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题中使用的术语:
(a)CA 民法 Code § 3427(a) “受害方”指以下任何个人或实体:
(1)CA 民法 Code § 3427(a)(1) 商业封锁发生时身处医疗机构,且其进出受阻或受妨碍的个人。
(2)CA 民法 Code § 3427(a)(2) 商业封锁发生时身处医疗机构,且其医疗服务受干扰的个人。
(3)CA 民法 Code § 3427(a)(3) 发生商业封锁的医疗机构及其雇员、承包商或志愿者。
(4)CA 民法 Code § 3427(a)(4) 发生商业封锁的医疗机构的所有者,或该医疗机构所在建筑物或财产的所有者。
(b)CA 民法 Code § 3427(b) “商业封锁”指构成商业封锁侵权行为的行动,其定义见第3427.1节。
(c)CA 民法 Code § 3427(c) “干扰医疗机构正常运作”指故意或试图使医疗机构暂时或永久无法被执业医疗专业人员、机构员工或患者使用。 “干扰医疗机构正常运作”不包括机构所有者、代表所有者行事的代理人,或为保护公共健康或安全而行事的政府实体官员或雇员的行为。
(d)CA 民法 Code § 3427(d) “医疗机构”指直接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医院、诊所、执业医疗专业人员诊室、健康维护组织、诊断或治疗中心、神经精神或心理健康机构、临终关怀院或养老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