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48.3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借记卡相关的几个术语。“已接受借记卡”是指持卡人或其授权的人请求、签署或使用的借记卡。“账户”是指个人或家庭银行账户,如支票账户或储蓄账户。“借记卡”是指一种无需个人识别码(PIN)即可电子访问资金的工具。“借记卡发卡机构”是提供借记卡的实体。“借记卡持卡人”是获得借记卡的人。“未经授权使用”是指未经持卡人许可或持卡人未从中受益而使用借记卡,但不包括持卡人允许他人使用但尚未撤销该许可的情况,或发卡机构自行使用的情况。

本篇章中,下列定义适用:
(a)CA 民法 Code § 1748.30(a) “已接受借记卡”指借记卡持卡人已请求并收到、或已签署、或已使用、或已授权他人使用以获取金钱、财产、劳务或服务的任何借记卡。任何为续期或替代已接受借记卡而发行的借记卡,在借记卡持卡人收到时即成为已接受借记卡,无论该借记卡是由同一发卡机构还是由后续发卡机构发行。
(b)CA 民法 Code § 1748.30(b) “账户”指主要为个人、家庭或家居目的设立的活期存款(支票)账户、储蓄账户或其他消费者资产账户,但不包括信用计划中偶尔或附带的贷方余额。
(c)CA 民法 Code § 1748.30(c) “充分通知”具有与第1747.02条 (k) 款中相同的含义。
(d)CA 民法 Code § 1748.30(d) “借记卡”指已接受借记卡或访问借记卡持卡人账户的其他方式,可用于发起电子资金转账,并且无需个人识别码等唯一识别信息即可用于发起访问借记卡持卡人账户。
(e)CA 民法 Code § 1748.30(e) “借记卡发卡机构”指发行借记卡的任何人或该人的代理人。
(f)CA 民法 Code § 1748.30(f) “借记卡持卡人”指获发借记卡的自然人。
(g)CA 民法 Code § 1748.30(g) “未经授权使用”指除借记卡持卡人以外的任何人使用借记卡,在未经实际授权的情况下从借记卡持卡人账户发起电子资金转账,且借记卡持卡人未从中受益。该术语不包括以下任何方式发起的电子资金转账:
(1)CA 民法 Code § 1748.30(g)(1) 由借记卡持卡人向其账户提供借记卡的人发起,除非借记卡持卡人已通知借记卡发卡机构该人发起的转账不再获得授权。
(2)CA 民法 Code § 1748.30(g)(2) 由借记卡持卡人或与借记卡持卡人协同行动的任何人以欺诈意图发起。
(3)CA 民法 Code § 1748.30(g)(3) 由借记卡发卡机构或其雇员发起。

Section § 1748.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借记卡持卡人何时需要对卡片的未经授权使用负责。通常,如果满足特定条件,例如收到潜在责任通知以及如何报告卡片丢失或被盗的说明,持卡人最多只需承担50美元的责任。但是,如果持卡人未能在60天内报告对账单上出现的未经授权使用,他们可能需要支付该期限之后发生的费用,除非有正当理由导致延迟,例如生病或旅行。重要的是,持卡人无需对发卡机构或其员工的错误或欺诈行为负责。

(a)CA 民法 Code § 1748.31(a) 借记卡持卡人仅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时,才对借记卡的未经授权使用承担责任:
(1)CA 民法 Code § 1748.31(a)(1) 该卡是已接受的借记卡。
(2)CA 民法 Code § 1748.31(a)(2) 除(b)款另有规定外,责任不超过五十美元($50)。
(3)CA 民法 Code § 1748.31(a)(3) 借记卡发行人已向借记卡持卡人充分告知潜在责任。
(4)CA 民法 Code § 1748.31(a)(4) 借记卡发行人已向借记卡持卡人提供了告知借记卡发行人卡片丢失或被盗的方式说明。
(5)CA 民法 Code § 1748.31(a)(5) 未经授权的使用发生在借记卡持卡人通知借记卡发行人借记卡因丢失、被盗或其他原因已发生或可能发生未经授权使用之前。
(6)CA 民法 Code § 1748.31(a)(6) 借记卡发行人已提供了一种识别借记卡发行对象(即借记卡持卡人)的方式。
(b)CA 民法 Code § 1748.31(b) 尽管有(a)款规定,如果借记卡持卡人未能在借记卡发行人发送对账单后60天内报告对账单上出现的未经授权使用,并且如果发行人证明如果借记卡持卡人在60天内通知了发行人,则未经授权使用就不会发生,则借记卡持卡人应对在60天期满之后且在通知发行人之前发生的每笔未经授权转账的金额承担责任。如果借记卡持卡人延迟通知借记卡发行人是由于超出借记卡持卡人合理控制范围的减轻情节,则上述规定时间应合理延长。就本款而言,减轻情节的例子包括但不限于:长期旅行、借记卡持卡人或其家庭成员死亡或重病、住院、永久性精神障碍或严重身体障碍,除非该情况并未合理导致持卡人未能在60天内通知借记卡发行人。
(c)CA 民法 Code § 1748.31(c) 借记卡持卡人对由借记卡发行人、其代理人或雇员发起的错误或欺诈性转账不承担任何责任。

Section § 1748.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你不能放弃本法律章节中提供的权利和保护。这种放弃行为是不被允许的,因为它违背了法律旨在保护的宗旨,因此不会被视为有效或具有强制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