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530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因其为建筑工程提供了劳务或材料而有权获得留置权,他们可以通过向建筑贷款人发出停工付款通知,要求其暂停进一步的付款。

Section § 8532

Explanation
如果你向为建筑项目提供资金的人(即建筑贷款人)索要款项,你可以向他们发出停止支付通知,但你必须附带一份价值为你索赔金额125%的担保金。这份担保金保证,如果法院判决贷款人或其他相关方胜诉而非你,你将承担他们的费用以及你的通知所造成的任何损害,最高不超过担保金的价值。

Section § 8534

Explanation

如果建筑贷款人认为担保的担保人不够充分,他们必须在20天内通知发出停止支付通知的人。如果该人在收到通知后10天内没有用由持牌保险公司提供的担保替换原担保,贷款人可以不理会停止支付通知,并释放他们扣留的资金。

(a)CA 民法 Code § 8534(a) 建筑贷款人如果对附有担保的停止支付通知所附担保的担保人充分性提出异议,应在附有担保的停止支付通知发出后20天内,向索赔人发出异议通知。该通知应符合《第一编》第2章(自第8100条起)的要求。
(b)CA 民法 Code § 8534(b) 索赔人可以在异议通知发出后10天内,用由获准的担保保险公司出具的担保替换最初的担保。如果索赔人未替换为由获准的担保保险公司出具的担保,建筑贷款人可以不理会附有担保的停止支付通知,并释放因该通知而扣留的所有资金。

Section § 85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建筑贷款人收到停工付款通知时,他们必须从建设资金中扣留足够的钱来支付索赔。但是,如果停工付款通知没有担保,或者如果它不是由主要承包商发出的,并且在收到通知之前已经记录了付款担保,贷款人可以选择不扣留资金。

(a)CA 民法 Code § 8536(a) 除(b)款另有规定外,收到停工付款通知后,建筑贷款人应从借款人或贷款人或所有人有义务从建设资金中支付款项或预付款的其他人处,扣留足以支付通知中声明的索赔的资金。
(b)CA 民法 Code § 8536(b) 建筑贷款人可自行选择在以下任何情况下不扣留资金:
(1)CA 民法 Code § 8536(b)(1) 停工付款通知未附担保。
(2)CA 民法 Code § 8536(b)(2) 停工付款通知是由直接承包商以外的索赔人发出的,且在贷款人收到任何停工付款通知之前,已记录付款担保。

Section § 8538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希望在建筑贷款人收到停止支付通知后决定不扣留资金时获得通知,他们需要在发出停止支付通知的同时,提交一份书面请求并附上一个已写好地址并贴好邮票的信封。如果贷款人决定不扣留资金,他们必须在30天内通知请求者,发送一份符合特定要求的通知。如果该决定是基于已记录的支付担保,贷款人必须在通知中附上担保副本。然而,如果贷款人因诚实错误而未能附上担保,只要他们有避免此类错误的程序并在发现错误后20天内纠正了错误,则不承担责任。

(a)CA 民法 Code § 8538(a) 索赔人可以书面请求,要求获得建筑贷款人根据第8536条选择不扣留资金的通知。该请求应在索赔人向建筑贷款人发出停止支付通知时提出,并应附带一个已写好地址并贴好邮票的信封。
(b)CA 民法 Code § 8538(b) 如果建筑贷款人根据第8536条选择不扣留资金,贷款人应在作出选择后30天内,将该事实通知根据 (a) 款请求获得选择通知的索赔人。该通知应符合第一编第2章(自第8100条起)的要求。如果选择的依据是根据第8600条记录的支付担保,建筑贷款人应在通知中附上担保的副本。
(c)CA 民法 Code § 8538(c) 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建筑贷款人根据本条未能在通知中附上担保副本不承担责任:
(1)CA 民法 Code § 8538(c)(1) 该未附行为并非故意,而是由于善意错误造成的。
(2)CA 民法 Code § 8538(c)(2) 贷款人维持合理的程序以避免此类错误。
(3)CA 民法 Code § 8538(c)(3) 贷款人在发现违规之日起不迟于20天内纠正了该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