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812.4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债权人参与了向债务人销售信用残疾保险,那么在债务人残疾期间,债权人向债务人索要款项是不公平的。债权人必须等待合理的时间,以便保险索赔得到处理,然后才能追讨未付款项。

Section § 1812.40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州信用残疾保险相关的关键术语。它解释了在涉及残疾保险的信用交易中,谁被视为债务人,谁被视为债权人。它还描述了债权人的补救措施是什么,并提供了滞纳金和止赎等例子。“残疾索赔期”是指债务人可以申请残疾保险保障的时间范围,从错过付款的日期开始计算。它还规定了债务人如果声称残疾应如何向债权人发出通知,强调书面通知必须正确发送到债权人指定的地点或电话号码。

就本篇而言:
(a)CA 民法 Code § 1812.401(a) “信用残疾保险”指债务人的保险,旨在为债务人根据保单定义为残疾期间,针对特定贷款或其他信用交易到期应付款项提供赔偿。
(b)CA 民法 Code § 1812.401(b) “债权人”指资金出借人或商品、服务、财产、权利或特权的销售方或出租方,其付款通过信用交易安排,且该债权人直接参与、安排或因向债务人销售信用残疾保险而获得佣金或其他报酬;或任何此类出借人、销售方或出租方的权利、所有权或权益的任何继承人;以及他们中的任何关联公司、联营公司或子公司,或他们中的任何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或与他们中的任何一方有任何关联的任何其他人。
(c)CA 民法 Code § 1812.401(c) “债务人”指资金借款人或商品、服务、财产、权利或特权的购买方或承租方,其付款通过信用交易安排。
(d)CA 民法 Code § 1812.401(d) “债权人补救措施”指并包括施加任何滞纳金或罚款,加速全部或部分债务的到期,收取或转让以收取全部或部分债务,提起任何诉讼或特别程序,或以任何方式强制执行任何担保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收回、止赎,或行使信托契约或抵押贷款中包含的出售权。
(e)CA 民法 Code § 1812.401(e) “残疾索赔期”或“索赔期”指债务人未支付的第一笔款项的到期日开始的期间,债务人就此声称因当时存在的残疾而享有残疾保险保障,并持续到此后三个日历月,或直到保险人支付或拒绝索赔,以较早发生者为准。
(f)CA 民法 Code § 1812.401(f) 向债权人发出的“通知”指通过美国邮政寄送的预付邮资书面通知,收件人地址为债务人通常需要发送贷款或信用交易付款的地点。债权人可以选择要求书面通知(在其他方面符合本款要求)发送到不同的地点,或可以选择接受发送到债权人指定的电话号码的电话通知,在任何一种情况下,均可代替将通知发送到通常要求发送付款的地点,如果该地点或电话号码在每月的账单上,或在每个付款优惠券簿(通过粘贴、重新发布或其他方式)上,或(如果付款自动从债务人账户中扣除)在年度贷款活动报表上,清晰醒目地披露为向债权人发送任何与残疾索赔相关的通知的正确地点。在任何特定情况下,债权人可以放弃书面通知的要求并接受口头通知。

Section § 1812.4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当债务人拥有信用残疾保险并在残疾索赔期内无法偿还债务时,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互动方式。如果您因残疾而使用此保险,您的债权人不能向您追讨受保债务。他们必须向您提供如何提交索赔的详细信息。如果索赔获批,您的保险公司将代您付款,债权人应将这些付款视为及时支付。如果您的索赔被拒绝,您有35天的时间来偿还到期款项,而不会产生其他罚款。此外,债权人应提供关于索赔流程的清晰书面说明,如果债务人的权利根据本法受到侵犯,债务人有权采取法律行动。

(a)CA 民法 Code § 1812.402(a) 如第1812.401条所定义,任何债权人不得因债务人未支付在任何残疾索赔期内到期的任何款项,且根据本篇规定已为其提供信用残疾保险保障,而援引任何债权人补救措施。
(b)CA 民法 Code § 1812.402(b) 债权人初次收到根据第1812.401条 (f) 款定义的关于债务人残疾索赔的通知后,应书面告知债务人保险公司或其指定代表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债务人可从其处获取索赔表格。收到残疾索赔通知后,保险公司或其指定代表应向债务人寄送必要的索赔表格。债务人应将索赔提交给保险公司或其指定代表,并按照第1812.401条 (f) 款的规定通知债权人已提交索赔。
本款适用于出售残疾保险的原始债权人,且不适用于该债权人的权益继承人,如果该权益继承人 (1) 与该债权人没有共同所有权或控制关系,且 (2) 没有关于保险公司或其指定代表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的信息。
(c)CA 民法 Code § 1812.402(c) 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禁止债权人在索赔期内或索赔期后,针对债务人未支付在索赔期前到期的任何款项(无论该未支付是否与所声称的残疾有关),或针对债务人未支付在索赔期内产生的、与索赔期前到期的任何款项相关的任何利息、融资费用或滞纳金,而援引任何债权人补救措施。
(d)CA 民法 Code § 1812.402(d) 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禁止债权人对任何财产进行留置权止赎以保护该债权人的担保权益,如果该财产上的优先留置权人 (1) 已启动其留置权的止赎,(2) 未被任何法律或法院命令禁止继续止赎,或 (3) 不会在残疾索赔期结束后才暂停或延迟其止赎程序。
(e)CA 民法 Code § 1812.402(e) 如果保险公司在残疾索赔期内支付了索赔,债权人应将保险公司所做的每笔付款视为债务人及时支付的。如果保险公司在残疾索赔期内拒绝索赔,或在索赔期内接受索赔为部分残疾,导致支付的金额低于全残应支付的全部福利,债务人应有机会在保险公司发出拒绝索赔通知或接受索赔为部分残疾通知之日起的35天内,支付在索赔期内到期的全部金额,或支付在索赔期内到期的金额与保险公司为部分残疾支付的金额之间的差额,而无需受到任何债权人补救措施的约束,但滞纳金的征收除外。如果债务人未在该日期起35天内支付在索赔期内到期的全部金额加上任何应计滞纳金,则债权人可以援引任何债权人补救措施。
(f)CA 民法 Code § 1812.402(f) 债权人和债务人根据本条的义务应以至少10磅字体书面披露,由债权人在出售保险时向债务人披露,方式如 (1) 款所规定,并由保险公司在根据 (b) 款寄送索赔表格时向债务人披露,方式如 (2) 款所规定。
(1)CA 民法 Code § 1812.402(f)(1) 债权人所需的披露应基本采用以下形式:
 索赔程序
如果您丧失劳动能力,请立即告知我们(您的债权人)。 (我们建议您将此信息发送到您通常需要发送付款的同一地址,除非我们书面告知您不同的地址或电话号码作为我们希望收到通知的地点。)我们将告知您在哪里获取索赔表格。请尽快将填妥的表格寄送给保险公司,并在寄送后立即告知我们。
如果您的残疾保险涵盖您所有未支付的款项,在您首次未支付款项到期之日起三个日历月后,或在保险公司支付或拒绝您的索赔之前(以先发生者为准),我们不能尝试向您追讨欠款,或止赎或收回任何抵押品。但是,如果您在提出残疾索赔时有欠我们的款项或处于其他违约状态,或者有优先抵押权人或留置权人正在进行止赎,我们仍可以尝试追讨、止赎或收回。
如果保险公司在三个日历月内支付索赔,我们必须接受该款项,视同您按时支付。如果保险公司在三个日历月内拒绝索赔,或在三个日历月内接受索赔但认定为部分残疾并支付的金额少于全额残疾的金额,您将有35天的时间,自拒绝或接受部分残疾索赔的通知发出之日起,支付逾期款项,或支付逾期款项与保险公司为部分残疾支付金额之间的差额,外加滞纳金。您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告知您所欠金额。在此期限之后,我们可以采取行动追讨、止赎或收回您可能提供的任何抵押品。
如果保险公司接受您的索赔,但要求您提交额外表格以保持持续付款的资格,您应不迟于规定时间提交这些已填妥的额外表格。如果您未按时提交这些表格,保险公司可能会停止支付,届时我们将能够采取行动追讨、止赎或收回您可能提供的任何抵押品。
(2)CA 民法 Code § 1812.402(2) 保险公司要求的披露应基本采用以下形式:
索赔程序
请尽快将填妥的表格提交给保险公司,并在提交后立即通知您的债权人。(您的债权人已告知您用于确认您已向保险公司提交填妥表格的地址或电话号码。)
如果您的残疾保险涵盖您所有未支付的款项,您的债权人不得试图追讨您所欠款项,或止赎或收回任何抵押品,直至您的首次逾期付款到期后的三个日历月,或直至保险公司支付或拒绝您的索赔,以两者中较早发生者为准。但是,如果您的残疾索赔提出时您有到期应付的款项或存在其他违约情况,或者如果高级抵押权人或留置权人正在止赎,您的债权人可以尝试追讨、止赎或收回。
如果保险公司在三个日历月内支付索赔,您的债权人必须接受该款项,视同您按时支付。如果保险公司在三个日历月内拒绝索赔,或在三个日历月内接受索赔但认定为部分残疾并支付的金额少于全额残疾的金额,您将有35天的时间,自拒绝或接受部分残疾索赔的通知发出之日起,支付逾期款项,或支付逾期款项与保险公司为部分残疾支付金额之间的差额,外加滞纳金。您可以联系您的债权人,他们将告知您所欠金额。在此期限之后,您的债权人可以采取行动追讨、止赎或收回您可能提供的任何抵押品。
如果保险公司接受您的索赔,但要求您提交额外表格以保持持续付款的资格,您应不迟于规定时间提交这些已填妥的额外表格。如果您未按时提交这些表格,保险公司可能会停止支付,届时您的债权人将能够采取行动追讨、止赎或收回您已提供的任何抵押品。
(g)CA 民法 Code § 1812.402(g) 如果债务人未支付其声称因当前残疾而享有残疾保险覆盖的款项,且债权人在向债务人发出逾期通知后,在不知晓债务人声称享有残疾保险覆盖的情况下,因未付款而援引任何债权人补救措施,则在本篇规定下,以下条款适用:
(1)CA 民法 Code § 1812.402(g)(1) 债权人收到债务人索赔通知后,在索赔期的剩余时间和(e)款规定的期限内,不得援引任何进一步的债权人补救措施。
(2)CA 民法 Code § 1812.402(g)(2) 债权人收到根据第1812.401条(f)款规定发出的债务人索赔通知后,应撤销所有已针对声称享有保险覆盖的逾期款项所援引的债权人补救措施,但债权人无义务恢复已通过善意合法销售出售给与债权人无共同所有权或控制关系的任何人的财产。
(3)CA 民法 Code § 1812.402(g)(3) 债务人应承担因援引或撤销任何债权人补救措施而实际发生的成本和费用。
(4)CA 民法 Code § 1812.402(g)(4) 只要债权人遵守本款的(1)和(2)项规定,债权人即不违反本篇规定,也不承担(i)款项下的责任。
(h)CA 民法 Code § 1812.402(h) 本篇赋予债务人的权利和补救措施应相互累积,并累积于债务人根据其他法律可能享有的所有其他权利和补救措施。
(i)CA 民法 Code § 1812.402(i) 债务人可以就任何违反本篇规定的行为提起损害赔偿、衡平法救济或其他救济之诉。

Section § 1812.403

Explanation
如果保险公司因为某人未能及时填写必要表格而停止支付残疾津贴,那么该人所欠款项的债权人(个人或企业)可以在15天后开始采取措施追讨债务。

Section § 1812.4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适用于债权人,如果债权人本人、其承继人或其代表直接参与安排或销售信用残疾保险给借款人,或因此获得报酬。

Section § 1812.405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即使债务人已声称残疾,债权人仍可在信用计划的借款人未按时付款时采取行动追讨债务,除非未付款是由于受保险保障的新残疾。此外,如果债务人在报告残疾时未达到债权人通常的信用要求,债权人可以终止信用计划。“循环信用计划”是指债权人预期会有持续交易、可以对未偿还金额收取利息,并提供一个灵活的信用额度供债务人根据需要使用和偿还的系统。

本篇不得禁止债权人因债务人未按期支付根据下文定义的循环信用计划获得的任何款项而援引任何债权人补救措施,即使债务人已发出残疾索赔通知,除非该未付款与当时影响债务人的、除先前已索赔的残疾之外的受保残疾有关。债权人因债务人在通知债权人残疾索赔时未达到债权人的惯常信用标准而终止循环信用计划,不属于债权人的补救措施。
“循环信用计划”是指债权人根据一项计划提供的信用,在该计划中,债权人合理预期会发生重复交易,债权人可不时对未偿还余额收取融资费用,并且在计划期限内可向债务人提供的信用额度(最高可达债权人设定的任何限额)通常在任何未偿还余额偿还后即可再次使用。

Section § 1812.406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某些与信用保险相关的消费者保护法律不适用的情况。首先,如果涉及对企业成功至关重要的“关键人物”,则债权人要求用于 25,000 美元或以上贷款的信用伤残保险不适用。其次,它不适用于由财产担保的十年以上的长期贷款,除非该贷款用于小型住宅物业的建造或改善,并且相关文件表明此目的。但是,此例外不适用于某些债务人,除非他们已收到债权人的特定通知并有机会取消保险。

(a)CA 民法 Code § 1812.406(a) 本篇不适用于涵盖关键人物(定义见下文)的信用伤残保险,该保险是债权人作为发放至少两万五千美元 ($25,000) 贷款的条件而要求的,该贷款用于关键人物受雇或拥有所有权权益的业务运营。
就本款而言,“关键人物”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多个债务人共同同意必须参与业务运营以确保其成功的人。
(b)CA 民法 Code § 1812.406(b) 本篇不适用于期限超过 10 年的贷款或其他信贷交易(包括开放式信用额度),该交易以抵押或信托契据担保,除非 (1) 贷款或信贷交易的主要目的是用于建造(首次建造除外)、修复或改善(包括《商业与职业法典》第 7151 条所定义的“房屋改善”)由四个或更少住宅单元组成的房地产,且 (2) 在贷款或授信时与贷款或信贷交易相关的任何文件,或债权人与协助借款人获得贷款或授信的承包商或材料供应商之间的任何交易往来,表明该目的。
(c)Copy CA 民法 Code § 1812.406(c)
(b)Copy CA 民法 Code § 1812.406(c)(b) 款不适用于有权根据第 1812.402 条 (f) 款在 1984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以及在本款所依据的法案生效之前从债权人处收到通知的债务人,除非债务人收到书面通知,告知本篇规定的补救措施已被撤销,债务人有机会取消保险,且未根据第 1812.401 条的规定提出索赔或提供通知。如果债务人在收到本款要求的通知后未能取消保险,则 (b) 款应在该债务人支付下一期保费后适用于该保单,无论支付给保险人还是根据保费融资协议支付给债权人。

Section § 1812.40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本篇中的规则适用于自1984年4月1日起到期的任何未支付款项,如果欠款人声称因残疾而无法支付。

Section § 1812.408

Explanation
如果你欠债,你不能放弃本法律规定的权利,任何试图放弃的行为都是无效的。

Section § 1812.4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保护那些购买或在债务人财产上设定留置权的人,只要他们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并且不知道债权人有任何违法行为。

本篇不应影响或损害善意购买人或有偿抵押权人所取得的债务人财产权益,如果该权益是在债权人违反本篇规定行使债权人救济之后取得的,并且该购买人或抵押权人不知晓构成违反本篇规定的事实。

Section § 1812.4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主要说明,如果这项法律的某个部分被发现是违宪的(本质上是违反宪法的),这并不意味着整部法律都被废止。法律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并且可以适用于其他人或情况。

如果本篇的任何规定或其对任何人或情况的适用被裁定为违宪,本篇的其余部分以及该规定对其他人或情况的适用不应因此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