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3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自称是投资建议方面的专家(例如财务规划师或投资顾问),并为此服务收费,那么如果其所建议的人因此遭受损失,该专家可能需要承担责任。如果顾问提供的建议未能达到专家应有的专业水准,则需赔偿损失。但是,这项规定不适用于为自己买卖实物商品的人,也不适用于受某些金融法律豁免(例如《商品交易法》或《投资顾问法》)保护的人。这包括某些房地产经纪人、保险代理人等金融专业人士,以及银行工作人员。

(a)CA 民法 Code § 3372(a) 任何从事有偿向他人提供关于购买、持有或出售投资财产的建议业务,并且自称是该财产或任何此类财产投资决策方面的专家的人,应对任何因依赖此类服务而受损的、获得有偿咨询服务的人承担责任,赔偿金额包括该等报酬和该等损害,除非提供此类服务的人证明其服务是按照此类专家应有的合理谨慎和技能履行的。
(b)CA 民法 Code § 3372(b) 为本条之目的,适用以下规定:
(1)CA 民法 Code § 3372(b)(1) 如果一个人自称是“财务规划师”、“财务顾问”、“财务咨询师”、“财务咨询顾问”或“投资顾问”、“投资咨询师”或“投资咨询顾问”,或该人提供“财务规划服务”、“财务咨询服务”、“财务顾问服务”、“财务咨询顾问服务”或“投资咨询服务”、“投资顾问服务”或“投资咨询顾问服务”,或就该人的业务或资格作出实质上等同的陈述,则该人即表示其为本条所指的“专家”。
(2)CA 民法 Code § 3372(b)(2) “人”包括个人、公司、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合资企业、协会、股份公司、信托或非法人协会。
(c)CA 民法 Code § 3372(c) 以下人员不承担本条规定下的责任:
(1)CA 民法 Code § 3372(c)(1) 任何为自身账户购买或出售有形个人财产的人,以及此类人员的代理人和雇员。
(2)CA 民法 Code § 3372(c)(2) 任何根据《商品交易法》、《1940年投资顾问法》、《加州商品法》、《1968年公司证券法》、《保险法》、《房地产法》或任何州或联邦银行或储蓄贷款协会许可和监管法律获得许可、豁免许可或因其定义中明确排除而不受许可约束的人,以及此类人员的代理人和雇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