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任何个人书面请求,任何维护邮件列表的机构应将该个人的姓名和地址从该列表中删除,但如果该姓名仅由该机构用于直接联系该个人,则该机构无需删除该个人的姓名。
信息实践法附则
Section § 1798.61
本法律条文规定,可以分享拥有专业执照或正在申请执照的人员的姓名和地址。这些信息可以分享,但仅限于向他们提供与其专业相关的教育材料或课程信息。
持证人信息 专业职业 地址
Section § 1798.63
本节强调,本章的规定应被解释为大力维护隐私权,无论这些权利是源于本章,还是源于美国或加州宪法。
本章规定应作宽泛解释,以保护根据本章或根据联邦或州宪法产生的隐私权。
隐私权 解释 联邦宪法
Section § 1798.64
本节解释了加州政府存储机构记录的方式。当记录由总务局局长存储时,它仍被视为属于创建该记录的机构。局长只能将其返还给该机构,或遵循不与本法律冲突的规则来共享。如果一份关于可识别个人的记录因具有历史价值而被送往州档案馆,那么它将被视为由档案馆管理。
(a)CA 民法 Code § 1798.64(a) 各机构记录,凡经总务局局长根据《州行政手册》的规定为本章之目的接受用于存储、处理和维护的,应被视为由存放该记录的机构维护,并应继续受本章规定的约束。总务局局长不得披露该记录,除非向维护该记录的机构披露,或根据该机构制定的且与本章规定不冲突的规则披露。
(b)CA 民法 Code § 1798.64(b) 每一份与可识别个人相关的机构记录,凡在1978年7月1日之前或之后,已或正被移交至州档案馆,作为具有足够历史或其他价值以保证加利福尼亚州政府对其持续保存的记录,为本章之目的,应被视为由档案馆维护。
机构记录 总务局局长 州行政手册
Section § 1798.66
这项法律允许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在满足两个条件的情况下,将某些时限延长至60天:延长请求是在1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提出的,并且相关记录存储在磁带上。
第8条(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798. 30)中规定的时限,如果存在以下条件,可由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延长至60天:
(a)CA 民法 Code § 1798.66(a) 该请求是在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提出;并且
(b)CA 民法 Code § 1798.66(b) 所请求的记录存储在磁带上。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 时限延长 60天
Section § 1798.67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政府机构为了州政府的利益,对某人的财产设定了留置权或债权,那么它们可以分享关于该人身份的信息。这样做是为了确保识别出正确的人,特别是当有其他人拥有类似姓名时。
机构披露 不动产 留置权信息
Section § 1798.68
这项法律允许地区检察官要求获取根据法律其他部分可以披露的某些信息。如果一个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没有提供信息,地区检察官可以请求法院强制该机构分享。法院将决定隐私需求是否比公开信息更重要。即使地区检察官获得了信息,这也不会改变这些记录的法律地位。
(a)CA 民法 Code § 1798.68(a) 根据第1798.24条第(e)、(f)或(o)款的规定允许披露的信息,地区检察官要求时应予提供。
当机构在提出请求后的10个工作日内未能或拒绝提供所要求的信息时,地区检察官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要求披露信息。法院可以要求该机构允许查阅,除非扣留此类记录的公共利益或正当理由明显超过了披露的公共利益。
(b)CA 民法 Code § 1798.68(b) 根据本章规定向地区检察官披露信息,不应改变记录在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下的地位。
信息披露 地区检察官请求 法院申请
Section § 1798.69
州平衡委员会不能分享持有其颁发的执照或许可证的人的姓名和地址,除非是为了核查转售证明或处理税务事宜。但是,如果法律允许,他们可以与联邦、州或地方政府机构分享数据。
(a)CA 民法 Code § 1798.69(a) 除(b)款另有规定外,州平衡委员会不得披露在州平衡委员会注册或持有其颁发的执照或许可证的个人的姓名和地址,除非为核实转售证明或执行《收入与税收法典》的税收和费用规定所必需。
(b)CA 民法 Code § 1798.69(b) 本节任何规定均不得禁止州平衡委员会向任何联邦或州机构或地方政府披露,或限制其使用委员会收集的、法律另有授权的任何数据。
州平衡委员会 姓名披露 地址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