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即因违约而支付的罚款)的条款何时有效。通常,这些罚款条款是有效的,除非质疑方能证明该条款在合同签订时是不合理的。但是,对于涉及个人购买、个人用途租赁或居住用途租赁的合同,此类条款自动无效,除非确定实际损害赔偿额确实非常困难。在这些情况下,约定的金额必须是双方同意的、对违约损害赔偿额的合理估计。

(a)CA 民法 Code § 1671(a) 本节不适用于任何其他明确适用于该合同的法规规定了确定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有效性的规则或标准的情形。
(b)CA 民法 Code § 1671(b) 除 (c) 款另有规定外,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条款有效,除非寻求使该条款无效的一方证明该条款在合同订立时存在的情形下是不合理的。
(c)CA 民法 Code § 1671(c) 当违约金拟向以下任一方追偿时,违约金条款的有效性应根据 (d) 款而非 (b) 款确定:
(1)CA 民法 Code § 1671(c)(1) 该当事人零售购买或租赁个人财产或服务的合同当事人,且主要用于该当事人的个人、家庭或家居目的;或
(2)CA 民法 Code § 1671(c)(2) 不动产租赁合同当事人,且该不动产用于该当事人或依赖该当事人供养的人居住。
(d)CA 民法 Code § 1671(d) 在 (c) 款所述情形下,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条款无效,但该合同当事人可在其中约定一个金额,当根据案件性质,确定实际损害赔偿额不切实际或极其困难时,该金额应被推定为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害赔偿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