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19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合同有两种形式:明示合同,其条款明确规定;以及默示合同,其条款是从行为或情况中推断出来的。

合同分为明示合同和默示合同。

Section § 1620

Explanation
本法将明示合同定义为一种协议,其中所有细节和条款都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明确传达。

Section § 162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默示合同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或举止形成的,即使没有任何正式的书面或口头约定。

Section § 1622

Explanation
在加州,你们的协议不总是需要书面形式。大多数合同都可以口头达成,除非有特定法律规定它们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Section § 1623

Explanation
如果一份本应是书面形式的合同,因一方当事人欺骗其他方,使其误以为合同已是书面形式而未能订立,那么受影响的一方仍可强制执行该合同,对抗欺骗方。

Section § 16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某些类型的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才有效。这些合同包括:一年内无法履行的协议、为他人债务作担保的承诺、一年以上的租赁、房地产交易、买方支付房产债务的协议,以及非个人用途的超过10万美元的大额贷款。然而,涉及非自然人的“合格金融合同”(例如货币互换或商品期权)即使没有书面形式,只要有充分证据表明已达成协议,也可能获得豁免。电子通信和确认有时可以作为合格金融合同的证据,但对于房地产等其他类型的合同,通常仍需要正式的书面协议。

(a)CA 民法 Code § 1624(a) 除非下列合同或其备忘录或记录为书面形式,并经被指控方或其代理人签署,否则无效:
(1)CA 民法 Code § 1624(a)(1) 根据其条款,自订立之日起一年内无法履行的协议。
(2)CA 民法 Code § 1624(a)(2) 为他人债务、违约或过失承担责任的特别承诺,但第2794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3)CA 民法 Code § 1624(a)(3) 租赁期超过一年的协议,或出售不动产或其中权益的协议;此类协议,如由被指控方的代理人订立,则无效,除非代理人的授权书为书面形式,并经被指控方签署。
(4)CA 民法 Code § 1624(a)(4) 授权或雇用代理人、经纪人或任何其他人购买或出售不动产,或租赁不动产超过一年,或为报酬或佣金寻找、介绍或发现不动产买方或卖方,或租赁期超过一年的不动产承租人或出租人的协议。
(5)CA 民法 Code § 1624(a)(5) 根据其条款,在其承诺人有生之年无法履行的协议。
(6)CA 民法 Code § 1624(a)(6) 不动产购买方支付由所购不动产上的抵押或信托契据担保的债务的协议,除非财产转让文件中明确规定购买方承担该债务。
(7)CA 民法 Code § 1624(a)(7) 由从事贷款或安排贷款或延长信用业务的人订立的,金额超过十万美元 ($100,000),并非主要用于个人、家庭或家居目的的贷款或授予或延长信用的合同、承诺、保证或约定。就本节而言,仅以由一至四个住宅单元组成的住宅物业作担保的贷款合同、承诺、保证或约定,应被视为用于个人、家庭或家居目的。
(b)CA 民法 Code § 1624(b) 尽管有(a)款第(1)项的规定:
(1)CA 民法 Code § 1624(b)(1) 在其他方面有效且可强制执行的协议或合同,不因缺乏备忘录、记录或其他书面形式而无效,且可通过诉讼或抗辩方式强制执行,前提是该协议或合同是第(2)项所定义的合格金融合同,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CA 民法 Code § 1624(b)(1)(A) 如第(3)项所规定,有充分证据表明合同已订立。
(B)CA 民法 Code § 1624(b)(1)(B) 合同各方通过先前或后续的书面合同,已同意自其就该等条款达成协议(通过电话、电子信息交换或其他方式)之时起受合格金融合同条款的约束。
(2)CA 民法 Code § 1624(b)(2) 就本款而言,“合格金融合同”是指各方均非自然人且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协议:
(A)CA 民法 Code § 1624(b)(2)(A) 以远期、即期、次日交割或其他方式买卖外汇、外币、金银、硬币或贵金属。
(B)CA 民法 Code § 1624(b)(2)(B) 买卖或转让任何商品或任何类似的货物、物品、服务、权利或权益的合同(在合约市场或交易所进行或受其规则约束的期货商品购买合同除外),这些商品、货物、物品、服务、权利或权益目前或将来成为远期合同交易的标的,或其任何产品或副产品,且到期日晚于合同订立之日两天以上。
(C)CA 民法 Code § 1624(b)(2)(C) 买卖货币,或以美元计价的银行间存款。
(D)CA 民法 Code § 1624(b)(2)(D) 货币期权、货币互换或交叉货币利率互换。
(E)CA 民法 Code § 1624(b)(2)(E) 商品互换或商品期权(在合约市场或交易所进行或受其规则约束的期权合同除外)。
(F)CA 民法 Code § 1624(b)(2)(F) 利率互换、基差互换、远期利率交易或利率期权。
(G)CA 民法 Code § 1624(b)(2)(G) 证券指数互换或期权,或证券或证券价格互换或期权。
(H)CA 民法 Code § 1624(b)(2)(H) 涉及任何其他与价格或指数相关的类似交易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涉及上述任何组合的任何交易或协议,任何利率、商品价格、商品指数、证券或证券价格、证券指数、其他价格指数或贷款价格的上限、下限、区间或类似交易)。
(I)CA 民法 Code § 1624(b)(2)(I) 与上述任何一项相关的期权。
(3)CA 民法 Code § 1624(b)(3) 有充分证据表明合同已经订立,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下:
(A)CA 民法 Code § 1624(b)(3)(A) 有电子通信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录音或通过计算机检索产生的有形书面文本),根据本州法律可采纳为证据,足以表明双方之间已通过该通信订立合同。
(B)CA 民法 Code § 1624(b)(3)(B) 寻求强制执行一方收到书面确认,该确认足以表明双方之间已订立合同,且对发送方具有约束力,收到时间不迟于合同订立后的第五个营业日(或双方可能书面约定的任何其他期限),且发送方在收到确认后的第三个营业日(或双方可能书面约定的其他期限)或之前,未收到对确认中实质性条款的书面异议。就本分段而言,确认或对其的异议在负责该交易的个人实际收到时即视为收到;如果更早,则在推定收到时即视为收到,推定收到是指如果接收方(作为一个组织)已尽合理勤勉义务,该个人本应实际收到之时。就本分段而言,“营业日”是指双方均营业并进行与该确认所涉合格金融合同相关业务的日期。
(C)CA 民法 Code § 1624(b)(3)(C) 寻求强制执行一方在其诉状、证词或以其他方式在法庭上承认合同已经订立。
(D)CA 民法 Code § 1624(b)(3)(D) 有票据、备忘录或其他书面文件,足以表明合同已经订立,并由寻求强制执行一方或其授权代理人或经纪人签署。
就本段而言,表明通过电子通信订立合同的证据,或确认书、承认、票据、备忘录或书面文件,不会因其遗漏或错误陈述一项或多项已约定的实质性条款而视为证据不足,只要该证据为认定合同已订立提供了合理依据。
(4)CA 民法 Code § 1624(4) 就本分节而言,通过电传、传真、计算机检索或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传输电子信号的其他过程产生的有形书面文本应构成书面文件,任何一方以认证书面文件的现有意图执行或采用的符号应构成签署。段落 (3) 分段 (B) 中提及的确认书和异议通知可以通过电传、传真、计算机或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传输电子信号的其他类似过程进行通信,但声称以该方式进行通信的一方,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应承担证明对方实际或推定收到的举证责任,如段落 (3) 分段 (B) 所述。
(c)CA 民法 Code § 1624(c) 本节不适用于受《商法典》第 10 编(自第 10101 条起)管辖的租赁。
(d)CA 民法 Code § 1624(d) 瞬时性质的电子消息,未设计为保留或创建永久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短信或即时消息格式的通信,在本篇下不足以构成转让不动产的合同,除非有符合分节 (b) 段落 (3) 分段 (B) 要求的书面确认。

Section § 1624.5

Explanation

如果你买卖价值超过 5000 美元的个人物品,通常需要一份书面文件(或电子记录),上面显示约定的价格和物品等详细信息,并且必须由合同的相对方签署。但是,此规则不适用于《商法典》管辖下的某些与货物、证券或担保交易相关的合同。此外,如果是一份有充分证据证明的合格金融合同,或者存在书面协议,此规则也同样不适用。

(a)CA 民法 Code § 1624.5(a) 除 (b) 款所述情况外,个人财产买卖合同,如果其金额或补救价值超过五千美元 ($5,000),则不得通过诉讼或抗辩方式强制执行,除非存在某种记录(如第 1633.2 条 (m) 款所定义,但仅限于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表明当事人之间已按确定或约定的价格订立买卖合同,合理识别了标的物,并由被寻求强制执行的当事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包括通过电子签名方式签署,如第 1633.2 条 (h) 款所定义,但仅限于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
(b)Copy CA 民法 Code § 1624.5(b)
(a)Copy CA 民法 Code § 1624.5(b)(a) 款不适用于受《商法典》管辖的合同,包括货物买卖合同(《商法典》第 2201 条)、证券买卖合同(《商法典》第 8113 条)以及担保协议(《商法典》第 9201 条和第 9203 条)。
(c)CA 民法 Code § 1624.5(c) 如果存在以下任一情况,则 (a) 款不适用于第 1624 条 (b) 款 (2) 项所定义的合格金融合同:
(1)CA 民法 Code § 1624.5(c)(1) 存在充分证据(如第 1624 条 (b) 款 (3) 项所规定),表明合同已订立。
(2)CA 民法 Code § 1624.5(c)(2) 当事人通过先前或后续的书面合同,已同意自其就合格金融合同条款达成协议(通过电话、电子信息交换或其他方式)之时起受该条款约束。

Section § 1625

Explanation
当你签署一份书面合同时,它会取代任何关于同一事项的先前讨论或协议。这意味着书面协议才是最终有效的。

Section § 16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一份书面合同一旦交付给为其订立合同的人或其代表,就立即生效。

书面合同在其交付给为其利益而订立的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时生效。

Section § 16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关于赠与交付的规则,无论是无条件的还是附带特定条件的,都适用于任何书面合同。

Section § 16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公司印章或官方印章可以通过直接在文件所在的纸张或材料上压印的方式加盖到文件上。这意味着印章无需单独附加;它们可以直接压印在文件上。

Section § 162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盖章文件和未盖章文件之间不再有任何法律区别。换句话说,无论文件是否盖章,它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和重要性。

盖章文书与未盖章文书之间的一切区别均予废除。

Section § 16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停车或保管车辆的书面合同只有在符合特定要求时才有效。合同顶部必须用大字清晰地写明“本合同限制我方责任——请阅读”,并且所有条款都必须清晰可读。即使接受合同的利益,也不能放弃这项法律的保护。合同的大字副本必须张贴在每个停车场入口处。城市可以制定更严格的规定。

除第1630.5条另有规定外,一份规定机动车停放或保管的印刷保管合同,除非符合以下规定,否则不具有全部或部分约束力,对车主或将车辆交由他人保管的人均不具约束力:
(a)CA 民法 Code § 1630(a) “本合同限制我方责任——请阅读”以10磅或更大字体的全部大写字母印在顶部。
(b)CA 民法 Code § 1630(b) 合同的所有条款均以8磅或更大字体清晰印刷。
(c)CA 民法 Code § 1630(c) 接受本条规定所包含合同项下的利益,不应被解释为放弃本条规定,并且以放弃本条规定为条件签发此类合同是非法的。
一份以大字体印刷的合同副本,面积至少为17x22英寸,应张贴在停车场每个入口的显眼位置。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解释为禁止制定不低于本条限制性规定的城市条例,并且此类制定是明确授权的。

Section § 163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将车辆和钥匙交给停车服务或保管提供商,如果您的车辆被盗,他们不能逃避责任。即使有合同,如果车辆在他们看管期间被盗,提供商也必须承担责任。

Section § 1631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加利福尼亚州销售采矿机械,你需要在销售时向买方提供销售单据。你还必须保存一份书面记录,其中包含销售日期、机械详情以及买方的姓名和地址。同样,如果你是买方,你也应该保存一份自己的记录,其中包含卖方的姓名和地址、机械详情以及购买日期。

Section § 16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商家主要使用五种特定语言(西班牙语、中文、他加禄语、越南语或韩语)与您进行交易,他们必须在您签署任何合同或协议之前,向您提供一份书面翻译件。这是为了确保您完全理解交易内容。该规定适用于汽车贷款、租赁以及某些类型的法律服务等。如果商家不遵守规定,您有权取消(或“撤销”)合同。法律明确规定,您不能放弃这项权利——它旨在保护消费者。存在一些例外情况,例如您有自己的翻译人员,或针对某些商业租赁。如果英文条款和翻译条款存在重大不符,可能意味着合同无效。

(a)CA 民法 Code § 1632(a) 立法机关特此发现并声明以下所有事项:
(1)CA 民法 Code § 1632(a)(1) 本节于1976年颁布,旨在为本州庞大且不断增长的西班牙语人口增加消费者信息和保护。
(2)CA 民法 Code § 1632(a)(2) 自1976年以来,本州人口日益多样化,在家中以英语以外的语言作为主要语言的加州居民人数急剧增加。
(3)CA 民法 Code § 1632(a)(3) 根据美国社区调查(该调查已取代十年一次的人口普查,用于提供美国居民的详细社会经济信息)的数据,基于2009年至2011年合并数据,约有1520万加州居民在家中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相比之下,约有1960万人只在家中使用英语。在那些在家中使用英语以外语言的加州居民中,约有840万人英语说得非常好,另有300万人英语说得好。其余380万受访加州居民英语说得不好或根本不会说英语。在该群体中,在家中使用最广泛的五种非英语语言是西班牙语、中文、他加禄语、越南语和韩语。这五种语言被约350万名英语水平有限或不具备英语能力、在家中使用英语以外语言的380万加州居民所使用。
(b)CA 民法 Code § 1632(b) 从事贸易或业务的人,如果在订立以下任何合同或协议的过程中,主要以西班牙语、中文、他加禄语、越南语或韩语进行口头或书面协商,则应在合同或协议签署之前,向合同或协议的另一方以及任何其他将签署该合同或协议的人,提供一份以该合同或协议协商所用语言书写的翻译件,该翻译件应包含该合同或协议中所有条款和条件的翻译:
(1)CA 民法 Code § 1632(b)(1) 受第3编第4部分第2章(自第1801条起)以及第14章第2b节(自第2981条起)和第2d节(自第2985.7条起)规定约束的合同或协议。
(2)CA 民法 Code § 1632(b)(2) 非以不动产担保的贷款或信用延期,或无担保贷款,主要用于个人、家庭或家居目的。
(3)CA 民法 Code § 1632(b)(3) 期限超过一个月的租赁、转租、租房合同或协议,或其他租赁期合同或协议,涵盖住宅、公寓、移动房屋或其他通常作为住所的居住单元。
(4)CA 民法 Code § 1632(b)(4) 尽管有第 (2) 款规定,但主要用于个人、家庭或家居目的的贷款或信用延期,如果该贷款或信用延期受《商业和职业法典》第4编第1部分第3章第7条(自第10240条起)的规定约束,或受《金融法典》第7编(自第18000条起)或第9编(自第22000条起)的规定约束。
(5)CA 民法 Code § 1632(b)(5) 尽管有第 (2) 款规定,但第3编第4部分第4章第8节(自第1923条起)所述的反向抵押贷款。
(6)CA 民法 Code § 1632(b)(6) 为获取法律服务而订立的包含费用或收费声明的合同或协议,且从事该业务的人员目前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3编第4章(自第6000条起)获得执业律师许可。
(7)CA 民法 Code § 1632(b)(7) 受第3编第4部分第14章第2节第1.5条(自第2945条起)约束的止赎咨询合同。
(8)CA 民法 Code § 1632(b)(8) 房东与合格商业租户之间于2025年1月1日或之后签订的,涵盖非住宅区商业空间的租赁、转租、租房合同或协议,或其他租赁期合同或协议。
(c)CA 民法 Code § 1632(c) 尽管有 (b) 款规定,对于受本部分以及《商业和职业法典》第4编第1部分第3章第7条(自第10240条起)约束的贷款,如果以 (b) 款中指定的任何一种协商语言向借款人提供《商业和职业法典》第10240条要求的声明翻译件,则视为符合 (b) 款规定。
(d)CA 民法 Code § 1632(d) 在执行 (b) 款所述的租赁、转租或租房合同或协议的时间和地点,应以 (b) 款中指定的任何一种协商语言向承租人或租户提供通知。
(2)CA 民法 Code § 1632(d)(2)  在本分节中,“当事人自己的口译员”指非未成年人,且能够流利地说英语和分节 (b) 中规定的任何语言,并能充分理解这两种语言,且合同、租赁或其他义务是以这些语言进行协商的,并且不被从事该贸易或业务的人雇用,或其服务不是通过该人提供的。
(3)CA 民法 Code § 1632(d)(3) 本分节不适用于分节 (b) 第 (8) 款所述的合同或协议。
(i)CA 民法 Code § 1632(i) 尽管有分节 (b) 的规定,译文可以保留已签署的英文合同或协议的以下元素,无需翻译:个人和其他人的姓名和头衔、地址、品牌名称、商品名称、商标、注册服务标志、商品或服务的型号和款式的完整或缩写名称、字母数字代码、数字、以数字表示的美元金额、日期,以及没有公认非英语译文的个别词语或表达。该译文可以但不要求签署。
(j)CA 民法 Code § 1632(j) 以英文签署的合同或协议的条款应决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合同的译文或分节 (e) 要求的披露,如果以分节 (b) 中规定的任何语言(合同或协议以此语言协商)提供,则仅在以下情况下可作为证据采纳:证明由于合同与译文的实质性条款和条件存在重大差异,因此未订立合同。
(k)Copy CA 民法 Code § 1632(k)
(1)Copy CA 民法 Code § 1632(k)(1) 未能遵守本条规定的,受害人可以按照本章规定的方式撤销合同或协议。如果已出售并转让给金融机构的消费信贷销售合同或消费租赁合同根据本分节被撤销,消费者应向与消费者签订合同的人进行赔偿,并由该人向消费者进行赔偿,并应向受让人发出撤销通知。尽管合同是无追索权转让的,该转让应被视为已撤销,且转让人应立即从受让人处回购该合同。
(2)CA 民法 Code § 1632(k)(2) 尽管有第 (1) 款的规定,只有符合条件的商业租户可以根据本分节撤销分节 (b) 第 (8) 款所述的合同。
(l)CA 民法 Code § 1632(l) 任何放弃本条规定的行为均违反公共政策,无效且不可执行。
(m)CA 民法 Code § 1632(m) 就本条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民法 Code § 1632(m)(1) “商业不动产”指本州的所有不动产,但受第 4 部分第 5 篇第 2 章(自第 1940 条起)管辖的住宅单元、第 798.3 条定义的移动房屋以及第 799.29 条定义的休闲车除外。
(2)CA 民法 Code § 1632(m)(2) “微型企业”具有《商业和职业法典》第 18000 条分节 (a) 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3)CA 民法 Code § 1632(m)(3) “非营利组织”指任何符合 1986 年《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 501(c)(3) 条规定的私人非营利组织。
(4)CA 民法 Code § 1632(m)(4) “符合条件的商业租户”指满足以下两项要求的商业不动产租户:
(A)CA 民法 Code § 1632(m)(4)(A) 该租户是微型企业、员工少于 10 人的餐厅,或员工少于 20 人的非营利组织。
(B)Copy CA 民法 Code § 1632(m)(4)(B)
(i)Copy CA 民法 Code § 1632(m)(4)(B)(i) 受 (ii) 款约束,租户在过去 12 个月内向房东提供了书面通知,表明其是符合条件的商业租户,并就员工人数进行了自我声明,此时本条规定的保护措施生效。
(ii)CA 民法 Code § 1632(m)(4)(B)(i)(ii) 除非租赁期限为按周、按月或其他少于一个月的期限,租户在租赁合同签订之前或签订时,以及此后每年,提供了 (i) 款所述的通知和自我声明,此时本条规定的保护措施生效。

Section § 1632.5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金融机构在以西班牙语、中文、他加禄语、越南语或韩语协商以住宅物业为担保的贷款或信用协议时,提供这些语言的翻译表格。在最终确定此类协议之前,他们必须提供翻译后的条款,以确保借款人理解详细信息。《诚信估算表》和《贷款估算表》等特定表格也必须翻译并在相关时间提供。如果贷款条款发生重大变化,则需要提供更新的翻译。如果借款人使用自己的口译员,或者协商涉及某些联邦特许机构,则本法律不适用。对不遵守规定者将处以罚款,翻译文件可在争议中用作证据。只有许可机构或总检察长可以执行本法律,且不产生超出现有州法律的新法律索赔。

(a)Copy CA 民法 Code § 1632.5(a)
(1)Copy CA 民法 Code § 1632.5(a)(1) 受监管的金融机构,如果在签订以住宅房地产为担保的贷款或信用延期合同或协议过程中,主要以西班牙语、中文、他加禄语、越南语或韩语进行口头或书面协商,则应在合同或协议签署之前,向该合同或协议的另一方交付分节 (i) 中所述的、针对该语言的适用表格。
(2)CA 民法 Code § 1632.5(a)(2) 受监管的金融机构,如果主要以西班牙语、中文、他加禄语、越南语或韩语协商修改以住宅房地产为担保的贷款或信用延期的任何条款,并以书面形式向借款人提供最终贷款修改,则应在提出最终贷款修改要约时,向该借款人交付分节 (i) 的第 (4) 款中描述的表格之一,该表格应以与协商相同的语言总结贷款的修改条款。
(b)CA 民法 Code § 1632.5(b) 就本节而言:
(1)CA 民法 Code § 1632.5(b)(1) “合同”或“协议”具有第 1632 节分节 (g) 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2)CA 民法 Code § 1632.5(b)(2) “受监管的金融机构”指银行、储蓄协会(如《金融法典》第 5102 节所定义)、信用合作社,或其控股公司、关联公司或子公司,或受《金融法典》第 7 编(自第 18000 节起)、第 9 编(自第 22000 节起)或第 20 编(自第 50000 节起)管辖的任何人。
(c)Copy CA 民法 Code § 1632.5(c)
(1)Copy CA 民法 Code § 1632.5(c)(1) 对于分节 (a) 中所述的以住宅房地产为担保的贷款或信用延期合同或协议,遵守本节规定的受监管金融机构应被视为遵守第 1632 节的规定。
(2)CA 民法 Code § 1632.5(c)(2) 除分节 (a) 第 (2) 款所述的贷款或信用延期外,对于分节 (a) 中所述的以住宅房地产为担保的贷款或信用延期合同或协议,遵守第 1632 节规定的受监管金融机构应被视为遵守本节的规定。
(d)Copy CA 民法 Code § 1632.5(d)
(1)Copy CA 民法 Code § 1632.5(d)(1) 除第 (2) 款和第 (3) 款另有规定外,受监管的金融机构应不迟于收到书面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提供分节 (i) 第 (1) 款所述的《诚信估算披露表》,如果在提供翻译表格后但在贷款完成之前,任何总结的贷款条款发生重大变化,受监管的金融机构应在贷款完成之前提供翻译表格的更新版本。
(2)CA 民法 Code § 1632.5(d)(2) 对于受《联邦法规法典》第 12 篇第 1026.19 节分节 (e) 管辖的交易,受监管的金融机构应不迟于收到书面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供分节 (i) 第 (2) 款所述的、以适用语言翻译的《贷款估算表》。如果在提供《贷款估算表》后但在贷款完成之前,任何总结的贷款条款发生重大变化,受监管的金融机构应在贷款完成之前提供翻译表格的更新版本。
(3)CA 民法 Code § 1632.5(d)(3) 对于受《联邦法规法典》第 12 篇第 1026.19 节分节 (f) 管辖的交易,受监管的金融机构应在贷款完成之前至少三个工作日,提供分节 (i) 第 (3) 款所述的、以适用语言翻译的《结清披露表》。
(e)Copy CA 民法 Code § 1632.5(e)
(1)Copy CA 民法 Code § 1632.5(e)(1) 如果与受监管金融机构进行协商的一方通过其自己的口译员协商合同条款,则本节不适用于分节 (a) 所述的、主要使用非英语语言进行协商的受监管金融机构。
(2)CA 民法 Code § 1632.5(e)(2) 就本分节而言,“当事人自己的口译员”指非未成年人,能够流利说写并完全理解英语以及分节 (a) 中指定的一种语言(即合同协商所使用的语言),且不受从事该行业或业务的人雇佣,其服务并非通过该人提供的。
(f)CA 民法 Code § 1632.5(f) 尽管有分节 (a) 的规定,翻译表格可以保留已签署的英文合同或协议的以下任何要素,无需翻译:
(1)CA 民法 Code § 1632.5(f)(1) 个人和其他人的姓名和头衔。
(2)CA 民法 Code § 1632.5(f)(2) 地址、品牌名称、商品名称、商标或注册服务标志。
(3)CA 民法 Code § 1632.5(f)(3) 货物或服务的品牌和型号的完整或缩写名称。
(4)CA 民法 Code § 1632.5(f)(4) 字母数字代码。
(5)CA 民法 Code § 1632.5(f)(5) 没有普遍接受的非英语翻译的单个词语或表达。
(g)CA 民法 Code § 1632.5(g) 以英文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条款应决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但是,(i)款所述并由(a)款要求的表格译文,仅在证明因合同或协议的实质性条款和条件与先前提供给借款人的译文表格存在重大差异而未订立合同或协议时,方可作为证据采纳。
(h)Copy CA 民法 Code § 1632.5(h)
(1)Copy CA 民法 Code § 1632.5(h)(1) 许可机构可在适当通知并给予听证机会后,通过命令对违反本条任何规定的受监管金融机构处以行政处罚,且该受监管金融机构可能承担行政处罚,首次违规最高可达两千五百美元 ($2,500),第二次违规最高可达五千美元 ($5,000),此后每次违规最高可达一万美元 ($10,000)。除豁免于《行政程序法》规定的许可机构外,任何听证会均应根据《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自第11500条起)第五章)举行,且许可机构应拥有该法案授予的所有权力。
(2)CA 民法 Code § 1632.5(h)(2) 许可机构可行使其根据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可获得的所有权限和权力,以管理和执行本条,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和审查被许可人的账簿和记录,并收取和征收这些活动的合理费用。许可机构不得就同一服务向被许可人重复收费。许可机构根据其许可法律可获得的任何民事、刑事和行政权限及补救措施,可以许可机构认为适当的任何组合方式寻求和采用,以执行本条规定。
(3)CA 民法 Code § 1632.5(h)(3) 任何违反本条的受监管金融机构应被视为违反了其许可法律。
(4)CA 民法 Code § 1632.5(h)(4) 本条不应被解释为损害或阻碍总检察长提起诉讼以执行本分部。
(i)CA 民法 Code § 1632.5(i) 金融保护和创新部应根据(a)款规定的每种语言的现有表格,提供以下每种表格,供受监管金融机构根据(a)款总结抵押贷款条款之用。在提供这些表格时,金融保护和创新部可参考以下现有表格:
(1)CA 民法 Code § 1632.5(i)(1) 美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的《诚信估算披露表》。
(2)CA 民法 Code § 1632.5(i)(2) 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的《贷款估算表》。
(3)CA 民法 Code § 1632.5(i)(3) 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的《结算披露表》。
(4)CA 民法 Code § 1632.5(i)(4) 联邦国民抵押贷款协会的《抵押贷款修改、再摊销或延期协议》(表格181)、《贷款修改协议(提供固定利率)》(表格3179)和《贷款修改协议(提供可调利率)》(表格3161)。
(j)CA 民法 Code § 1632.5(j) 本条不适用于联邦特许银行、信用合作社、储蓄银行或储蓄机构。
(k)CA 民法 Code § 1632.5(k) 除(h)款另有规定外,本条不应被解释为创建或增强州法律下先前不存在的任何索赔、诉讼权或民事责任,或限制州法律下以其他方式存在的任何索赔、诉讼权或民事责任。
(l)CA 民法 Code § 1632.5(l) 针对受监管金融机构违反本条的行为提起的诉讼,只能由许可机构或总检察长提起。

Section § 16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人们通过电子方式向经纪自营商申请经纪协议,并使用数字签名或电子签名,这些签名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效力。此类协议在经纪自营商接受后即成为有效合同,除非存在通常会使任何合同无效的理由。这项法律不改变任何现行的合同法律规定。“经纪自营商”指的是根据特定法规获得许可的机构。电子记录和签名可以是用于签署文件的声音、符号或过程。数字签名必须是唯一的、可验证的、由用户单独控制的,并且与它所签署的数据相关联,以确保如果数据发生更改,数字签名就会失效。电子申请必须遵守所有相关的证券法律,并清晰地展示所需的披露信息。潜在客户必须能够确认他们已阅读这些披露信息。

(a)CA 民法 Code § 1633(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潜在客户与经纪自营商签订经纪协议的申请,如果该申请以电子方式传输并附有潜在客户的电子签名或数字签名(如分节 (d)、(e)、(f) 和 (g) 所述),则在经纪自营商接受后,应被视为一份完全签署、有效、可执行且不可撤销的书面合同,除非存在使任何其他合同无效、不可执行或可撤销的理由。
(b)CA 民法 Code § 1633(b)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废除或限制任何原本适用于本节所管辖合同的现有法律,或任何责任理论或任何其他可依法获得的补救措施。
(c)CA 民法 Code § 1633(c) 就本节而言,“经纪自营商”指根据《公司法》第四编第一分部第三部分(自第 25200 条起)获得许可或根据该部分豁免许可的任何经纪自营商。
(d)CA 民法 Code § 1633(d) “电子的”指与具有电气、数字、磁性、无线、光学、电磁或类似能力的技术相关的。
(e)CA 民法 Code § 1633(e) “电子记录”指以电子方式创建、生成、发送、传输、接收或存储的记录。
(f)CA 民法 Code § 1633(f) “电子签名”指附着于电子记录或与电子记录逻辑关联,并由意图签署该电子记录的人执行或采用的电子声音、符号或过程。
(g)CA 民法 Code § 1633(g) 就本节而言,“数字签名”指由计算机创建的电子标识符,使用方意图使其具有与使用手写签名相同的效力。数字签名的使用应具有与手写签名相同的效力,如果它包含以下所有特征:
(1)CA 民法 Code § 1633(g)(1) 它对使用它的人是唯一的。
(2)CA 民法 Code § 1633(g)(2) 它是可验证的。
(3)CA 民法 Code § 1633(g)(3) 它在使用它的人的单独控制之下。
(4)CA 民法 Code § 1633(g)(4) 它以一种方式与数据链接,即如果数据被更改,数字签名将失效。
(h)CA 民法 Code § 1633(h) 电子签名或数字签名的使用应具有与手写签名相同的效力。
(i)CA 民法 Code § 1633(i) 根据分节 (a) 以电子方式传输的申请应遵守所有适用的联邦和州证券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涉及向潜在客户披露信息。除非这些法律法规目前要求披露信息以粗体显示或打印,具有特定字体或字号,并显眼地放置在申请中的指定位置,否则披露信息应显眼地显示并以大写字母、粗体打印,并显示或打印在签名行正上方。披露信息应以通俗易懂的英文书写。披露信息的全文应按照本分节的要求包含在申请中。
(j)CA 民法 Code § 1633(j) 凡根据联邦或州法律法规要求确认已向潜在客户进行披露时,根据分节 (a) 以电子方式传输的申请应提供一种方式,供潜在客户确认其已阅读该披露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