,租赁公司不得要求消费者签署。消费者还必须收到一份已签署的完整租赁协议副本,否则该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此外,消费者每次付款时,都必须收到收据。

(a)CA 民法 Code § 1812.629(a) 应消费者要求,出租人应在涵盖消费者指定财产的租赁购买协议范本中提供第1812.623条(b)款所要求的信息,并在协议签署前向消费者提供一份拟议租赁购买协议的副本。消费者可将此副本带离出租人场所。
(b)CA 民法 Code § 1812.629(b) 如果租赁购买协议中包含在签署后才填写的空白处,出租人不得获取消费者签名。
(c)CA 民法 Code § 1812.629(c) 一份完整填写的租赁购买协议副本以及出租人要求消费者签署的所有其他文件,应在签署时提供给消费者。租赁购买协议对消费者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直到消费者收到一份已签署的副本。
(d)CA 民法 Code § 1812.629(d) 出租人应向消费者提供消费者所支付每笔款项的书面收据。

Section § 1812.630

Explanation

如果租赁购买协议的广告中提到了任何付款金额,它必须清楚地说明某些细节,例如商品是否是旧的,在所有款项付清之前您不拥有该商品,以及获得所有权所需的总付款次数。如果广告中同时宣传了多件商品,广告应包含一个表格,显示总付款计划中最便宜和最昂贵的情况。此外,如果广告声称“无需信用检查”,公司就不能询问您的信用情况或查询您的信用历史。

(a)Copy CA 民法 Code § 1812.630(a)
(1)Copy CA 民法 Code § 1812.630(a)(1) 任何租赁购买协议的广告,如果其中说明了任何付款金额,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使用广告中相同的语言,披露以下所有信息:
(A)CA 民法 Code § 1812.630(a)(1)(A) 所广告的协议是租赁购买协议。
(B)CA 民法 Code § 1812.630(a)(1)(B) 如果是旧物,则说明该财产是旧物。
(C)CA 民法 Code § 1812.630(a)(1)(C) 在支付所有获得所有权所需的款项之前,所有权不会被获得。
(D)CA 民法 Code § 1812.630(a)(1)(D) 获得所有权所需的定期付款的总金额和次数。
(2)CA 民法 Code § 1812.630(a)(2) 如果一份平面广告中宣传了多件商品,出租人可以通过在广告中清晰醒目地包含一份足够详细的表格或附表来遵守第 (1) 款的规定,以便确定所广告商品中获得所有权所需的定期付款总金额最高和最低的商品的定期付款总金额和次数。
(b)CA 民法 Code § 1812.630(b) 广告宣传“无需信用检查”或以其他方式声明或暗示不会对消费者的信用历史或信用状况进行查询的出租人,不得 (1) 进行任何查询或要求消费者填写任何有关消费者资产或信用历史的文件,(2) 获取第 1785.3 条 (c) 款所定义的消费者信用报告,或 (3) 获取第 1786.2 条 (c) 款所定义的调查性消费者报告。

Section § 1812.63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在租购协议下,何时租用人会被视为拖欠付款或“违约”。如果每周付款逾期超过七天,或者付款频率较低但逾期超过十天,则租用人构成违约。但是,他们可以通过在规定期限内(每周付款协议为一周内,较长期协议为十天内)支付所有欠款和滞纳金来纠正违约并保留原协议。如果消费者盗窃、故意损坏财产,或连续三次逾期付款,他们可能会丧失恢复协议的权利。出租人如果拒绝恢复协议,必须承担举证责任。通常情况下,如果消费者纠正了违约,出租人必须提供相同或类似的物品,除非消费者违反了特定条件。

(a)CA 民法 Code § 1812.631(a) 如果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消费者可被视为违反租赁购买协议:
(1)CA 民法 Code § 1812.631(a)(1) 租赁购买协议要求每周定期租赁付款,且消费者未能在到期日后的第七天结束前付款。
(2)CA 民法 Code § 1812.631(a)(2) 租赁购买协议要求租赁付款的周期性间隔长于一周,且消费者未能在到期日后的第十天结束前付款。
(b)CA 民法 Code § 1812.631(b) 违反要求每周定期租赁付款的租赁购买协议的消费者,可以通过在违约付款到期日后的第七天结束前支付所有逾期付款(包括滞纳金)来恢复租赁购买协议,而不丧失该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选择,前提是消费者保留财产的占有;如果消费者将财产退还或交付给出租人,则可在违约付款到期日后的一年内恢复,除非出租人允许消费者在此期间保留财产。
(c)CA 民法 Code § 1812.631(c) 违反要求租赁付款周期性间隔长于一周的租赁购买协议的消费者,可以通过在违约付款到期日后的第十天结束前支付所有逾期付款(包括滞纳金)来恢复租赁购买协议,而不丧失该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选择,前提是消费者保留财产的占有;如果消费者将财产退还或交付给出租人,则可在违约付款到期日后的一年内恢复,除非出租人允许消费者在此期间保留财产。
(d)CA 民法 Code § 1812.631(d) 恢复协议后,出租人应向消费者提供相同的租赁财产(如果可用),或提供相同品牌(如果可用)且质量、使用年限、状况和保修范围相当的替代财产。如果提供替代财产,出租人应向承租人提供第1812.623节(a)款第(2)项所要求的披露信息。
(e)Copy CA 民法 Code § 1812.631(e)
(1)Copy CA 民法 Code § 1812.631(e)(1) 除第(2)项另有规定外,出租人不得拒绝消费者本节规定的恢复协议的权利。
(2)CA 民法 Code § 1812.631(e)(2) 本节不适用于以下消费者:(A) 盗窃或非法处置财产,(B) 因消费者的故意、蓄意、肆意或鲁莽行为而损坏财产,或 (C) 连续三次未能按照(a)款所述支付款项而违约。
(3)CA 民法 Code § 1812.631(e)(3) 如果出租人根据第(2)项拒绝消费者恢复协议的权利,出租人有举证责任证明该拒绝是善意的且符合第(2)项的规定。
(f)CA 民法 Code § 1812.631(f) 本款中的任何规定均不禁止出租人联系消费者,前提是出租人不违反第1812.638节。

Section § 1812.632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加州签订了租赁购买协议,您可以在三个月内通过支付现金价格减去您已支付的金额来购买租赁物品。您的租赁公司必须在您签订协议后的10天内告知您这项权利以及应支付的金额。三个月期限过后,您仍然可以随时购买该物品,但费用可能需要根据剩余付款进行额外计算。如果您已支付了一半的款项,并且由于失业或疾病等特定情况导致收入减少25%或更多,您的租赁付款可以减少。您必须提供收入减少的证明才能适用此规定。租赁公司不能因此减少而增加总成本,一旦您的收入恢复,付款可以恢复到原始金额。

(a)Copy CA 民法 Code § 1812.632(a)
(1)Copy CA 民法 Code § 1812.632(a)(1) 消费者有权在消费者签订租赁购买协议之日起三个月内,通过向出租人支付等于现金价格和任何逾期费用减去消费者已支付的所有定期付款的金额,获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2)CA 民法 Code § 1812.632(a)(2) 在消费者签订租赁购买协议后10天内,出租人应亲自交付或通过一级邮件向消费者发送通知,告知消费者第 (1) 款所述的权利,包括消费者为获得所有权必须支付的金额以及必须付款的日期。该声明不得附带任何其他书面信息,包括其他租赁购买协议的招揽信息。
(b)CA 民法 Code § 1812.632(b) 在租赁购买协议签订后的三个月期限届满后,消费者有权随时通过向出租人支付所有逾期付款和费用,以及等于租赁购买协议中规定的现金价格乘以一个分数的金额来获得该财产的所有权,该分数的分子为协议下剩余的定期付款次数,分母为定期付款总次数。
(c)Copy CA 民法 Code § 1812.632(c)
(1)Copy CA 民法 Code § 1812.632(c)(1) 出租人应根据消费者在 (b) 款下的权利,按照下文第 (2) 款规定的方式向消费者提供书面声明,明确说明 (A) 如果消费者支付租赁购买协议下所有剩余的定期付款,消费者为获得租赁财产所有权必须支付的总金额,以及 (B) 消费者根据 (a) 款为获得该财产所有权必须支付的总金额。
(2)CA 民法 Code § 1812.632(c)(2) 第 (1) 款要求的声明应在以下日期后七天内亲自交付或通过一级邮件发送给消费者:(A) 消费者请求购买租赁财产所需金额信息的日期,以及 (B) 消费者已支付获得租赁财产所有权所需的定期付款总数的一半的日期。该声明不得附带任何其他书面信息,包括其他租赁购买协议的招揽信息。
(d)Copy CA 民法 Code § 1812.632(d)
(1)Copy CA 民法 Code § 1812.632(d)(1) 在符合第 (2) 款规定的前提下,如果任何已签订租赁购买协议的消费者在已支付协议下获得所有权所需定期付款总额的一半或以上后,因非自愿失业、非自愿减少就业、疾病、怀孕或残疾导致收入中断或减少25%或以上,出租人应在消费者收入中断或减少期间,将每期租赁付款金额减少 (A) 消费者收入减少的百分比或 (B) 50%(以两者中较小者为准)。如果付款减少,获得所有权所需的付款总金额不得增加,且出租人和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不得受到其他影响。当消费者收入恢复时,出租人可以增加租赁付款金额,但在任何情况下,租赁付款不得超过原定的租赁付款金额。
(2)CA 民法 Code § 1812.632(d)(2) 第 (1) 款仅在消费者向出租人提供收入中断或减少的金额和原因的证据后适用。

Section § 1812.6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出租人必须确保租赁物品处于良好工作状态,除了正常的租金支付外,不得向承租人收取额外费用。如果租赁物品出现故障,出租人必须在收到承租人通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免费进行修理或更换。如果无法立即修理或更换,出租人必须提供一个质量和状况相当的临时替代品。如果问题在30天内(或承租人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未能得到满意解决,出租人必须永久更换该物品,且更换品应与原物品的品牌和质量相当。承租人无需为无法正常工作的设备支付租金。本法律不适用于因承租人故意或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坏。如果出租人因此未能遵守规定,则必须证明其不遵守是合理且善意的。最后,出租人不得向承租人交付明知有缺陷的物品。

(a)CA 民法 Code § 1812.633(a) 在租赁购买协议生效期间,出租人应使租赁购买协议项下的财产保持良好运行状态,除租赁购买协议中规定的定期租金支付外,不得向消费者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b)CA 民法 Code § 1812.633(b) 在出租人收到消费者关于财产未正常运行的通知之日起的第二个营业日结束前,出租人应维修或更换该财产,除租赁购买协议中规定的定期租金支付外,不得向消费者收取任何费用。
(c)CA 民法 Code § 1812.633(c) 如果无法立即进行维修或更换,出租人应在维修期间暂时提供质量和状况相当的替代财产。如果出租人收到消费者通知后30天内,或在消费者自愿同意的更长时间内,维修仍无法达到消费者合理满意的程度,出租人应永久更换该财产。
(d)CA 民法 Code § 1812.633(d) 所有更换的财产,如果可能,应为同一品牌,且在质量、使用年限、状况和保修范围方面应与被更换的财产相当。如果无法提供同一品牌,更换财产的品牌应得到消费者的同意。
(e)CA 民法 Code § 1812.633(e) 消费者和出租人根据租赁购买协议和本篇规定享有的、适用于最初受租赁购买协议约束的财产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应适用于任何更换的财产。
(f)CA 民法 Code § 1812.633(f) 在租赁购买协议标的财产或根据本条规定替换的任何财产未处于良好运行状态的任何期间,消费者不应被收取或承担任何租金费用。
(g)CA 民法 Code § 1812.633(g) 本条不适用于因消费者故意、蓄意、肆意、鲁莽或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害的维修。如果出租人因本款规定而未能遵守本条,出租人有举证责任证明其不遵守是正当且善意的。
(h)CA 民法 Code § 1812.633(h) 出租人不得向消费者交付任何出租人明知或有理由知道其有缺陷的财产。

Section § 1812.634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拥有一处租赁房产并决定出售,他们必须将该房产的任何剩余保证转交给新业主。这些最初由制造商、经销商或销售商提供的保证,对新业主仍应有效,就像他们是原始购买者一样。

Section § 1812.63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出租人何时以及如何出售租赁财产的服务合同。在租赁协议生效期间,他们不能提供涵盖该财产的服务合同。但是,在承租人拥有该财产之后,他们可以出售服务合同,但前提是承租人已支付一半款项或已取得所有权,并且明确告知购买是可选的。如果承租人违约未能付款,但事先购买了服务合同,出租人必须在收到最后一笔付款后的两周内退还承租人为该合同支付的款项。

(a)CA 民法 Code § 1812.635(a) 出租人不得出售或要约出售租赁财产的服务合同,如果该服务合同在租赁购买协议生效期间提供任何保障。
(b)CA 民法 Code § 1812.635(b) 在消费者取得租赁财产所有权之后,出租人可以出售或要约出售为该租赁财产提供保障的服务合同,但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CA 民法 Code § 1812.635(b)(1) 出租人不得在 (A) 消费者支付了取得财产所有权所需定期付款总数至少一半之前,或 (B) 消费者根据第 1812.632 条的规定取得财产所有权之前,出售或要约出售该服务合同,以先发生者为准。
(2)CA 民法 Code § 1812.635(b)(2) 出租人须在消费者购买服务合同之前,以书面形式清晰醒目地告知消费者该购买是可选的。
(c)CA 民法 Code § 1812.635(c) 如果消费者选择在租赁购买协议到期前购买服务合同,并且违约或未能在协议规定的租赁期内支付所有取得所有权所需的款项,出租人应在收到消费者最后一笔租赁付款后的两周内,向消费者退还为该服务合同支付的所有对价。本款不限制或改变消费者根据服务合同或法律其他规定享有的任何取消或退款权利。
(d)CA 民法 Code § 1812.635(d) “服务合同”具有第 1791 条 (o) 款中规定的含义。

Section § 1812.636

Explanation

如果租客因租赁公司违反规定而遭受损失,他们可以获得赔偿,其中包括实际损失,并可能根据他们应支付的租金总额获得额外赔偿。他们还可以报销律师费和诉讼费。如果公司的行为是故意或情节严重的,法院可能会判给惩罚性赔偿。此外,法院还可以裁定其他适当的衡平法救济。如果同一租赁协议涉及多名租客,针对同一违规行为,所有租客将共同获得一次赔偿。

(a)CA 民法 Code § 1812.636(a) 消费者因出租人违反本篇规定而受损的,有权追回以下所有款项:
(1)CA 民法 Code § 1812.636(a)(1) 实际损害赔偿。
(2)CA 民法 Code § 1812.636(a)(2) 等于根据租赁购买协议支付所有款项以获得所有权所需的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但不低于一百美元 ($100) 且不高于一千美元 ($1,000)。
(3)CA 民法 Code § 1812.636(a)(3) 消费者合理的律师费和诉讼费。
(4)CA 民法 Code § 1812.636(a)(4) 对于故意或恶意违反本篇规定的行为,法院认为适当金额的惩罚性损害赔偿。
(5)CA 民法 Code § 1812.636(a)(5) 法院认为适当的衡平法救济。
(b)CA 民法 Code § 1812.636(b) 如果租赁购买协议的当事人不止一名消费者,则 (a) 款的限制应整体适用于所有这些消费者,且每次违规行为只允许一次追偿。

Section § 1812.6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出租物品的公司(出租人)在合同中犯了诚实的错误,例如计算或打字错误,只要他们在发现错误后的30天内书面通知客户,就不会承担责任。如果纠正错误意味着增加付款金额,公司不能多收费;但如果纠正错误会降低您已支付的金额,公司必须退款给您。

(a)CA 民法 Code § 1812.637(a) 出租人对违反本篇规定的行为不承担责任,如果,在出租人发现善意错误之日起的第30个日历日之前,且在本篇项下的诉讼提起之前,或出租人收到消费者关于该错误的通知之前,出租人向消费者发出该错误的书面通知。“善意错误”,如本节所用,是指并非故意且因善意错误造成的违规行为,尽管已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该错误。善意错误的例子包括笔误、计算错误、因无意不当的计算机编程或数据输入造成的错误以及打印错误,但不包括出租人根据本篇规定所承担义务的法律判断错误。
(b)CA 民法 Code § 1812.637(b) 尽管有(a)款规定,如果出租人通知消费者存在善意错误,且该错误的更正将增加任何付款金额,则出租人不得收取增加的金额,且消费者可以按照最初书写的租赁购买协议执行。
(c)CA 民法 Code § 1812.637(c) 尽管有(a)款规定,如果出租人通知消费者存在善意错误,且该错误的更正将降低任何付款金额,则出租人应立即向消费者退还消费者已支付金额与如果协议在交易开始时正确应支付金额之间的差额。

Section § 1812.638

Explanation

本法律确保出租人在收取与租赁购买协议相关的款项或收回财产时,必须行为公平且诚实。他们不得撒谎、从事不公平行为,或在不方便的时间或地点(包括工作场所)打扰消费者。当联系其他人以寻找消费者或租赁财产时,出租人必须表明身份,并且不得暗示他们正在收取债务。他们应避免重复拨打电话,并且如果消费者律师告知,则必须尊重隐私。在这些交易中骚扰、威胁或虐待任何人是被禁止的。最后,如果消费者书面要求停止所有沟通,出租人必须遵守,除非是为了告知消费者法律行动或沟通终止。

(a)CA 民法 Code § 1812.638(a) 出租人不得从事任何不公平、非法或欺骗性行为,或在收取消费者所欠的任何款项或收回任何财产时作出任何不真实或误导性陈述,或以根据第1.6C篇(自第1788条起)收取债务为非法的方式试图收取或收取任何款项。
(b)CA 民法 Code § 1812.638(b) 以下所有规定适用于出租人与消费者以外的任何人进行的沟通,目的在于获取有关消费者或任何租赁财产位置的信息:
(1)CA 民法 Code § 1812.638(b)(1) 出租人应表明身份,并说明出租人正在确认或更正有关消费者的位置信息。
(2)CA 民法 Code § 1812.638(b)(2) 出租人不得与任何人沟通超过一次,除非该人要求这样做,或除非出租人合理地认为先前的回复是错误的或不完整的,并且该人现在拥有正确或完整的位置信息。
(3)CA 民法 Code § 1812.638(b)(3) 出租人不得通过明信片进行沟通。
(4)CA 民法 Code § 1812.638(b)(4) 出租人不得在任何信封上或任何通信内容中使用任何语言或符号,表明该通信与收取任何款项或收回或收回租赁财产有关。
(5)CA 民法 Code § 1812.638(b)(5) 在出租人知道消费者就租赁购买协议有律师代理,并且知道或可以轻易查明律师的姓名和地址后,出租人不得与消费者律师以外的任何人沟通,除非律师未在合理时间内回复出租人的通信,或除非律师同意直接与消费者沟通。
(c)CA 民法 Code § 1812.638(c) 未经消费者直接给予出租人的事先同意或未经有管辖权的法院明确许可,出租人不得在以下任何情况下就收取任何款项或收回或收回租赁财产与消费者沟通:
(1)CA 民法 Code § 1812.638(c)(1) 消费者的工作地点。
(2)CA 民法 Code § 1812.638(c)(2) 任何不寻常的时间或地点,或已知或应已知对消费者不便的时间或地点。在没有相反情况的知识的情况下,出租人应假定与消费者沟通的方便时间是消费者所在地的当地时间上午8点之后和晚上9点之前。
(d)CA 民法 Code § 1812.638(d) 出租人不得就租赁购买协议与消费者、消费者律师或出租人律师以外的任何人沟通,除非该沟通属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CA 民法 Code § 1812.638(d)(1) 为获取有关消费者或租赁财产的位置信息而合理必要,如 (b) 款所规定。
(2)CA 民法 Code § 1812.638(d)(2) 经消费者直接给予出租人的事先同意。
(3)CA 民法 Code § 1812.638(d)(3) 经有管辖权的法院明确许可。
(4)CA 民法 Code § 1812.638(d)(4) 为实施判决后司法救济而合理必要。
(e)CA 民法 Code § 1812.638(e) 如果消费者书面通知出租人,消费者希望出租人停止与消费者进一步沟通,出租人不得就租赁购买协议与消费者进一步沟通,除非属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CA 民法 Code § 1812.638(e)(1) 告知消费者出租人的进一步努力已终止。
(2)CA 民法 Code § 1812.638(e)(2) 通知消费者出租人可能援引法律允许的、通常由出租人援引的特定救济措施。
(3)CA 民法 Code § 1812.638(e)(3) 在为实施任何判决后救济措施而必要时。
(f)CA 民法 Code § 1812.638(f) 出租人不得就租赁购买协议骚扰、压迫或虐待任何人,包括从事以下任何行为:
(1)CA 民法 Code § 1812.638(f)(1) 使用或威胁使用暴力或任何犯罪手段,损害任何人的身体、名誉或财产。
(2)CA 民法 Code § 1812.638(f)(2) 使用淫秽、亵渎或辱骂性语言。
(3)CA 民法 Code § 1812.638(f)(3) 导致电话响铃,或反复或持续地与任何人进行电话交谈,意图烦扰、虐待或骚扰任何人。
(4)CA 民法 Code § 1812.638(f)(4) 在不披露来电者身份的情况下拨打电话。

Section § 1812.63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出租商品的人(即出租人)在签订租赁购买协议时,不得有不公平、非法或欺骗性行为,也不得撒谎或作出误导性陈述。

出租人不得从事任何不公平、非法或欺骗性行为,或作出任何与租赁购买协议相关的、不真实或误导性陈述,包括任何违反本篇规定的行为。

Section § 1812.640

Explanation

如果租赁公司宣传不查你的信用,或者暗示他们不会查看你的信用历史,那么他们就不能向信用报告机构报告任何逾期付款或收回财产。如果他们在同意租赁交易前没有查看你的信用报告,这条规定也适用。

出租人不得向第1785.3条 (d) 款所定义的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或向第1786.2条 (d) 款所定义的调查性消费者报告机构报告任何逾期付款、违约或收回财产,如果出租人 (a) 广告宣传“无需信用检查”或以其他方式声明或暗示不会查询消费者的信用历史或信用状况,或 (b) 在与该消费者签订租赁购买协议之前,未获取该消费者的消费者信用报告或调查性消费者报告。

Section § 1812.641

Explanation

在加州,房东不能向你在租房申请中列为推荐人的人发送营销材料,除非他们遵守一些规定。首先,他们必须在你的租赁协议中提前告知你他们可能会这样做,但你可以拒绝,而且不会受到任何惩罚。协议中应该有一个明确的地方供你表明是否同意。如果你同意,房东不能仅仅因为你的决定而更改你协议中的任何重要条款。此外,当他们首次联系你的推荐人时,必须向推荐人提供一个简单、免费的方式,让他们可以停止接收进一步的营销信息。然而,这项法律不适用于仅根据人们居住地等因素普遍发送的邮件,而不是针对你具体指定的推荐人。

(a)CA 民法 Code § 1812.641(a) 出租人不得向消费者指定为推荐人以核实消费者收入、资产、信用记录或居住地的人发送任何招揽或其它促销材料,除非发生以下所有情况:
(1)CA 民法 Code § 1812.641(a)(1) 出租人在租赁购买协议或申请中明确披露 (A) 除非消费者反对,否则出租人可以向消费者提供的推荐人发送招揽或其它促销材料,以及 (B) 消费者有权反对,且不会因此产生任何额外租赁费用或收费,或丧失任何合同权利。
(2)CA 民法 Code § 1812.641(a)(2) 在租赁购买协议或申请中,紧邻第 (1) 款所述披露的空白处,供消费者表明其同意或不同意出租人发送招揽或其它促销材料。
(3)CA 民法 Code § 1812.641(a)(3) 消费者明确表示同意。
(4)CA 民法 Code § 1812.641(a)(4) 无论消费者是否同意出租人向推荐人发送招揽或其它促销材料,出租人不得更改根据第 1812.623 节要求披露的任何条款。
(b)CA 民法 Code § 1812.641(b) 首次发送给消费者指定为推荐人的人的招揽或其它促销材料,必须明确向该推荐人提供免费机会,指示出租人停止向该推荐人发送进一步的招揽或其它促销材料。如果收到此类指示,出租人不得向该推荐人发送任何进一步的招揽或其它促销材料,并应将该推荐人的姓名和地址从出租人的邮件列表中删除。
(c)CA 民法 Code § 1812.641(c) 本节不适用于仅根据人口统计、地理或邮政编码标准普遍发送给人们的招揽或其它促销材料,且不考虑这些人是否已被消费者指定为推荐人。

Section § 1812.6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禁止出租商品的人(即出租人)基于任何理由歧视想要租用商品的人,这些理由如果是在联邦信用法律下申请信用贷款时,都将是非法的歧视理由。然而,法律也明确指出,通过租赁购买协议租用物品与获得信用贷款是不同的。

出租人不得基于任何对债权人而言,在歧视信用申请人时属于被禁止的理由,歧视潜在消费者,如同《平等信用机会法》(15 U.S.C. Sec. 1691 et seq.) 和 B 条例 (12 C.F.R. Part 202) 的规定适用于租赁购买协议一样。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以任何方式解释为租赁购买协议是一种信用交易。

Section § 1812.643

Explanation

作为出租人,如果您让不止一个人签署租赁购买合同,通常需要在他们签署前向每个人提供一份关于其责任的特别通知。如果签署人是夫妻关系或已实际拥有该财产,则此规定不适用。该通知解释说,共同签署人与任何承租人承担相同的责任,如果其他人不付款,他们可能需要支付所有欠款。通知必须以粗体字印刷,并使用英文和西班牙文,如果需要,还应使用其他语言。如果通知是协议的一部分,它必须放在特定位置;如果单独成页,则必须清楚地标明相关方和合同。每个人还必须首先获得一份合同副本。如果他们未按要求收到通知和合同,则不承担责任。

(a)CA 民法 Code § 1812.643(a) 除(b)款另有规定外,出租人如在租赁购买协议上获得一人以上签署,则应在该人签署协议之前,向每人送达(c)款规定的通知。
(b)CA 民法 Code § 1812.643(b) 如果签署协议的人相互之间是夫妻关系,或事实上已收到协议中描述的财产,则本条不适用。
(c)CA 民法 Code § 1812.643(c) 本条要求的通知如下:
如果您签署本合同,您将对财产承担与所有承租人相同的责任,并承担与所有承租人相同的付款义务。
如果任何承租人未付款,您可能需要支付所有欠款,包括滞纳金,并且您可能需要支付财产的某些损失或损害费用。
出租人可以不首先尝试向任何其他承租人追讨,而直接向您追讨。出租人可以对您使用与对任何承租人相同的追讨方法,例如起诉您或扣押您的工资。
本通知并非使您承担责任的合同。
在您签署之前,请确保您在必要时有能力支付,并且您愿意承担此责任。”
(d)Copy CA 民法 Code § 1812.643(d)
(c)Copy CA 民法 Code § 1812.643(d)(c)款要求的通知应以至少10磅粗体字印刷,采用英文和西班牙文。如果租赁购买协议要求以英文或西班牙文以外的语言书写,该通知应以英文书写,并除西班牙文外或代替西班牙文,以该其他语言书写。
(e)CA 民法 Code § 1812.643(e) 如果(c)款规定的通知包含在租赁购买协议的文本中,该通知应紧邻第1812.623节(b)款要求的披露信息上方或旁边显示。如果通知未包含在协议文本中,该通知应单独成页,除为识别通知所指的出租人和协议所必需的文本外,不得包含任何其他文本,并提供日期和该人确认收到的信息。
(f)CA 民法 Code § 1812.643(f) 出租人应在获得该人签署之前,向根据本条有权获得通知的每个人提供一份完整的租赁购买协议副本。
(g)CA 民法 Code § 1812.643(g) 如果根据本条有权收到通知和租赁购买协议副本的人未按要求收到通知或协议,该人对租赁购买交易不承担任何责任。

Section § 1812.64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租赁购买协议的规则。出租人必须保存每件租赁物品的成本记录,并在协议结束后保存副本两年。首次租赁的价格不得超过出租人成本的1.65到1.9倍,具体取决于物品类型。对于第二次及后续租赁,付款上限取决于之前收到的租金,并应遵循特定的计算方式——例如电子产品和家具的计算方式不同。如果出租人收费过高,协议将无效,消费者可以保留物品而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必要时,有关部门可以要求提供这些记录。

(a)CA 民法 Code § 1812.644(a) 出租人应保存记录,以证明其针对作为租赁购买协议标的物的每件个人财产的成本,该成本定义见第1812.622条 (k) 款。每份租赁购买协议的副本以及本款所要求的记录应在协议终止后保存两年。
(b)CA 民法 Code § 1812.644(b) 出租人首次出租作为租赁购买协议标的物的财产的最高现金价格,不得超过计算机系统和电器出租人成本的1.65倍,电子设备出租人成本的1.7倍,汽车配件、家具、珠宝和乐器出租人成本的1.9倍,以及所有其他物品出租人成本的1.65倍。
(c)CA 民法 Code § 1812.644(c) 最高总付款额不得超过根据 (b) 款对该财产首次出租可能收取的最高现金价格的2.25倍。
(d)CA 民法 Code § 1812.644(d) 出租人第二次及后续出租作为租赁购买协议标的物的财产的最高总付款额,不得超过根据 (c) 款允许的该财产首次出租的最高总付款额,并减去 (1) 对于电器和电子设备,消费者先前租赁该财产已向出租人支付的所有租金的三分之一,或 (2) 对于家具、计算机系统和所有其他物品,消费者先前租赁该财产已向出租人支付的所有租金的二分之一。
(e)CA 民法 Code § 1812.644(e) 财产第二次或后续出租的最高现金价格,不得超过根据 (d) 款允许的该财产最高总付款额除以2.25。
(f)CA 民法 Code § 1812.644(f) 应总检察长、任何地方检察官或市检察官,或消费者事务部主任的书面要求,出租人应提供本节所述记录的副本。
(g)CA 民法 Code § 1812.644(g) 如果出租人故意披露的现金价格或总付款额超过本节允许的金额,则租赁购买协议无效,消费者应无任何义务地保留该财产,且出租人应向消费者退还所有已支付的款项。

Section § 1812.6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涉及租赁购买协议的法律纠纷,案件应该在协议签订的县,或者在案件开始时消费者居住的县进行审理。

Section § 1812.6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消费者或出租人试图放弃或修改本篇的任何部分,那么这种行为将是无效且不可执行的,因为它违反了公共政策。

Section § 1812.647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故意违反这套特定法律中的任何规定,这将被视为一项轻罪,即一种较轻的刑事犯罪。

Section § 1812.648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意味着,本篇所提供的权利、补救措施和罚则,是对其他法律下可用的权利、补救措施和罚则的补充。它们不会取代或限制您可能拥有的任何其他法律选择。

本篇所确立的权利、补救措施和罚则,累加于其他法律所确立的权利、补救措施或罚则。

Section § 1812.649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如果本法律的某一部分因某种原因被认定无效或不可执行,这个问题不影响法律的其余部分。法律的其他部分在没有无效部分的情况下仍将尽可能地有效并生效。这就是所谓的“可分割性”原则。

如果本篇的任何条款或其对任何人或情况的适用被认定无效,该无效不应影响本篇在没有该无效条款或适用的情况下仍可生效的其他条款或适用,为此,本篇的条款是可分割的。

Section § 1812.650

Explanation

如果你租用的电子设备具有位置追踪功能,出租公司必须清楚地告知你并获得你的许可才能使用。未经你的许可,他们不能追踪你,除非你违反了租赁协议,或者你明确要求他们这样做。此外,任何追踪功能都应清晰可见,并且在你完全拥有该设备后应停止。如果他们提供远程支持,他们只会收集为此所需的数据,并且不能保留或出售你的信息。最后,如果你不同意这些条款,他们没有义务将设备租给你。

(a)CA 民法 Code § 1812.650(a) 如果电子设备安装了由出租人提供的地理位置追踪技术,出租人应在与消费者签订电子设备租赁购买协议时,以及在出租人激活或使用该地理位置追踪技术的任何时候,向消费者提供清晰显著的通知并获得其明确同意。
(b)CA 民法 Code § 1812.650(b) 就本节而言,“清晰显著的通知”是指以可理解的语言和句法,并以该通信主要使用的语言呈现的通知,且该通知:
(1)CA 民法 Code § 1812.650(b)(1) 在文本通信中,所要求的披露应独立于隐私政策、数据使用政策、服务条款、最终用户许可协议、租赁协议或其他类似文件,并且其类型、大小和位置应足以让普通消费者阅读和理解,其印刷字体应与背景形成鲜明对比。
(2)CA 民法 Code § 1812.650(b)(2) 在通过口头或听觉方式传播的通信中,所要求的披露应是不可避免的,并以足以让普通消费者听到和理解的音量和语速进行。
(3)CA 民法 Code § 1812.650(b)(3) 在通过视频方式传播的通信中,所要求的披露应以书面形式呈现,其形式应符合第 (1) 款的规定,并在屏幕上显示足够长的时间,以便普通消费者阅读和理解。
(4)CA 民法 Code § 1812.650(b)(4) 在通过互动媒体(包括互联网、在线服务和软件)进行的通信中,所要求的披露应是不可避免的,并以符合第 (1) 款的形式呈现,此外还应有任何音频或视频演示。
(c)CA 民法 Code § 1812.650(c) 除在违反租赁购买协议、根据法律规定或应消费者要求时收回电子设备之外,出租人不得将电子设备上的地理位置追踪技术用于任何其他目的,也不得出售或共享该技术。
(d)CA 民法 Code § 1812.650(d) 如果出租人激活或使用地理位置追踪技术,电子设备上应显示清晰显著的通知。如果消费者或出租人报告电子设备被盗并已提交警方报告说明电子设备被盗,则此通知要求应暂停。就本款而言,“提交警方报告”是指消费者或出租人以该司法管辖区认可的任何形式向警察部门提交投诉。
(e)CA 民法 Code § 1812.650(e) 出租人应确保由其安装在电子设备上或可由其激活的任何地理位置追踪技术,在电子设备购买完成后首次连接到互联网时失效。
(f)CA 民法 Code § 1812.650(f) 除应消费者要求提供远程技术协助之外,出租人不得将监控技术用于任何其他目的,也不得在电子设备上安装该技术。
(g)CA 民法 Code § 1812.650(g) 出租人应向消费者提供清晰显著的通知并获得其明确同意,以安装或使用任何允许出租人提供远程技术协助的软件,并在应消费者要求激活和停用任何远程技术协助时亦是如此。
(h)CA 民法 Code § 1812.650(h) 出租人在提供远程技术协助时,不得获取超出为用户提供协助所必需的以及超出用户已同意的任何数据。在消费者同意的技术协助期间获取的任何数据,不得为任何目的保留、使用或出售。
(i)CA 民法 Code § 1812.650(i)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要求出租人与任何未明确同意上述租赁购买协议条款的消费者签订租赁购买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