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章中使用的术语:
(a)CA 民法 Code § 1799(a) “簿记服务”一词指记账、编制试算平衡表、编制报表、进行审计或编制报告,所有这些均作为簿记业务的一部分,但前提是此类试算平衡表、报表或报告不得以该个人的名义发布,声称其已由注册会计师或公共会计师编制或审查。
(b)CA 民法 Code § 1799(b) “商业实体”一词指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协会或其他团体,无论其组织形式如何,也无论其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但不包括根据本州或美国法律设立、特许或持有贷款或信贷授权许可或证书,并受本州或美国官员或机构监管的金融机构,也不包括任何此类金融机构的母公司,或任何此类金融机构或母公司的任何子公司。
(c)CA 民法 Code § 1799(c) “个人”一词指自然人。
(d)CA 民法 Code § 1799(d) “人”一词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号、协会或政府实体。
(e)CA 民法 Code § 1799(e) “记录”一词指任何关于个人或商业实体的信息项目、集合或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