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法 Code § 1788.305(a) 债务清偿服务提供商和支付处理商应遵守本篇规定。
(b)CA 民法 Code § 1788.305(b) 消费者可因债务清偿服务提供商和支付处理商违反本篇任何规定而提起诉讼请求,以追回或获得以下任何一项:
(1)CA 民法 Code § 1788.305(b)(1) 损害赔偿金,数额应等于以下各项之和:
(A)CA 民法 Code § 1788.305(b)(1)(A) 法定损害赔偿金,数额由法院确定,每次违反本篇规定不少于一千美元 ($1,000) 且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
(B)CA 民法 Code § 1788.305(b)(1)(B) 消费者因该违反行为所遭受的任何实际损害。
(2)CA 民法 Code § 1788.305(b)(2) 禁令救济。
(3)CA 民法 Code § 1788.305(b)(3) 法院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救济。
(c)Copy CA 民法 Code § 1788.305(c)
(1)Copy CA 民法 Code § 1788.305(c)(1) 根据本条提起的任何胜诉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判给诉讼费用,以及由法院确定的合理律师费。
(2)CA 民法 Code § 1788.305(c)(2) 经法院认定消费者提起诉讼请求并非出于善意时,可向胜诉的债务清偿服务提供商和胜诉的支付处理商判给合理律师费。
(d)CA 民法 Code § 1788.305(d) 如果债务清偿服务提供商或胜诉的支付处理商以优势证据证明该违反行为并非故意且系因善意错误造成,并且尽管已采取合理程序以避免任何错误,但仍发生了该违反行为,则债务清偿服务提供商或胜诉的支付处理商根据本条不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e)CA 民法 Code § 1788.305(e) 根据本条提起的诉讼请求应自以下日期中较晚者起四年内提起:
(1)CA 民法 Code § 1788.305(e)(1) 消费者本人或代表消费者进行的最后一次付款。
(2)CA 民法 Code § 1788.305(e)(2) 消费者发现或理应发现导致其索赔的事实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