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78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担保人与保证人之间不再有区别;在法律上,两者含义相同。简单来说,两者都指某人承诺偿还他人的债务,或用自己的财产来担保这笔债务。各种类型的此类义务,例如催收担保,仍然被视为保证。然而,信用证(一种用于交易的金融工具)不被视为保证。信用证的具体定义在此处适用《商法典》中的规定。

担保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区别特此废除。本法典或本州现行或此后颁布的任何其他法规或法律中使用的这些术语及其派生词,应具有本节所定义的相同含义。担保人或保证人是指承诺为他人的债务、违约或过失承担责任,或为此抵押财产的人。催收担保和持续担保是保证义务的形式,除为使特别相关的规定生效所必需者外,应受所有与一般保证相关的法律规定的约束。信用证不属于保证义务的形式。就本节而言,“信用证”一词是指《商法典》第5102条(a)款第(10)项所定义的“信用证”,无论该承诺是否受《商法典》第5章(自第5101条起)管辖。

Section § 2788

Explanation
即使当事人不知道或不同意,你也可以同意为他们的财务责任作担保。
一个人即使在主债务人不知情或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成为保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