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opy CA 民法 Code § 1632.5(a)
(1)Copy CA 民法 Code § 1632.5(a)(1) 受监管的金融机构,如果在签订以住宅房地产为担保的贷款或信用延期合同或协议过程中,主要以西班牙语、中文、他加禄语、越南语或韩语进行口头或书面协商,则应在合同或协议签署之前,向该合同或协议的另一方交付分节 (i) 中所述的、针对该语言的适用表格。
(2)CA 民法 Code § 1632.5(a)(2) 受监管的金融机构,如果主要以西班牙语、中文、他加禄语、越南语或韩语协商修改以住宅房地产为担保的贷款或信用延期的任何条款,并以书面形式向借款人提供最终贷款修改,则应在提出最终贷款修改要约时,向该借款人交付分节 (i) 的第 (4) 款中描述的表格之一,该表格应以与协商相同的语言总结贷款的修改条款。
(b)CA 民法 Code § 1632.5(b) 就本节而言:
(1)CA 民法 Code § 1632.5(b)(1) “合同”或“协议”具有第 1632 节分节 (g) 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2)CA 民法 Code § 1632.5(b)(2) “受监管的金融机构”指银行、储蓄协会(如《金融法典》第 5102 节所定义)、信用合作社,或其控股公司、关联公司或子公司,或受《金融法典》第 7 编(自第 18000 节起)、第 9 编(自第 22000 节起)或第 20 编(自第 50000 节起)管辖的任何人。
(c)Copy CA 民法 Code § 1632.5(c)
(1)Copy CA 民法 Code § 1632.5(c)(1) 对于分节 (a) 中所述的以住宅房地产为担保的贷款或信用延期合同或协议,遵守本节规定的受监管金融机构应被视为遵守第 1632 节的规定。
(2)CA 民法 Code § 1632.5(c)(2) 除分节 (a) 第 (2) 款所述的贷款或信用延期外,对于分节 (a) 中所述的以住宅房地产为担保的贷款或信用延期合同或协议,遵守第 1632 节规定的受监管金融机构应被视为遵守本节的规定。
(d)Copy CA 民法 Code § 1632.5(d)
(1)Copy CA 民法 Code § 1632.5(d)(1) 除第 (2) 款和第 (3) 款另有规定外,受监管的金融机构应不迟于收到书面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提供分节 (i) 第 (1) 款所述的《诚信估算披露表》,如果在提供翻译表格后但在贷款完成之前,任何总结的贷款条款发生重大变化,受监管的金融机构应在贷款完成之前提供翻译表格的更新版本。
(2)CA 民法 Code § 1632.5(d)(2) 对于受《联邦法规法典》第 12 篇第 1026.19 节分节 (e) 管辖的交易,受监管的金融机构应不迟于收到书面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供分节 (i) 第 (2) 款所述的、以适用语言翻译的《贷款估算表》。如果在提供《贷款估算表》后但在贷款完成之前,任何总结的贷款条款发生重大变化,受监管的金融机构应在贷款完成之前提供翻译表格的更新版本。
(3)CA 民法 Code § 1632.5(d)(3) 对于受《联邦法规法典》第 12 篇第 1026.19 节分节 (f) 管辖的交易,受监管的金融机构应在贷款完成之前至少三个工作日,提供分节 (i) 第 (3) 款所述的、以适用语言翻译的《结清披露表》。
(e)Copy CA 民法 Code § 1632.5(e)
(1)Copy CA 民法 Code § 1632.5(e)(1) 如果与受监管金融机构进行协商的一方通过其自己的口译员协商合同条款,则本节不适用于分节 (a) 所述的、主要使用非英语语言进行协商的受监管金融机构。
(2)CA 民法 Code § 1632.5(e)(2) 就本分节而言,“当事人自己的口译员”指非未成年人,能够流利说写并完全理解英语以及分节 (a) 中指定的一种语言(即合同协商所使用的语言),且不受从事该行业或业务的人雇佣,其服务并非通过该人提供的。
(f)CA 民法 Code § 1632.5(f) 尽管有分节 (a) 的规定,翻译表格可以保留已签署的英文合同或协议的以下任何要素,无需翻译:
(1)CA 民法 Code § 1632.5(f)(1) 个人和其他人的姓名和头衔。
(2)CA 民法 Code § 1632.5(f)(2) 地址、品牌名称、商品名称、商标或注册服务标志。
(3)CA 民法 Code § 1632.5(f)(3) 货物或服务的品牌和型号的完整或缩写名称。
(4)CA 民法 Code § 1632.5(f)(4) 字母数字代码。
(5)CA 民法 Code § 1632.5(f)(5) 没有普遍接受的非英语翻译的单个词语或表达。
(g)CA 民法 Code § 1632.5(g) 以英文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条款应决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但是,(i)款所述并由(a)款要求的表格译文,仅在证明因合同或协议的实质性条款和条件与先前提供给借款人的译文表格存在重大差异而未订立合同或协议时,方可作为证据采纳。
(h)Copy CA 民法 Code § 1632.5(h)
(1)Copy CA 民法 Code § 1632.5(h)(1) 许可机构可在适当通知并给予听证机会后,通过命令对违反本条任何规定的受监管金融机构处以行政处罚,且该受监管金融机构可能承担行政处罚,首次违规最高可达两千五百美元 ($2,500),第二次违规最高可达五千美元 ($5,000),此后每次违规最高可达一万美元 ($10,000)。除豁免于《行政程序法》规定的许可机构外,任何听证会均应根据《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自第11500条起)第五章)举行,且许可机构应拥有该法案授予的所有权力。
(2)CA 民法 Code § 1632.5(h)(2) 许可机构可行使其根据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可获得的所有权限和权力,以管理和执行本条,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和审查被许可人的账簿和记录,并收取和征收这些活动的合理费用。许可机构不得就同一服务向被许可人重复收费。许可机构根据其许可法律可获得的任何民事、刑事和行政权限及补救措施,可以许可机构认为适当的任何组合方式寻求和采用,以执行本条规定。
(3)CA 民法 Code § 1632.5(h)(3) 任何违反本条的受监管金融机构应被视为违反了其许可法律。
(4)CA 民法 Code § 1632.5(h)(4) 本条不应被解释为损害或阻碍总检察长提起诉讼以执行本分部。
(i)CA 民法 Code § 1632.5(i) 金融保护和创新部应根据(a)款规定的每种语言的现有表格,提供以下每种表格,供受监管金融机构根据(a)款总结抵押贷款条款之用。在提供这些表格时,金融保护和创新部可参考以下现有表格:
(1)CA 民法 Code § 1632.5(i)(1) 美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的《诚信估算披露表》。
(2)CA 民法 Code § 1632.5(i)(2) 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的《贷款估算表》。
(3)CA 民法 Code § 1632.5(i)(3) 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的《结算披露表》。
(4)CA 民法 Code § 1632.5(i)(4) 联邦国民抵押贷款协会的《抵押贷款修改、再摊销或延期协议》(表格181)、《贷款修改协议(提供固定利率)》(表格3179)和《贷款修改协议(提供可调利率)》(表格3161)。
(j)CA 民法 Code § 1632.5(j) 本条不适用于联邦特许银行、信用合作社、储蓄银行或储蓄机构。
(k)CA 民法 Code § 1632.5(k) 除(h)款另有规定外,本条不应被解释为创建或增强州法律下先前不存在的任何索赔、诉讼权或民事责任,或限制州法律下以其他方式存在的任何索赔、诉讼权或民事责任。
(l)CA 民法 Code § 1632.5(l) 针对受监管金融机构违反本条的行为提起的诉讼,只能由许可机构或总检察长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