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88.300

Explanation
本节仅为该法律命名,该法律被称为《公平债务和解惯例法案》。

Section § 178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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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定义了加州债务和解相关的几个关键术语。“债务和解服务提供商”是指帮助消费者以低于欠款金额解决债务的人。这包括提供建议、与债权人谈判,或帮助消费者存钱以减少金额偿还债务。“和解账户”用于存放用于债务和解的资金。该法律还阐明了“消费者”、“债权人”和“债务”等术语在此背景下的含义。“支付处理商”负责处理消费者用于债务和解的资金。

就本篇而言:
(a)CA 民法 Code § 1788.301(a) “债务和解服务提供商” 指为获得报酬并代表消费者提供债务和解服务的人。
(b)CA 民法 Code § 1788.301(b) “债务和解服务” 指以下任何一项:
(1)CA 民法 Code § 1788.301(b)(1) 提供建议,或提议充当或充当中间人,包括但不限于在消费者与消费者的一名或多名债权人之间提供债务谈判、债务减免或债务豁免服务,如果该建议或行动的主要目的是以低于债务全额的金额达成和解。
(2)CA 民法 Code § 1788.301(b)(2) 建议、鼓励或劝导消费者在账户中积累资金,以便将来向消费者的一名或多名债权人支付减少后的债务金额。
(c)CA 民法 Code § 1788.301(c) “和解账户” 指为持有消费者资金而设立和使用的存款账户,这些资金将在消费者与债权人达成债务和解时分配给债权人。
(d)CA 民法 Code § 1788.301(d) “消费者” 指据称对某项债务负有法律责任的人。
(e)CA 民法 Code § 1788.301(e) “人” 指自然人或实体,无论是公司、合伙企业、协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合作社或其他组织。
(f)CA 民法 Code § 1788.301(f) “债权人” 指债务的原始债权人,或被转让、或为催收而购买了据称消费者负有法律责任的债务的人。
(g)CA 民法 Code § 1788.301(g) “债务” 指本金、利息、费用或其他费用形式的款项,这些款项应由自然人支付给另一个人,或据称应由自然人支付给另一个人,且主要用于个人、家庭或家居目的。
(h)CA 民法 Code § 1788.301(h) “支付处理商” 指提供支付处理服务的人。
(i)CA 民法 Code § 1788.301(i) “支付处理服务” 指代表消费者接受、保管、持有或分配资金,或协助接受、保管、持有或分配资金,以促进债务和解服务。

Section § 1788.3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规范债务清偿服务提供商,以确保其诚实和透明。他们不得作出虚假、误导性或欺骗性陈述,也不得发布带有偏见的在线评论。服务提供商在签订合同前必须提供清晰的披露信息,解释风险、可能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结果,例如对信用评分的影响或债权人可能采取的法律行动。他们必须在提供合同后等待三天才能签署,并且在合同最终确定后的五天内不得联系债权人。此外,他们必须提供月度账单,并且在成功协商债务之前不得收取费用。消费者可以随时取消合同,无需支付任何罚金。合同取消后,任何剩余款项必须迅速退还给消费者。服务提供商还必须及时转交任何诉讼通知和代表消费者达成的清偿协议。

(a)CA 民法 Code § 1788.302(a) 债务清偿服务提供商在提供债务清偿服务时,不得从事虚假、欺骗性或误导性行为或做法。在不限制前述一般适用的情况下,与提供债务清偿服务相关的行为或做法,如果包含以下任何一项,则属于虚假、欺骗性或误导性:
(1)CA 民法 Code § 1788.302(a)(1) 作出或允许其他实体代表债务清偿服务提供商公开作出虚假、欺骗性或误导性声明或陈述。
(2)CA 民法 Code § 1788.302(a)(2) 直接发布或间接导致发布互联网网站上的在线评论或排名,如果债务清偿服务提供商或其代理人为了在该评论或排名中获得有利待遇而提供了任何有价值的东西。
(3)CA 民法 Code § 1788.302(a)(3) 遗漏任何重要信息。
(b)CA 民法 Code § 1788.302(b) 债务清偿服务提供商应在消费者签署拟议的债务清偿服务提供商与消费者之间订立的书面合同之前,至少提前三个日历日向消费者提供以下披露信息以及一份未签署的合同副本。债务清偿服务提供商在收到合同后,应立即向消费者交付一份已完全签署的合同副本。
(1)CA 民法 Code § 1788.302(b)(1) 合同之前应附有一份披露声明,其中包含以下所有信息,并以醒目的粗体字显示,其字号应大于合同中使用的字号:
(A)CA 民法 Code § 1788.302(b)(1)(A) 不保证任何特定债务或消费者所有已登记债务将被减少、消除或以其他方式清偿。
(B)CA 民法 Code § 1788.302(b)(1)(B) 根据合同进行的存款在达成清偿协议之前不会分配给债权人。这可能需要数月才能实现。
(C)CA 民法 Code § 1788.302(b)(1)(C) 如果消费者停止向任何债权人付款,可能会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i)CA 民法 Code § 1788.302(b)(1)(C)(i) 债权人可能仍会尝试追讨。
(ii)CA 民法 Code § 1788.302(b)(1)(C)(ii) 债权人可能会提起诉讼。
(iii)CA 民法 Code § 1788.302(b)(1)(C)(iii) 如果债权人获得针对消费者的判决,债权人可以扣押消费者的工资或查封消费者的银行账户,或同时扣押消费者的工资并查封消费者的银行账户。
(iv)CA 民法 Code § 1788.302(b)(1)(C)(iv) 消费者的信用评分或信用评级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
(D)CA 民法 Code § 1788.302(b)(1)(D) 未能按时偿还债务可能会对消费者的信用评级或信用评分产生不利影响。
(E)CA 民法 Code § 1788.302(b)(1)(E) 无法预测或保证具体结果,债务清偿服务提供商不能要求债权人协商或清偿债务。
(F)CA 民法 Code § 1788.302(b)(1)(F) 消费者可以随时取消债务清偿合同,无需支付任何罚金。
(G)CA 民法 Code § 1788.302(b)(1)(G) 债务清偿服务可能不适合所有个人。
(H)CA 民法 Code § 1788.302(b)(1)(H) 破产可能是债务清偿的替代方案。
(I)CA 民法 Code § 1788.302(b)(1)(I) 根据联邦税法,被取消的债务可能被计为收入,消费者可能需要为被免除或减少的债务金额支付所得税。
(J)CA 民法 Code § 1788.302(b)(1)(J) 许多收入来源可能受到债务追讨的保护。常见的受保护收入来源包括残疾保险金、人寿保险金、军事福利、养老金计划、退休金、公共援助、社会保障福利、补充保障收入 (SSI)、失业福利、退伍军人福利、工伤赔偿和学生援助。有关完整列表,请参阅司法委员会的 EJ-155 表格。
(K)CA 民法 Code § 1788.302(b)(1)(K) 预计达成完全解决所有已登记债务的清偿协议所需的月数。
(L)CA 民法 Code § 1788.302(b)(1)(L) 在债务清偿服务提供商向债权人提出清偿要约之前,消费者必须满足的所有条件。
(M)CA 民法 Code § 1788.302(b)(1)(M) 债务清偿服务提供商是否支付或收取介绍费。
(2)CA 民法 Code § 1788.302(b)(2) 消费者与债务清偿服务提供商之间的每份合同:
(A)CA 民法 Code § 1788.302(b)(2)(A) 应列出每一项待处理的债务,包括每项债务的债权人名称和债务总额。债务总额可以基于债务的账单或消费者信用报告中的信息,该术语根据联邦《公平信用报告法》(15 U.S.C. Sec. 1681 et seq.) 定义。账单或消费者信用报告必须在合同日期起 30 个日历日内签发。
(B)CA 民法 Code § 1788.302(b)(2)(B) 应提供消费者在清偿账户中累积预计清偿所有债务所需金额的估计时间段。
(C)CA 民法 Code § 1788.302(b)(2)(C) 应提供实现所声称结果所需的时间。
(B)CA 民法 Code § 1788.302(b)(2)(B) 账目报表在适用范围内必须包含以下信息:
(i)CA 民法 Code § 1788.302(b)(2)(B)(i) 上个月存入消费者结算账户和从该账户提取的款项清单。
(ii)CA 民法 Code § 1788.302(b)(2)(B)(ii) 债务和解服务提供商在上个月和解的每笔债务相关已开具账单并收取的费用。
(iii)CA 民法 Code § 1788.302(b)(2)(B)(iii) 支付处理商在上个月与支付处理服务相关已开具账单并收取的费用。
(iv)CA 民法 Code § 1788.302(b)(2)(B)(iv) 消费者在消费者结算账户中持有的金额。
(C)CA 民法 Code § 1788.302(b)(2)(C) 在消费者提出请求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处理商应当提供一份综合账目报表,其中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i)CA 民法 Code § 1788.302(b)(2)(C)(i) 自合同开始之日起存入消费者结算账户和从该账户提取的款项清单。
(ii)CA 民法 Code § 1788.302(b)(2)(C)(ii) 自合同开始之日起,债务和解服务提供商就每笔已和解债务已开具账单并收取的费用清单。
(iii)CA 民法 Code § 1788.302(b)(2)(C)(iii) 自合同开始之日起,支付处理商就支付处理服务已开具账单并收取的费用清单。
(iv)CA 民法 Code § 1788.302(b)(2)(C)(iv) 消费者在消费者结算账户中持有的金额。
(5)CA 民法 Code § 1788.302(b)(5) 对于债务和解服务提供商,在债务和解服务合同生效期间,未能至少每月一次向消费者分发账目报表,以及在消费者请求账目报表后的第五个工作日或之前未能分发。
(A)CA 民法 Code § 1788.302(b)(5)(A) 当账目报表可供消费者在线查阅时,债务和解服务提供商必须显著且持续地提供消费者选择接收根据本节条款邮寄给消费者的纸质账目报表的能力。
(B)CA 民法 Code § 1788.302(b)(5)(B) 账目报表在适用范围内必须包含以下信息:
(i)CA 民法 Code § 1788.302(b)(5)(B)(i) 债务和解服务提供商代表消费者达成的每笔和解相关的金额、日期和债权人。
(ii)CA 民法 Code § 1788.302(b)(5)(B)(ii) 债务和解服务提供商就每笔已和解债务已开具账单并收取的费用。
(iii)CA 民法 Code § 1788.302(b)(5)(B)(iii) 对于债务和解服务提供商代表消费者和解的任何债务,以下所有信息:
(I)CA 民法 Code § 1788.302(b)(5)(B)(iii)(I) 消费者已支付或将支付给债权人以和解该债务的总金额。
(II) 债务和解服务提供商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时的债务金额。
(III) 债权人同意和解债务时的债务金额。
(IV) 债务和解服务提供商为和解该债务已收到或可能收到的补偿金额。
(d)Copy CA 民法 Code § 1788.302(d)
(1)Copy CA 民法 Code § 1788.302(d)(1) 消费者可以随时终止债务和解服务合同,无需支付任何费用或罚金,只需通过书面、电子方式或口头通知债务和解服务提供商。
(2)CA 民法 Code § 1788.302(d)(2) 第 (1) 款所述的通知,如果以电子方式(包括通过短信或口头)发出,则一经发送即视为生效。如果通知通过挂号信寄送,则在收到时视为生效。如果书面通知通过非挂号信寄送,则自邮寄之日起七个日历日后视为生效。
(3)CA 民法 Code § 1788.302(d)(3) 在收到有效的合同取消请求通知后,债务和解服务提供商应当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A)CA 民法 Code § 1788.302(d)(3)(A) 立即取消合同。
(B)CA 民法 Code § 1788.302(d)(3)(B) 立即通知支付处理商消费者已取消债务和解服务,并将消费者关闭结算账户并将结算账户余额交付给消费者的指示传输给支付处理商。
(C)CA 民法 Code § 1788.302(d)(3)(C) 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供一份详细的账目报表,说明债务和解服务提供商在收到有效的取消请求通知后,从消费者结算账户中收到或预期将收到的任何金额。该详细账目报表应当包括对金额如何根据 (c) 款第 (2) 项的要求计算的解释。
(D)CA 民法 Code § 1788.302(d)(3)(D) 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供其代表消费者从任何债权人处收到的所有文件、通知或其他通信的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