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426

Explanation
第3426条只是说明了该法律的名称,即《统一商业秘密法案》。本法律旨在处理商业秘密的保护。

Section § 342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与商业秘密保护相关的关键术语。“不正当手段”包括通过盗窃或贿赂等方式获取商业秘密,但不包括逆向工程或独立创造。“盗用”是指某人在未经所有者许可的情况下,不当获取或使用商业秘密,并且知道该秘密是未经正当途径获取的或本应保密的。“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任何类型的法律实体,例如公司或政府机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具有价值且企业努力保密的信息,例如配方或方法。

在本篇章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a)CA 民法 Code § 3426.1(a) “不正当手段”包括盗窃、贿赂、虚假陈述、违反或诱导违反保密义务,或通过电子或其他方式进行间谍活动。仅凭逆向工程或独立推导不应被视为不正当手段。
(b)CA 民法 Code § 3426.1(b) “盗用”指:
(1)CA 民法 Code § 3426.1(b)(1) 某人明知或有理由知道他人的商业秘密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而获取该商业秘密的行为;或
(2)CA 民法 Code § 3426.1(b)(2) 某人在未经明示或默示同意的情况下披露或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且该人:
(A)CA 民法 Code § 3426.1(b)(2)(A) 曾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该商业秘密的知识;或
(B)CA 民法 Code § 3426.1(b)(2)(B) 在披露或使用时,明知或有理由知道其对该商业秘密的了解是:
(i)CA 民法 Code § 3426.1(b)(2)(B)(i) 源自或通过曾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该商业秘密的人;
(ii)CA 民法 Code § 3426.1(b)(2)(B)(ii) 在产生保密或限制使用义务的情况下获取的;或
(iii)CA 民法 Code § 3426.1(b)(2)(B)(iii) 源自或通过对寻求救济者负有保密或限制使用义务的人;或
(C)CA 民法 Code § 3426.1(b)(2)(C) 在其立场发生实质性改变之前,明知或有理由知道其为商业秘密,且其知识是偶然或错误获取的。
(c)CA 民法 Code § 3426.1(c) “人”指自然人、公司、商业信托、遗产、信托、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协会、合资企业、政府、政府部门或机构,或任何其他法律或商业实体。
(d)CA 民法 Code § 3426.1(d) “商业秘密”指信息,包括配方、模式、汇编、程序、装置、方法、技术或工艺,且该信息:
(1)CA 民法 Code § 3426.1(d)(1) 因不为公众或通过披露或使用可从中获取经济价值的其他人普遍知晓而具有独立的实际或潜在经济价值;且
(2)CA 民法 Code § 3426.1(d)(2) 在现有情况下,是采取合理措施保密的对象。

Section § 3426.2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正在滥用或即将滥用你的商业秘密,你可以请求法院通过禁令来阻止他们。这个禁令在商业秘密不再存在时就会失效,但为了防止不公平的优势,它可能会持续更长时间。如果完全禁止使用不公平,法院可能会允许使用,但使用者需在有限时间内支付合理费用。有时,法院可以命令采取具体行动来保护商业秘密。

(a)CA 民法 Code § 3426.2(a) 实际或威胁的盗用可以被禁止。经向法院申请,当商业秘密已不复存在时,禁令应予终止,但禁令可以延长一段额外的时间,以消除否则将因盗用而获得的商业优势。
(b)CA 民法 Code § 3426.2(b) 如果法院认定禁止未来使用是不合理的,禁令可以以支付合理使用费为条件允许未来使用,期限不得超过该使用本可被禁止的时间。
(c)CA 民法 Code § 3426.2(c) 在适当情况下,保护商业秘密的积极行为可以通过法院命令强制执行。

Section § 342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商业秘密被盗用(侵占)的人获得经济赔偿。他们可以就其遭受的实际损失以及侵占者获得的不当利益获得补偿。如果这些损失和利益难以计算,法院可以裁定支付一笔公平的款项,称为“合理特许权使用费”。此外,如果盗用行为是故意且恶意的,法院可能会判处额外赔偿,最高可达初始赔偿金额的两倍。

(a)CA 民法 Code § 3426.3(a) 申诉人可以就侵占造成的实际损失获得赔偿。申诉人还可以就侵占造成的不当得利获得赔偿,该不当得利在计算实际损失赔偿时未被考虑在内。
(b)CA 民法 Code § 3426.3(b) 如果侵占造成的损失或不当得利均无法证明,法院可以判令支付合理的特许权使用费,但期限不得超过该使用本可被禁止的时间段。
(c)CA 民法 Code § 3426.3(c) 如果存在故意和恶意侵占,法院可以判处惩罚性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根据 (a) 或 (b) 款作出的任何判决金额的两倍。

Section § 3426.4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恶意提出盗用商业秘密的主张,或者有人错误地试图启动或阻止与此相关的法律命令,法院可以命令他们支付对方的律师费和诉讼费。这些费用可以包括支付庭审或仲裁所需的专家证人费用。

如果盗用主张是恶意提出的,终止禁令的动议是恶意提出或抗辩的,或者存在故意和恶意盗用,法院可以判给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和诉讼费。根据本条规定可追回的费用应包括支付专家证人服务的合理费用,这些专家证人并非任何一方的正式雇员,且其服务是胜诉方在案件的庭审或仲裁准备阶段或庭审或仲裁期间实际发生且合理必要的。

Section § 342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如果企业或个人向法院寻求保护商业秘密,法院将努力使该信息保密。法院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举行不公开听证会、封存记录,或发布命令,禁止任何相关人员未经许可分享该秘密。

在本篇项下的诉讼中,法院应当通过合理方式保护被指控的商业秘密的保密性,这些方式可包括签发与证据开示程序相关的保护令、举行不公开听证会、封存诉讼记录,以及命令任何参与诉讼的人员未经法院事先批准不得披露被指控的商业秘密。

Section § 3426.6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不当地拿走或使用了你的东西(盗用),一旦你发现,或者通过正常注意本应发现,你就有三年时间提起诉讼。如果这种不当使用持续发生,它仍然只算作一项诉求。

针对盗用行为的诉讼必须在盗用行为被发现之日起三年内提起,或在通过行使合理注意义务本应被发现之日起三年内提起。就本条而言,持续的盗用行为构成一项单一的诉求。

Section § 3426.7

Explanation

本节明确指出,本法律不取代现有的关于商业秘密盗用或其他规范商业秘密的法律。它还声明,合同、民事或刑事救济保持不变,即使它们涉及商业秘密。此外,本法律不影响政府机构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案》披露记录的方式。这种披露是否构成商业秘密问题,将由本节设立之前的法律来决定。

(a)CA 民法 Code § 3426.7(a) 除非另有明文规定,本篇不取代任何与盗用商业秘密相关的法规,或任何其他规范商业秘密的法规。
(b)CA 民法 Code § 3426.7(b) 本篇不影响 (1) 合同救济,无论是否基于盗用商业秘密;(2) 不基于盗用商业秘密的其他民事救济;或 (3) 刑事救济,无论是否基于盗用商业秘密。
(c)CA 民法 Code § 3426.7(c) 本篇不影响州或地方机构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案》(《政府法典》第1篇第10分部(自第7920.000条起))披露记录。任何关于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案》披露记录是否构成盗用商业秘密的认定,以及与之相关的权利和救济,应根据本篇生效日期之前的现行法律作出。

Section § 3426.8

Explanation
本条旨在确保本篇章所涵盖的法律在采纳这些规则的不同州之间得到一致适用,从而促进法律的统一性。

Section § 3426.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其中一部分被发现无效或无法执行,法律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并可继续使用。简单来说,如果其中一个部分不起作用,它不会破坏整个法律。这项法律的各个条款被设计为独立运作,因此,即使一部分被废止,其他部分仍然可以发挥作用。

如果本篇的任何规定或其对任何人或情况的适用被裁定无效,该无效不影响本篇在没有该无效规定或适用的情况下仍可生效的其他规定或适用,为此,本篇的各项规定是可分割的。

Section § 3426.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它不适用于1985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任何商业秘密盗窃行为。如果有人在该日期之前开始盗窃秘密并在此后继续,那么这项法律只适用于1985年1月1日或之后采取的行为。但是,如果根据旧法律,在该日期之前的行为不被视为盗窃,那么即使这些行为在1985年之后仍在继续,它们也不受本法管辖。

Section § 3426.11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如果在任何法律或官方程序中,有人未经所有人许可,故意且自愿地分享商业秘密,特别是分享给竞争对手,那么这种行为不受法律特权的保护。这意味着这种披露可以在法庭上被用来对付该披露人。此外,本条不限制法院管理证据查阅的权力,也不影响举报政府或企业腐败或不当活动人员的权利。

尽管有第47条 (b) 款的规定,在任何立法或司法程序中,或在任何其他法律授权的官方程序中,或在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3部分第1篇第2章(自第1084条起)可审查的任何其他法律授权程序的启动或进行过程中,未经商业秘密信息所有人授权,自愿、故意地向该商业秘密信息所有人的竞争对手或潜在竞争对手,或该竞争对手或潜在竞争对手的代理人或代表披露商业秘密信息,不享有特权,且就第1部第2部分(自第43条起)而言,不属于特权通信。
本条不以任何方式限制、约束、损害或以其他方式修改第47条其他款项适用于本条所适用行为的规定,或法院在其审理的任何案件中控制、命令或允许查阅证据的权力。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限制、约束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公共实体雇员报告《政府法典》第10542条所定义的政府不当活动的能力,或私人报告私人企业不当活动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