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证人的地位
Section § 2832
这项法律规定,表面上看起来是债务主要负责人(即主债务人)的人,可以证明他们实际上只是提供担保(即保证人),这意味着他们不是主要的还款责任人。但是,这条规定不适用于那些相信此人是主要债务人并因此行事的人。他们不需要证明债权人接受了他们作为保证人的身份。
Section § 2837
Section § 2839
如果主债务得到履行,或者适当提出履行,那么提供担保的人(保证人)就免除了责任。
Section § 2845
Section § 2847
如果你是一个保证人,也就是说你承诺如果别人不还钱,你会替他们还,并且你最终替他们还了钱,那么最初欠钱的人(主债务人)就必须把钱还给你,包括你不得不支付的任何费用。但是,你不能要求其他人还钱给你,除非法律的下一条规定你可以这样做。
Section § 2848
Section § 2849
如果你是一名保证人,也就是说你为他人的债务或义务提供担保,那么你就有权使用债权人或另一位担保人持有的任何抵押品或担保,无论你在同意成为保证人时是否知晓这些担保的存在。
Section § 2854
如果有人欠你钱,并且有另一个人(保证人)承诺为这笔债务提供担保,那么当债务到期时,你可以使用保证人从欠债人那里获得的任何担保物或抵押品,来确保你能够收回欠款。
Section § 285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仲裁裁决是针对主要当事人(即主债务人)作出的,它不会自动适用于该当事人的担保人,即承诺承担某些义务的人。该法律旨在在处理这类仲裁结果时,适用现行规则。
Section § 2856
本法律解释了担保人或保证人(指同意为他人债务负责的人)可以选择放弃某些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向债务人追偿的能力。法律允许这些弃权有效,即使合同中没有具体的法律措辞,只要放弃的意图明确即可。此外,法律规定此类弃权不适用于某些房屋抵押贷款。通常,债权人可以不先止赎财产就要求担保人付款,如果债务与不动产相关,担保人会失去某些抗辩权。此外,对于借款人居住的多户住宅相关贷款的弃权,处理方式有所不同。如果弃权是在1997年之前达成的,则适用当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