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济统一商业秘密法
Section § 3426.1
这项法律定义了与商业秘密保护相关的关键术语。“不正当手段”包括通过盗窃或贿赂等方式获取商业秘密,但不包括逆向工程或独立创造。“盗用”是指某人在未经所有者许可的情况下,不当获取或使用商业秘密,并且知道该秘密是未经正当途径获取的或本应保密的。“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任何类型的法律实体,例如公司或政府机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具有价值且企业努力保密的信息,例如配方或方法。
Section § 3426.2
如果有人正在滥用或即将滥用你的商业秘密,你可以请求法院通过禁令来阻止他们。这个禁令在商业秘密不再存在时就会失效,但为了防止不公平的优势,它可能会持续更长时间。如果完全禁止使用不公平,法院可能会允许使用,但使用者需在有限时间内支付合理费用。有时,法院可以命令采取具体行动来保护商业秘密。
Section § 3426.3
这项法律允许商业秘密被盗用(侵占)的人获得经济赔偿。他们可以就其遭受的实际损失以及侵占者获得的不当利益获得补偿。如果这些损失和利益难以计算,法院可以裁定支付一笔公平的款项,称为“合理特许权使用费”。此外,如果盗用行为是故意且恶意的,法院可能会判处额外赔偿,最高可达初始赔偿金额的两倍。
Section § 3426.4
如果有人恶意提出盗用商业秘密的主张,或者有人错误地试图启动或阻止与此相关的法律命令,法院可以命令他们支付对方的律师费和诉讼费。这些费用可以包括支付庭审或仲裁所需的专家证人费用。
Section § 3426.5
这项法律确保,如果企业或个人向法院寻求保护商业秘密,法院将努力使该信息保密。法院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举行不公开听证会、封存记录,或发布命令,禁止任何相关人员未经许可分享该秘密。
Section § 3426.6
如果有人不当地拿走或使用了你的东西(盗用),一旦你发现,或者通过正常注意本应发现,你就有三年时间提起诉讼。如果这种不当使用持续发生,它仍然只算作一项诉求。
Section § 3426.7
本节明确指出,本法律不取代现有的关于商业秘密盗用或其他规范商业秘密的法律。它还声明,合同、民事或刑事救济保持不变,即使它们涉及商业秘密。此外,本法律不影响政府机构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案》披露记录的方式。这种披露是否构成商业秘密问题,将由本节设立之前的法律来决定。
Section § 3426.9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其中一部分被发现无效或无法执行,法律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并可继续使用。简单来说,如果其中一个部分不起作用,它不会破坏整个法律。这项法律的各个条款被设计为独立运作,因此,即使一部分被废止,其他部分仍然可以发挥作用。
Section § 3426.10
Section § 3426.11
本条规定,如果在任何法律或官方程序中,有人未经所有人许可,故意且自愿地分享商业秘密,特别是分享给竞争对手,那么这种行为不受法律特权的保护。这意味着这种披露可以在法庭上被用来对付该披露人。此外,本条不限制法院管理证据查阅的权力,也不影响举报政府或企业腐败或不当活动人员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