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565

Explanation

签订合同时,双方必须自愿同意,他们必须都同意合同条款,并且必须明确地将他们的同意告知对方。

合同当事人的同意必须是:
1. 自由的;
2. 相互的;并且,
3. 各方相互传达的。

Section § 1566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同意某事,但他们的同意并非自愿,这并不意味着该协议自动失效。然而,相关方可以选择通过遵循撤销协议的特定规则来取消或撤销该协议。

不自由的同意并非绝对无效,但当事人可以依照关于撤销一章规定的方式予以撤销。

Section § 1567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如果某人看似在压力或操纵下同意某事,其同意并非真实或自愿。如果同意是通过威胁、欺骗、过度影响、恐吓或误解获得的,则该同意不真实。

表面同意并非真实或自由,如果通过以下方式获得:
1. 胁迫;
2. 威胁;
3. 欺诈;
4. 不正当影响;或,
5. 错误。

Section § 156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因为上一节中提到的某个特定原因而同意,那么只有当这个原因确实影响了他们的同意决定时,这个同意才算有效。如果这个原因不存在,他们就不会同意。

Section § 1568.5

Explanation

在本条中,如果未成年人声称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已同意某事,该声明不应被视为实际同意。

未成年人声称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已同意的陈述,就本章而言,不应被视为同意。

Section § 1569

Explanation
本法定义了构成胁迫的情形。这包括非法拘禁某人或其家庭成员,使其违背意愿;非法扣留某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欺骗手段,使形式上合法的拘禁变得不公正地骚扰或压迫。

Section § 15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什么是“胁迫”,即一种威胁。它包括根据相关法律所述,对某人施加严重压力的威胁;对某人或其财产造成非法和暴力伤害的威胁;或者可能损害某人名誉的威胁。

胁迫包括以下威胁:
1. 施加在上条第 (1) 款和第 (3) 款中规定的此类胁迫;
2. 对上条中规定的任何人的身体或财产造成非法和暴力的伤害;或,
3. 对任何此类人的名誉造成伤害。

Section § 1571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欺诈可以是实际欺诈,即故意的欺骗;也可以是推定欺诈,即不需要欺骗意图但涉及不公平行为。

欺诈分为实际欺诈或推定欺诈。

Section § 15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合同中“实际欺诈”的含义。它包括就事实撒谎或误导,即使你不确定它们是否虚假,或者在你明知事实的情况下隐瞒真相。它还包括作出无意履行的承诺,或任何其他旨在诱骗他人同意合同的行为。

Section § 157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推定欺诈发生于以下情况:当某人违反义务并获得不公平优势,即使他们无意欺骗任何人。它也可能发生于法律认为某种行为或不行为是欺诈性的情况,无论是否存在实际的欺诈意图。

推定欺诈包括:
1. 任何违反义务的行为,该行为并非出于实际欺诈意图,但通过误导他人使其受损,或使其任何权利主张人受损,从而使有过错方或其任何权利主张人获利;或,
2. 法律特别声明为欺诈性的任何此类作为或不作为,不论是否存在实际欺诈。

Section § 1574

Explanation
实际欺诈是否发生,需要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事实和证据来确定。

Section § 157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不正当影响的发生,即当某人利用其权力或信任,以不公平地使自己受益而损害他人为代价。这可能发生在一个人利用信任他们的人、利用他人的精神弱点,或利用某人的紧急需求或困境时。

不正当影响构成:
1. 受他人信任之人,或对他人拥有实际或表见权力者,利用该信任或权力,以获取对他人不公平的优势;
2. 利用他人精神上的弱点,取得不公平的优势;或,
3. 利用他人必需或困境,取得极其压迫和不公平的优势。

Section § 15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错误可能是关于案件的事实,也可能是关于法律本身。

错误可分为事实错误或法律错误。

Section § 157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合同背景下什么是“事实错误”。这意味着某人犯错并非因为他们忽视了法律义务,而是因为他们对合同中的某个重要事实不知情或遗忘。这种错误也可能表现为相信某事现在或过去是真实的,但实际上并非如此。

事实错误是指并非因犯错方疏忽法律义务所致的错误,且包括:
1. 对合同相关的过去或现在的事实无意识的不知情或遗忘;或,
2. 相信合同相关的某事物现在存在但实际不存在,或相信该事物过去存在但实际从未存在。

Section § 157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在签订合同时,何为“法律错误”。它指出,如果出现以下两种情况之一,即构成法律错误:所有签约方都误解了法律,却以为自己理解正确;或者一方误解了法律,而其他方在签订合同时知道这一点却不纠正。

法律错误,就本条文而言,仅在下列情况下构成错误:
1. 所有当事人对法律均有误解,且均以为他们了解并理解该法律,并均对该法律犯了实质上相同的错误;或者,
2. 一方当事人对法律有误解,而其他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知晓此误解但并未纠正。

Section § 1579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误解或弄错了其他国家的法律,这被视为一个事实错误。

对外国法律的错误属于事实错误。

Section § 15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两方或多方要达成双方合意,他们必须对同一件事有相同的理解和看法。但是,在其他法律条文中规定的特定情况下,即使表面上看起来并非如此,法律也会推定他们已经同意。

Section § 15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要使合同中的同意有效,必须通过同意方的蓄意作为或不作为来表示。这种作为或不作为必须旨在表明同意,或自然而然地让其他人理解同意已给出。

Section § 1582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提出要约时明确规定了接受方式,你必须严格按照这些规定执行。否则,采用任何合理和常见的方式接受要约都是可以的。

Section § 15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旦有人同意一项提议并将其接受发送回提出提议的人,该接受即被视为有效。这意味着协议在接受被发送的那一刻达成,而不是在提议人收到时。

一旦接受提议的一方已将其接受置于向提议人传输的过程中,且符合上一节的规定,则同意即被视为已在双方之间充分传达。

Section § 15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按照一项提议的要求去做,或者接受该提议中提供的东西,就表示你同意了这项提议。

Section § 158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收到通过邮件寄送的、你没有要求或订购的商品或服务,这些物品将被视为免费赠品。你可以自由保留、使用或丢弃它们,而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如果发送方随后试图向你收费,你可以采取法律行动阻止他们,并可能追回律师费和诉讼费用。该条款还规定了定期发送商品的卖方的规则,要求他们在发送任何商品之前必须获得你的明确同意。某些订阅或会员计划存在例外情况,前提是它们向你提供了明确的指示以及选择退出或取消的选项。

任何个人、商号、合伙企业、协会或公司,或其代理人或雇员,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手段,提供商品、货物、商品或服务以供销售,如果该要约包括自愿且未经请求地发送或提供收件人未实际口头或书面订购或请求的商品、货物、商品或服务。收到任何商品、货物、商品或服务,在所有情况下均应被视为对收件人的无条件赠与,收件人可以其认为合适的任何方式使用或处置该商品、货物、商品或服务,而无需对发送方或提供方承担任何义务。
如果,在本条规定下被视为无条件赠与的任何收件之后,发送方或提供方继续发送与该赠与相关的账单或付款请求,收件人可以提起诉讼以禁止该行为,在该诉讼中,胜诉方还可获得合理的律师费和诉讼费用。
就本条而言,并仅限于通过邮件销售的商品或服务,“自愿且未经请求地发送或提供收件人未实际口头或书面订购或请求的商品、货物、商品或服务”包括公司选定并提供给消费者的任何商品或服务,这些商品或服务将邮寄给消费者以供销售或试用,或提供给消费者,除非消费者选择拒绝销售要约或试用收货。卖方选定并定期销售的商品或服务,必须由消费者就每次定期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签署声明或卡片,方可视为已明确订购。本款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a)CA 民法 Code § 1584.5(a) 符合本分节规定的合同计划或安排,根据该计划或安排,卖方定期向消费者提供一份表格或通知卡,消费者可使用该表格或通知卡指示卖方不要运送所提供的商品。表格或卡片上包含的任何不运送商品的指示,其字体大小应与表格或卡片上所有其他指示和条款的字体大小相同。表格或卡片应指定一个日期,消费者必须在该日期之前邮寄(“邮寄日期”)或卖方必须在该日期之前收到(“退回日期”),以防止所提供商品的运送。卖方应在退回日期前至少25天或在邮寄日期前至少20天邮寄该表格或卡片,或提供一个在消费者收到后至少10天的邮寄日期,但无论卖方选择何种系统邮寄该表格或卡片,该系统都必须确保消费者至少有10天的时间邮寄其表格或卡片。该表格或卡片应预先填写卖方地址,以便其可作为邮政回邮卡使用;或者,该表格或卡片应附带一个已填写卖方地址的回邮信封。在会员合同或申请表上,或在合同或表格的同一页上且紧邻合同或表格的位置,应以清晰醒目的语言披露该计划或安排的重要条款,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民法 Code § 1584.5(a)(1) 计划中规定订户必须按照卖方提供的方式通知卖方,如果其不希望购买或接收所选商品的部分。
(2)CA 民法 Code § 1584.5(a)(2) 订户承担的购买最低数量商品的任何义务。
(3)CA 民法 Code § 1584.5(a)(3) 已完成合同的订户随时取消其会员资格的权利。
(4)CA 民法 Code § 1584.5(a)(4) 账单费用是否包含邮费和手续费。
(b)CA 民法 Code § 1584.5(b) 不属于 (a) 分节涵盖的其他合同计划或安排,例如连续性计划、订阅安排、常备订单安排、补充和系列安排,根据这些计划或安排,卖方定期向已事先同意定期接收商品的消费者运送商品。

Section § 158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退出一个向其成员销售产品的俱乐部或组织,你可以寄一封挂号信通知他们你将退出。如果他们在收到你的信30天后仍然寄送你没有订购的物品,你可以将其作为礼物保留。你无需为此付款或将其寄回。如果你退出会员资格违反了与俱乐部的合同,你可能需要为此支付赔偿金,但无需为那些免费物品支付。如果此后他们继续向你催讨付款,你可以起诉他们,要求他们停止这种行为,如果你胜诉,甚至可以获得律师费。

Section § 1585

Explanation
当有人接受一项要约时,他们的接受必须明确且不带任何条件。如果他们更改了要约的任何条款,这就被视为一项新的提议,而不是接受。
承诺必须是绝对且无条件的,或者必须包含提议人可以从其余部分中分离出来的该性质的承诺,并且该承诺将约束接受人。有条件的承诺是一项新的提议。

Section § 1586

Explanation

只要对方还没有告诉你他们接受了你的提议,你就可以收回该提议;但一旦对方表示接受,你就不能再撤回了。

要约在其承诺传达给要约人之前,可以随时撤销,但在此之后则不能。

Section § 158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要约可以通过几种方式取消。第一,如果提出要约的人(提案人)在对方接受之前告知对方要约已撤销。第二,如果要约有时间限制,并且在该时间限制内没有被接受,或者如果没有设定时间限制,则在合理时间内没有被接受。第三,如果可能接受要约的人未能满足接受前所需的某些条件。最后,如果提出要约的人死亡或丧失作出决定的法律能力,要约也会被取消。

提案可通过以下任何一种方式撤销:
(a)CA 民法 Code § 1587(a) 提案人按照第1581条和第1583条规定的方式,在对方的承诺传达给提案人之前,向对方传达撤销通知。
(b)CA 民法 Code § 1587(b) 提案中规定的承诺期限届满,或者如果未规定期限,则在合理期限内未传达承诺。
(c)CA 民法 Code § 1587(c) 承诺人未能履行承诺的先决条件。
(d)CA 民法 Code § 1587(d) 提案人死亡或丧失作出决定的法律行为能力。

Section § 1588

Explanation
如果一份合同最初因为某人没有适当同意而未能完全有效,那么如果该人后来给予了完全同意,这份合同就可以变得有效。这意味着合同可以通过事后完全同意来修正。

Section § 1589

Explanation
如果你选择接受一项交易或协议带来的好处,这就好像你同意承担随之而来的所有责任,只要你了解或应该了解相关事实。

Section § 1590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因为计划结婚而向伴侣赠送金钱或财产,但最终婚姻没有实现,那么赠送礼物的人可以要回这些礼物。这可能是因为收到礼物的一方改变了主意,或者双方都决定不结婚。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的公平性来决定应该返还多少。

在本州,如果拟议婚姻的任何一方基于或假定婚姻将缔结而向另一方赠与金钱或财产,则在受赠人拒绝按预期缔结婚姻或双方同意放弃婚姻的情况下,赠与人可以收回该赠与物或其价值的一部分,具体数额由法院或陪审团根据案件的所有情况裁定为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