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的未履行、履行要约的未提出(全部或部分),或其中任何迟延,在下列原因作用的范围内,可获免责:
1. 当该履行或要约因债权人的行为或法律的规定而受阻或迟延时,即使合同中可能有规定此不构成免责事由;但是,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要求,援引本款规定的当事人应在免责事由发生后的合理时间内,向其他当事人发出书面通知,表明其意图要求延期、或意图提起诉讼、或任何其他类似或相关的意图,但该通知要求须合理且公正;
2. 当其因不可抗力或本州或美国的公敌行为而受阻或迟延时,除非当事人另有明确约定;或,
3. 当债务人因债权人意图或自然倾向于产生该效果的任何行为而被诱导不履行时,该行为须在该履行或要约可作出之时或之前实施,且在该时间之前未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