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05

Explanation
本条解释,如果某人做出允诺,并因此获得其原本无权获得的东西,或者如果另一方同意承受其原本无义务接受的某种损失,那么这便是做出该允诺的有效理由或“对价”。这基本上是说,如果存在利益或负担的真实交换,那么一项交易就是合法有效的。

Section § 16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已经有法律义务去做某事,或者他们因为从他人那里获得了好处或给他人造成了损失而感到有道德义务,这可以算作他们做出承诺的有效理由。然而,这项承诺仅在与原始义务相符且不超出其范围的情况下才有效。

Section § 16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签订合同的价值或理由(称为“对价”)必须是合法的。关于什么是合法的更多细节,请参阅第1667条。

Section § 1608

Explanation

如果签订合同的任何部分原因是违法的,那么整个合同就无法执行。同样,如果你在协议中给予或承诺非法的事物,那么该协议也无法成立。

如果一个或多个标的物的单一对价的任何部分,或单一标的物的多个对价的任何部分是非法的,则整个合同无效。

Section § 1609

Explanation

本节主要说明,对价(即你在合同中给予或承诺的东西)可以是已经完成的(已履行),也可以是将来要完成的(待履行)。如果对价是待履行的,它就必须遵守法律中另一部分的某些规定。

对价可以是已履行的或待履行的,可以是全部或部分。只要其是待履行的,就受本篇第四章规定的约束。

Section § 161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说,当合同中约定未来提供某种有价值的东西(对价)时,即使合同没有明确具体的金额,也是可以的。相反,这个金额的确定方式可以由第三方来决定,或者根据合同中提到的某个特定标准来确定。

Section § 16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合同没有明确规定一方应获得多少报酬或如何计算该报酬,并且将该决定权留给合同中的一方,那么该报酬应等于所交换或提供的物品或服务的合理价值。

Section § 1612

Explanation
如果合同规定了确定其价值的方式,但该方式实际无法执行,则整个合同无效。然而,本规则不适用于本法典第 1729 条和第 1730 条中描述的情况。
如果合同规定了确定其对价的唯一方法,而该方法表面上不可能执行,则整个合同无效;但本条不适用于本法典第 1729 条和第 1730 条规定的情况。

Section § 1613

Explanation
如果合同规定了确定各方所得的独特方式,且该方式不可行,那么合同中只有该部分无效。但是,本规则不适用于其他条款(1729)和(1730)中涵盖的特定情况。

Section § 1614

Explanation
简单来说,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存在书面协议,通常会推定其中存在有价值的交换,除非有证据证明并非如此。

Section § 1615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想证明一份合同或协议无效,理由是没有足够的对价交换,那么他们有责任证明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