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法 Code § 1812.402(a) 如第1812.401条所定义,任何债权人不得因债务人未支付在任何残疾索赔期内到期的任何款项,且根据本篇规定已为其提供信用残疾保险保障,而援引任何债权人补救措施。
(b)CA 民法 Code § 1812.402(b) 债权人初次收到根据第1812.401条 (f) 款定义的关于债务人残疾索赔的通知后,应书面告知债务人保险公司或其指定代表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债务人可从其处获取索赔表格。收到残疾索赔通知后,保险公司或其指定代表应向债务人寄送必要的索赔表格。债务人应将索赔提交给保险公司或其指定代表,并按照第1812.401条 (f) 款的规定通知债权人已提交索赔。
本款适用于出售残疾保险的原始债权人,且不适用于该债权人的权益继承人,如果该权益继承人 (1) 与该债权人没有共同所有权或控制关系,且 (2) 没有关于保险公司或其指定代表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的信息。
(c)CA 民法 Code § 1812.402(c) 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禁止债权人在索赔期内或索赔期后,针对债务人未支付在索赔期前到期的任何款项(无论该未支付是否与所声称的残疾有关),或针对债务人未支付在索赔期内产生的、与索赔期前到期的任何款项相关的任何利息、融资费用或滞纳金,而援引任何债权人补救措施。
(d)CA 民法 Code § 1812.402(d) 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禁止债权人对任何财产进行留置权止赎以保护该债权人的担保权益,如果该财产上的优先留置权人 (1) 已启动其留置权的止赎,(2) 未被任何法律或法院命令禁止继续止赎,或 (3) 不会在残疾索赔期结束后才暂停或延迟其止赎程序。
(e)CA 民法 Code § 1812.402(e) 如果保险公司在残疾索赔期内支付了索赔,债权人应将保险公司所做的每笔付款视为债务人及时支付的。如果保险公司在残疾索赔期内拒绝索赔,或在索赔期内接受索赔为部分残疾,导致支付的金额低于全残应支付的全部福利,债务人应有机会在保险公司发出拒绝索赔通知或接受索赔为部分残疾通知之日起的35天内,支付在索赔期内到期的全部金额,或支付在索赔期内到期的金额与保险公司为部分残疾支付的金额之间的差额,而无需受到任何债权人补救措施的约束,但滞纳金的征收除外。如果债务人未在该日期起35天内支付在索赔期内到期的全部金额加上任何应计滞纳金,则债权人可以援引任何债权人补救措施。
(f)CA 民法 Code § 1812.402(f) 债权人和债务人根据本条的义务应以至少10磅字体书面披露,由债权人在出售保险时向债务人披露,方式如 (1) 款所规定,并由保险公司在根据 (b) 款寄送索赔表格时向债务人披露,方式如 (2) 款所规定。
(1)CA 民法 Code § 1812.402(f)(1) 债权人所需的披露应基本采用以下形式:
索赔程序
如果您丧失劳动能力,请立即告知我们(您的债权人)。 (我们建议您将此信息发送到您通常需要发送付款的同一地址,除非我们书面告知您不同的地址或电话号码作为我们希望收到通知的地点。)我们将告知您在哪里获取索赔表格。请尽快将填妥的表格寄送给保险公司,并在寄送后立即告知我们。
如果您的残疾保险涵盖您所有未支付的款项,在您首次未支付款项到期之日起三个日历月后,或在保险公司支付或拒绝您的索赔之前(以先发生者为准),我们不能尝试向您追讨欠款,或止赎或收回任何抵押品。但是,如果您在提出残疾索赔时有欠我们的款项或处于其他违约状态,或者有优先抵押权人或留置权人正在进行止赎,我们仍可以尝试追讨、止赎或收回。
如果保险公司在三个日历月内支付索赔,我们必须接受该款项,视同您按时支付。如果保险公司在三个日历月内拒绝索赔,或在三个日历月内接受索赔但认定为部分残疾并支付的金额少于全额残疾的金额,您将有35天的时间,自拒绝或接受部分残疾索赔的通知发出之日起,支付逾期款项,或支付逾期款项与保险公司为部分残疾支付金额之间的差额,外加滞纳金。您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告知您所欠金额。在此期限之后,我们可以采取行动追讨、止赎或收回您可能提供的任何抵押品。
如果保险公司接受您的索赔,但要求您提交额外表格以保持持续付款的资格,您应不迟于规定时间提交这些已填妥的额外表格。如果您未按时提交这些表格,保险公司可能会停止支付,届时我们将能够采取行动追讨、止赎或收回您可能提供的任何抵押品。
(2)CA 民法 Code § 1812.402(2) 保险公司要求的披露应基本采用以下形式:
索赔程序
请尽快将填妥的表格提交给保险公司,并在提交后立即通知您的债权人。(您的债权人已告知您用于确认您已向保险公司提交填妥表格的地址或电话号码。)
如果您的残疾保险涵盖您所有未支付的款项,您的债权人不得试图追讨您所欠款项,或止赎或收回任何抵押品,直至您的首次逾期付款到期后的三个日历月,或直至保险公司支付或拒绝您的索赔,以两者中较早发生者为准。但是,如果您的残疾索赔提出时您有到期应付的款项或存在其他违约情况,或者如果高级抵押权人或留置权人正在止赎,您的债权人可以尝试追讨、止赎或收回。
如果保险公司在三个日历月内支付索赔,您的债权人必须接受该款项,视同您按时支付。如果保险公司在三个日历月内拒绝索赔,或在三个日历月内接受索赔但认定为部分残疾并支付的金额少于全额残疾的金额,您将有35天的时间,自拒绝或接受部分残疾索赔的通知发出之日起,支付逾期款项,或支付逾期款项与保险公司为部分残疾支付金额之间的差额,外加滞纳金。您可以联系您的债权人,他们将告知您所欠金额。在此期限之后,您的债权人可以采取行动追讨、止赎或收回您可能提供的任何抵押品。
如果保险公司接受您的索赔,但要求您提交额外表格以保持持续付款的资格,您应不迟于规定时间提交这些已填妥的额外表格。如果您未按时提交这些表格,保险公司可能会停止支付,届时您的债权人将能够采取行动追讨、止赎或收回您已提供的任何抵押品。
(g)CA 民法 Code § 1812.402(g) 如果债务人未支付其声称因当前残疾而享有残疾保险覆盖的款项,且债权人在向债务人发出逾期通知后,在不知晓债务人声称享有残疾保险覆盖的情况下,因未付款而援引任何债权人补救措施,则在本篇规定下,以下条款适用:
(1)CA 民法 Code § 1812.402(g)(1) 债权人收到债务人索赔通知后,在索赔期的剩余时间和(e)款规定的期限内,不得援引任何进一步的债权人补救措施。
(2)CA 民法 Code § 1812.402(g)(2) 债权人收到根据第1812.401条(f)款规定发出的债务人索赔通知后,应撤销所有已针对声称享有保险覆盖的逾期款项所援引的债权人补救措施,但债权人无义务恢复已通过善意合法销售出售给与债权人无共同所有权或控制关系的任何人的财产。
(3)CA 民法 Code § 1812.402(g)(3) 债务人应承担因援引或撤销任何债权人补救措施而实际发生的成本和费用。
(4)CA 民法 Code § 1812.402(g)(4) 只要债权人遵守本款的(1)和(2)项规定,债权人即不违反本篇规定,也不承担(i)款项下的责任。
(h)CA 民法 Code § 1812.402(h) 本篇赋予债务人的权利和补救措施应相互累积,并累积于债务人根据其他法律可能享有的所有其他权利和补救措施。
(i)CA 民法 Code § 1812.402(i) 债务人可以就任何违反本篇规定的行为提起损害赔偿、衡平法救济或其他救济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