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分期付款销售零售分期付款合同条款
Section § 1803.2
这项法律规定,每份零售分期付款合同必须是一份单一文件,清晰列出商品和服务的付款条款和费用。它必须包含任何相关的本票或债务。如果合同涉及担保权益(即资产被用作抵押品),合同顶部应标明“担保协议”。如果不涉及,则应标明“零售分期付款合同”。如果涉及不动产担保权益,必须包含一项警告,说明如果错过付款,可能会失去该财产的风险。合同还必须告知买方提前还款的选项以及任何相关的融资费用退款,并使用预先计算或简单利息等特定方法进行计算。这些规定于1995年10月1日生效,但该格式可在此日期之前使用,以符合先前的立法变更。
Section § 1803.3
合同必须包含买卖双方的具体信息,并清楚描述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务。合同还必须包含所需的财务披露,即使其他法规没有强制要求,且这些披露必须以特定格式呈现。这些披露包括现金价格、税费、保费、任何管理性融资费用以及首付款的明细。如果融资费用以特定方式(例如简单利息)计算,合同需要说明如果贷款提前偿还,任何未赚取费用将如何处理。融资中包含的保险也必须列出明细,说明保险范围和费用。任何涉及抵押品的协议都必须清楚地识别该财产。
Section § 1803.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在合同中支付保险费用,合同必须说明由谁实际办理保险——是您还是卖方。保险费用不得超过保险公司允许的金额。如果卖方为您办理保险,他们必须在45天内向您发送保险凭证。如果有人不遵守这些规定,可能会适用另一项保险法律中的某些处罚。
Section § 1803.6
这项法律允许合同中包含针对逾期付款的罚款,即滞纳金。如果买方逾期至少10天,可能会被收取最高10美元;如果逾期至少15天,则最高可收取15美元。每笔逾期付款只能收取一次此类费用,无论逾期多久。如果买卖双方有书面协议来延迟或延长付款,则不适用滞纳金。合同还可能要求买方支付合理的催收费用,如果他们未经许可将货物移出本州、未能更新地址,或者在错过付款后45天内未回复合同持有人。
Section § 1803.7
这项法律规定,卖方在买方签字时必须向买方提供一份清晰可读的合同副本或任何已签署的文件。如果卖方没有提供,买方只需支付现金价格。合同中必须在买方签字处正上方,以至少10磅粗体字清晰显示买方已收到文件副本的确认。如果买方确认收到文件,通常会推定文件已正确交付,除非有证据证明并非如此。此外,如果合同持有人提供了这些文件,并指示买方在30天内书面通知他们是否未收到合同副本或任何其他文件,而买方没有提出异议,那么就推定所有程序都已妥善完成。
Section § 1803.8
这项法律规定了当零售分期付款销售通过邮件或电话进行,且没有销售人员直接参与时,应如何处理。如果卖方在任何人都可查阅的目录中明确提供了所有销售信息,他们就不必像通常要求的那样立即向买方提供合同副本。相反,如果合同中有任何空白处,卖方可以使用目录中的价格和条款来填写这些空白。卖方随后必须在货物发货后的 (15) 天内,向买方发送一份书面声明,详细说明合同中已添加的内容。
Section § 1803.9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买卖双方同意买方通过贷款来为购买提供资金,那么如果买方在尝试后仍无法以合理条款获得贷款,他们可以取消交易。为此,买方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卖方,并且双方必须退还已交换的任何金钱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