滋扰电影
Section § 3504
本节定义了特定法律篇章中使用的一些关键术语。“动物”包括鸟类、哺乳动物、两栖动物和爬行动物,但不包括鱼类或昆虫。“电影”指在影院或电视上为营利目的放映的影片,不包括用于教育或科学目的的影片,也不包括免费放映的家庭电影。最后,“人”涵盖了广泛的实体,如个人、企业和团体。
Section § 350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部电影在制作过程中故意杀害或虐待了动物或人类,那么放映这部电影就被视为一种公共妨害。这类电影可以被合法地叫停和禁止放映。“杀戮”和“虐待”指的是那些导致严重伤害或死亡,并且根据当前社会标准来看是极其冒犯的行为,但如果受害人是人类且已同意该行为则不在此列。在判断某个行为是否冒犯时,法律会考虑伤害的严重程度以及在电影中如何呈现。即使电影中只有一部分包含此类行为,整部电影也可能被禁止放映,因为这些行为被认为是不必要且有害的。
Section § 3506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合理认为存在滋扰行为,例如在电影制作过程中对人或动物施加残忍或伤害,地方检察官或总检察长必须采取法律行动予以制止。他们可以阻止对滋扰负责的人,包括财产所有者或管理者,继续这种行为。要启动法律行动,必须有独立于电影内容本身的证据证明存在不法行为。
Section § 3507
如果提起诉讼以制止被指控为妨害的行为(例如放映某部电影),则必须进行全面审判。如果法院认定该电影确实构成妨害,它将下令永久停止其放映。但是,在审判进行期间,法院不能发布任何临时命令来停止电影。你可以对永久停止令提出上诉,法院可能会在你上诉期间暂停该命令。但是,如果法院决定不停止放映电影,你不能对该决定提出上诉。
Section § 3507.1
如果有人想证明播放某部特定电影是一种滋扰,地方检察官或总检察长必须提供强有力、明确的证据,而不仅仅是电影本身。他们需要证明所指控的行为确实发生在电影制作过程中。
Section § 3507.2
Section § 3507.3
如果有人违反了与本法律相关的特定法院命令或禁令,他们可能会因藐视法庭而被处以200美元至1,000美元之间的罚款。
Section § 3507.4
如果电影发行商和制片人卷入一场关于电影的诉讼,一旦被证明有责任,他们将共同承担任何损害赔偿和法律费用。他们还必须协助提供辩护所需的任何信息。此外,如果电影在诉讼提起后被合法认定为滋扰,展映商无需履行要求其展映或宣传该电影的合同。
Section § 3508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哪些情况下,与电影内容(特别是涉及虐待或杀害动物)相关的特定规则不适用。这些例外包括:并非故意伤害动物而制作的纪录片或电影;1979年之前制作的电影;为删除冒犯性内容而剪辑过的电影;渔猎法允许的活动;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合法拍摄的场景;以及有经核实声明证明未故意虐待动物的电影。此外,如果遵守本法律与联邦电视广播规定相冲突,本法律也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