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法 Code § 8520(a) 除直接承包商外,根据第4章(自第8400条起)拥有留置权的人可以向业主发出停止付款通知。
(b)CA 民法 Code § 8520(b) 业主可以依照第1编第2章(自第8100条起)的要求发出通知,要求根据第4章(自第8400条起)拥有留置权的人向业主发出停止付款通知。如果该人未能向业主发出有担保或无担保的停止付款通知,该人将丧失根据第4章(自第8400条起)获得留置权的权利。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非直接承包商)有权对某财产主张留置权,他们可以向业主发出一种名为“停止付款通知”的通知。财产业主也可以要求任何拥有留置权的人发出此通知。如果拥有留置权的人在被要求后未能提供停止付款通知,他们将丧失主张留置权的权利。
当业主收到停工付款通知时,他们必须从欠总承包商或其下属人员的款项中扣留足够的资金,以支付通知中列明的索赔。但是,如果业主已经备案了付款担保,他们就不必扣留资金。相反,业主必须在30天内通知索赔人并提供担保副本,同时遵守特定的通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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