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521

Explanation
协议是指某人同意接受与实际应得之物不同或更少的东西,以此来解决一项债务或义务。

Section § 15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达成一项称为“和解协议”的约定来解决争议,他们仍然必须履行所约定的内容。然而,在他们实际完成和解协议的条款之前,原始义务不被视为完全解决或消除。

Section § 1523

Explanation
如果债权人同意接受与最初债务不同的东西,并且实际接受了,那么最初的债务就被视为已经履行,这就叫做“清偿”。

Section § 1524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人部分履行了其所欠的义务,并且债权人书面同意接受其作为所欠债务的全部清偿,那么该债务就被视为完全结清,即使没有额外的利益或支付。

Section § 15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鼓励在解决合同欠款纠纷时实现公平和正义。如果双方同意部分款项确实应付,欠款人可以无条件支付该笔款项。这使得对方仍然可以就他们认为仍未支付的任何款项采取其他法律行动。但是,如果付款附带条件,则对方可以依赖其他法律选项,因为本特定规则将不适用。

本州的公共政策是为了纳税人和诉讼当事人的最佳利益,通过将诉讼事项降至最低管辖级别来鼓励公平交易和促进司法公正。
如果合同项下的应付总金额发生争议,且双方承认部分款项确实应付,债务人可以无条件支付该承认应付的金额,从而保留对方就任何声称的余额可能享有的所有其他补救措施。
如果付款附带任何条件,本条不应被视为限制了对方根据法律其他规定就原声称金额可获得的补救措施。

Section § 152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在何种情况下,接受一张标有“全额支付”字样的支票可以完全结清债务,这被称为“和解与清偿”。通常情况下,如果您没有意识到支票上的字样,或者您划掉了这些字样,那么兑现支票并不会结清全部债务。但如果支票是与所有债权人获得类似待遇的更广泛协议的一部分,并且您知晓该协议,或者支票是与解除债权相关的,则存在例外情况。最后,如果您至少提前15天收到关于支票附带限制的书面通知,即使该通知只是寄到记录在案的地址,也视为有效通知。

(a)CA 民法 Code § 1526(a) 如果债权有争议或未确定,且债务人开出支票或汇票以完全清偿该债权,并且支票或汇票上标明“全额支付”或类似含义的字样,则如果债权人通过划掉或以其他方式删除该批注来反对接受全额付款,或者如果接受该支票或汇票是无意中或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的,则接受该支票或汇票不构成和解与清偿。
(b)CA 民法 Code § 1526(b) 尽管有(a)款规定,如果支票或汇票是根据债务人与其债权人之间的和解或延期协议开出的,并且根据该和解或延期协议,同一类别的所有债权人获得类似待遇,且债权人在知晓该限制的情况下收到支票或汇票,则接受该支票或汇票构成和解与清偿。
如果债权人符合以下任一情况,则应推定其已知晓该限制:
(1)CA 民法 Code § 1526(1) 在收到支票或汇票之前,已签署书面同意和解或延期协议。
(2)CA 民法 Code § 1526(2) 在收到支票或汇票前不少于15天但不超过90天,已收到书面通知,告知将开出附带限制性背书的支票或汇票,并且接受并兑现该支票或汇票将构成和解与清偿。
(c)CA 民法 Code § 1526(c) 尽管有(a)款规定,当支票或汇票是根据或结合债权解除而开出时,债权人接受该支票或汇票构成和解与清偿。
(d)CA 民法 Code § 1526(d) 就(b)款第(2)项而言,通过预付邮资的平信将通知寄至债务人账簿上显示的债权人地址或债权人可能书面指定的其他地址,即构成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