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法 Code § 8302(a) 设计专业人员自根据本章记录留置权主张之日起,对该场地享有留置权,即使计划的改进工程尚未开始,但前提是与设计专业人员的服务签订合同的土地所有者在记录留置权主张时也是该场地的所有者。
(b)CA 民法 Code § 8302(b) 设计专业人员的留置权金额为其根据合同提供的服务费用或该等服务的合理价值,以两者中较低者为准。留置权金额应扣除合同项下的任何押金或预付款。
(c)CA 民法 Code § 8302(c) 设计专业人员不得记录留置权主张,且根据本章不得设立留置权,除非已获得与设计专业人员提供的服务相关或利用该等服务,且用于改进工程的建筑许可证或其他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