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个或多个标的物的单一对价的任何部分,或单一标的物的多个对价的任何部分是非法的,则整个合同无效。
合同的性质对价
Section § 1605
本条解释,如果某人做出允诺,并因此获得其原本无权获得的东西,或者如果另一方同意承受其原本无义务接受的某种损失,那么这便是做出该允诺的有效理由或“对价”。这基本上是说,如果存在利益或负担的真实交换,那么一项交易就是合法有效的。
允诺人 给予的利益 诱因
Section § 1606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已经有法律义务去做某事,或者他们因为从他人那里获得了好处或给他人造成了损失而感到有道德义务,这可以算作他们做出承诺的有效理由。然而,这项承诺仅在与原始义务相符且不超出其范围的情况下才有效。
法律义务 道德义务 承诺人
Section § 1609
本节主要说明,对价(即你在合同中给予或承诺的东西)可以是已经完成的(已履行),也可以是将来要完成的(待履行)。如果对价是待履行的,它就必须遵守法律中另一部分的某些规定。
对价可以是已履行的或待履行的,可以是全部或部分。只要其是待履行的,就受本篇第四章规定的约束。
对价 已履行对价 待履行对价
Section § 1610
本法律解释说,当合同中约定未来提供某种有价值的东西(对价)时,即使合同没有明确具体的金额,也是可以的。相反,这个金额的确定方式可以由第三方来决定,或者根据合同中提到的某个特定标准来确定。
对价 待履行 合同
Section § 161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合同没有明确规定一方应获得多少报酬或如何计算该报酬,并且将该决定权留给合同中的一方,那么该报酬应等于所交换或提供的物品或服务的合理价值。
合同 对价 确定
Section § 1612
如果合同规定了确定其价值的方式,但该方式实际无法执行,则整个合同无效。然而,本规则不适用于本法典第 1729 条和第 1730 条中描述的情况。
如果合同规定了确定其对价的唯一方法,而该方法表面上不可能执行,则整个合同无效;但本条不适用于本法典第 1729 条和第 1730 条规定的情况。
合同对价 唯一方法 无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