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为或不为某项事务的约定。
合同的性质定义
Section § 1550
要使一份合同有效,需要满足四个条件:所有参与方都必须在法律上具备签订合同的能力,他们都必须同意合同内容,合同的目的必须是合法的,并且必须有等价的交换。
合同的存在必须具备以下要素:
1. 具有订立合同能力的当事人;
2. 他们的同意;
3. 合法的标的;以及,
4. 充分的理由或对价。
合同要素 具备订约能力的当事人 同意
Section § 1550.5
本节强调加州已将大麻的医用和娱乐用合法化并加以监管。《同情使用法案》允许医用大麻,而第64号提案则使成人娱乐用大麻合法化。州政府已建立了一个框架来许可和监管大麻相关活动。只要企业遵守州和地方法律,其大麻经营活动就被认为是合法的,不违反道德,也不违反公共政策。这在任何联邦法律或其他州规定面前都有效。
(a)CA 民法 Code § 1550.5(a) 立法机关认定并宣布以下各项:
(1)CA 民法 Code § 1550.5(a)(1) 1996年《同情使用法案》,一项通过1996年11月5日全州大选第215号提案批准而颁布的倡议措施,授权在本州将大麻用于医疗目的。
(2)CA 民法 Code § 1550.5(a)(2) 立法机关通过了《医用大麻监管和安全法案》,即《商业和职业法典》第八部第3.5章(自第19300条起),以监管和许可本州的医用大麻。
(3)CA 民法 Code § 1550.5(a)(3) 《控制、监管和征税成人使用大麻法案》(AUMA),一项通过2016年11月8日全州大选第64号提案批准而颁布的倡议措施,授权21岁以上人士消费非医用大麻,并规定了本州某些商业非医用大麻活动的许可和监管。
(4)CA 民法 Code § 1550.5(a)(4) 立法机关通过了《医用和成人用大麻监管和安全法案》(《商业和职业法典》第十部(自第26000条起)),以整合医用大麻和非医用大麻(现称为成人用大麻)某些商业活动的许可和监管。
(b)CA 民法 Code § 1550.5(b) 尽管有任何法律,包括但不限于第1550、1667和1668条以及联邦法律,但符合加州法律和任何适用地方标准、要求和法规的医用大麻或成人用大麻相关商业活动,应被视为以下各项:
(1)CA 民法 Code § 1550.5(b)(1) 合同的合法标的。
(2)CA 民法 Code § 1550.5(b)(2) 不违反法律的明示规定、任何明示法律政策或良好道德。
(3)CA 民法 Code § 1550.5(b)(3) 不违反公共政策。
同情使用法案 第215号提案 医用大麻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