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5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非直接承包商)有权对某财产主张留置权,他们可以向业主发出一种名为“停止付款通知”的通知。财产业主也可以要求任何拥有留置权的人发出此通知。如果拥有留置权的人在被要求后未能提供停止付款通知,他们将丧失主张留置权的权利。

(a)CA 民法 Code § 8520(a) 除直接承包商外,根据第4章(自第8400条起)拥有留置权的人可以向业主发出停止付款通知。
(b)CA 民法 Code § 8520(b) 业主可以依照第1编第2章(自第8100条起)的要求发出通知,要求根据第4章(自第8400条起)拥有留置权的人向业主发出停止付款通知。如果该人未能向业主发出有担保或无担保的停止付款通知,该人将丧失根据第4章(自第8400条起)获得留置权的权利。

Section § 8522

Explanation

当业主收到停工付款通知时,他们必须从欠总承包商或其下属人员的款项中扣留足够的资金,以支付通知中列明的索赔。但是,如果业主已经备案了付款担保,他们就不必扣留资金。相反,业主必须在30天内通知索赔人并提供担保副本,同时遵守特定的通知规定。

(a)CA 民法 Code § 8522(a) 除(b)款另有规定外,业主在收到停工付款通知后,应从总承包商或任何经总承包商授权行事的人员处扣留足以支付总承包商已到期或将到期的款项,以支付通知中载明的索赔。
(b)CA 民法 Code § 8522(b) 如果业主已根据第8600条预先备案了付款担保,业主可以但并非必须扣留资金。如果业主不扣留资金,业主应在收到停工付款通知后30天内,通知索赔人已备案付款担保,并向索赔人提供担保副本。该通知应符合第一编第2章(自第8100条起)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