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篇的解释适用以下定义:
(a)CA 民法 Code § 1882(a) “客户”指以其名义提供公用事业服务的人。
(b)CA 民法 Code § 1882(b) “转移”指未经公用事业公司授权或同意,改变电力、燃气或水的预定流向或路径。
(c)CA 民法 Code § 1882(c) “人”指任何个人、合伙企业、商号、协会、有限责任公司或公司。
(d)CA 民法 Code § 1882(d) “重新接通”指在公用事业公司合法中止服务后,向客户或其他人恢复公用事业服务。
(e)CA 民法 Code § 1882(e) “篡改”指重新布置、损坏、更改、干扰,或以其他方式阻止其执行正常或惯常功能。
(f)CA 民法 Code § 1882(f) “公用事业公司”指《公用事业法典》中定义的任何电力、燃气或水务公司,并包括任何公共机构运营的电力、燃气或水务系统。
(g)CA 民法 Code § 1882(g) “公用事业服务”指公用事业公司有偿提供的电力、燃气、水或任何其他服务或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