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果买方放弃购买他们打算居住的住宅物业会发生什么。如果买方未能履行合同,合同可以规定他们欠卖方一定金额的款项,这被称为违约金。如果这笔金额是房屋价格的3%或更少,则除非被认定不合理,否则是有效的。如果超过3%,则必须证明其合理性。对于拥有10个或更多单元的新建公寓,如果违约金超过3%,卖方必须计算其实际财务损失并退还多余部分。卖方需要努力减少任何损失,并在90天内向买方退款。对于新建公寓内的销售以及找到新买方的情况,适用特定规则。

(a)CA 民法 Code § 1675(a) 本节所用“住宅物业”指主要由住宅组成的房地产,且符合以下两项要求:
(1)CA 民法 Code § 1675(a)(1) 该住宅包含不超过四个住宅单元。
(2)CA 民法 Code § 1675(a)(2) 在签订购买和出售该物业的合同时,买方打算将该住宅或其一个单元作为其住所。
(b)CA 民法 Code § 1675(b) 购买和出售住宅物业合同中的一项条款,规定买方未能完成物业购买时,其支付的全部或部分款项应构成对卖方的违约金,该条款在以现金或支票(包括远期支票)形式实际支付款项的情况下有效,如果该条款符合第1677节和第1678节以及本节(c)款或(d)款的要求。
(c)CA 民法 Code § 1675(c) 如果根据违约金条款实际支付的金额不超过购买价格的3%,则该条款在实际支付款项的范围内有效,除非买方证明该金额作为违约金是不合理的。
(d)CA 民法 Code § 1675(d) 如果根据违约金条款实际支付的金额超过购买价格的3%,则该条款无效,除非主张该条款有效的一方证明实际支付的金额作为违约金是合理的。
(e)CA 民法 Code § 1675(e) 就(c)款和(d)款而言,实际支付的违约金金额的合理性应通过考虑以下两项来确定:
(1)CA 民法 Code § 1675(e)(1) 签订合同时存在的情况。
(2)CA 民法 Code § 1675(e)(2) 任何后续出售或购买同一物业的合同的价格及其他条款和情况,如果该出售或合同是在买方违约后六个月内签订的。
(f)Copy CA 民法 Code § 1675(f)
(1)Copy CA 民法 Code § 1675(f)(1) 尽管有(c)款或(d)款的规定,对于根据第783节定义的、新建的连体公寓单元的首次销售,如果涉及位于包含10个或更多住宅公寓单元的建筑物内的连体住宅公寓单元的销售,且根据违约金条款实际支付给卖方的金额超过该交易中住宅单元购买价格的3%,则在买方违约的情况下,应发生以下两项情况:
(A)CA 民法 Code § 1675(f)(1)(A) 卖方应就与该住宅单元的建造和销售相关且合理可分配的成本和收入进行核算,并在该建筑物内单元销售最终托管结束后的60个日历日内完成。
(B)CA 民法 Code § 1675(f)(1)(B) 该核算应包括与住宅物业的建造和销售相关的所有成本和收入,以及因买方违约造成的任何延误。卖方应尽合理努力减轻因违约造成的任何损害。卖方应向买方退还此前作为违约金保留的款项中,超出以下两者中较大金额的部分:即原约定住宅物业购买价格的3%或根据核算得出的因买方违约造成的卖方损失金额。
(2)CA 民法 Code § 1675(f)(2) 退款应在建筑物内所有住宅公寓单元的销售或租赁最终托管结束后的90天内寄送至买方最后已知的地址。
(3)CA 民法 Code § 1675(f)(3) 如果卖方在核算后保留的金额不超过购买价格的3%,则该金额有效,除非买方根据(e)款证明该金额作为违约金是不合理的。
(4)Copy CA 民法 Code § 1675(f)(4)
(d)Copy CA 民法 Code § 1675(f)(4)(d)款不适用于根据本款保留的任何违约金金额合理性方面的任何争议。
(5)CA 民法 Code § 1675(f)(5) 尽管有(1)款规定的核算执行时限,如果新的合格买方已签订购买相关住宅物业的合同,卖方应在新的合格买方签订购买合同后的60个日历日内进行核算。
(6)CA 民法 Code § 1675(f)(6) 本款所用“建筑物”指以下任一情况:
(A)CA 民法 Code § 1675(f)(6)(A) 建在共同地基上的改良物。
(B)CA 民法 Code § 1675(f)(6)(B) 由同一所有者建造的改良物,由于改良物的设计特征或改良物所在物业的物理特征,必须同时建造。
(7)CA 民法 Code § 1675(f)(7) 本款所用“新的合格买方”指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买方:

Section § 1676

Explanation
如果买方未能按约定购买房地产,合同可以为卖方设定一个预先确定的赔偿金额。只要合同符合法律其他部分规定的特定条件,这种约定就是允许的。

Section § 167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房地产合同中包含一项关于买方未能完成购买时向卖方支付赔偿金的条款,则必须满足某些条件才能使其有效。具体来说,该条款需要由所有相关方单独签署或签注,并且如果它是印刷合同的一部分,则必须清晰醒目地显示,要么是粗体字,要么是对比色和字体大小。

房地产买卖合同中,如果买方未能完成房产购买,约定卖方损害赔偿金的条款无效,除非:
(a)CA 民法 Code § 1677(a) 该条款由合同各方单独签署或签注;并且
(b)CA 民法 Code § 1677(b) 如果该条款包含在印刷合同中,则其应以至少10磅粗体字或至少8磅粗体对比红色字体显示。

Section § 167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买方支付了不止一笔款项,这些款项被算作取消合同的罚金,那么首笔付款之后的任何款项,只有在符合特殊规定时才能被视为罚金。首先,所有付款的总额必须符合另一项法律(第1675条)的规定。其次,对于首笔付款之后的每一笔付款,都需要有一份单独的协议,这份协议必须由所有相关方单独签署或草签,并符合另一套要求(第1677条)。

如果买方支付的款项不止一笔,且根据第1675条构成违约金,则首笔付款之后的任何款项,仅在以下情况下方可作为违约金有效:(1) 所有此类付款的总额符合第1675条的规定;且 (2) 针对每笔此类后续付款,合同各方均单独签署或草签了一份符合第1677条规定的单独违约金条款。

Section § 1679

Explanation
简单来说,本法律条款是关于如果买方放弃购买房产会发生什么。它特别讨论了违约金条款,这意味着如果买方未能完成购买,卖方将获得一笔固定金额的款项。本章仅涵盖此类支付给卖方的条款。房地产合同中的其他类似条款则由不同的法律条款来判断。

Section § 168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本章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改变或剥夺不动产合同当事人请求法院强制完成交易(即强制履行)的能力,如果合同条款未被遵守。

Section § 168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本章的规则不适用于由另一个特定条款(第2985条)涵盖的房地产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