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50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如果你为建筑项目提供劳务或材料,你对支付资金的任何主张都必须遵循本章规定的规则。除非你与控制支付资金的人签订了书面合同,否则你不能基于这些规则之外的任何事物提出主张。

Section § 85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是关于止付通知的。它规定通知应遵循某些规则,并由提出索赔的人签署和确认。通知必须说明要完成的工作以及其价值。通知中的金额只能包括截至发出通知之日所欠的款项。

(a)CA 民法 Code § 8502(a) 止付通知应符合第一编第2章(自第8100条起)的要求,并应由索赔人签署和核实。
(b)CA 民法 Code § 8502(b) 该通知应包括拟提供工作的概况,以及拟提供工作的总价值估算。
(c)CA 民法 Code § 8502(c) 通知中索赔的金额只能包括截至通知日期已提供工作而欠索赔人的金额。

Section § 8504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故意发出虚假的停工付款通知,或者要求扣留尚未完成工作的款项,他们将丧失获得任何被扣留款项的权利,并且不能对该项目主张留置权。

Section § 8506

Explanation

停止支付通知是一种文件,用于扣留资金,以确保建筑工程款项的支付。如果您想向业主发出停止支付通知,您需要将其交给业主本人或其建筑师(如果有的话)。如果您将通知送达给建筑贷款方,则必须将其送达给负责管理建筑资金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此外,该通知还必须符合法律其他章节中规定的特定法律要求。

(a)CA 民法 Code § 8506(a) 停止支付通知应送达所有人或其委托的建筑师(如有)。
(b)CA 民法 Code § 8506(b) 送达持有建筑资金的建筑贷款人的停止支付通知,除非送达该贷款人管理或持有建筑资金的办事处或分支机构的经理或其他负责人员或个人,否则无效。
(c)CA 民法 Code § 8506(c) 停止支付通知应符合第一编第二章(自第8100条起)的要求。

Section § 8508

Explanation

要使停工付款通知书有效,提出索赔的人必须首先发出初步通知(如果需要),并且必须在记录留置权主张的截止日期之前提交停工付款通知书。

停工付款通知书无效,除非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a)CA 民法 Code § 8508(a) 索赔人已按照第2章(自第8200条起)的要求发出初步通知。
(b)CA 民法 Code § 8508(b) 索赔人在根据第4章(自第8400条起)必须记录留置权主张的期限届满之前发出了停工付款通知书。

Section § 8510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因止付通知而被扣留资金,他们可以通过提供解除担保来解除这些资金。这种担保必须由一家经认证的保险公司签发,并保证支付止付通知中索赔金额的最高125%,包括任何法律费用。一旦提供担保,资金必须被解除。

(a)CA 民法 Code § 8510(a) 个人可以通过向扣留资金的人提供解除担保,以获得根据止付通知被扣留的资金的解除。
(b)CA 民法 Code § 8510(b) 解除担保应由获准的担保保险公司提供,并应以支付索赔人就该索赔追回的、不超过担保罚金义务的任何金额,连同在该诉讼中判给的诉讼费用为条件。担保金额应等于止付通知中索赔金额的125%。
(c)CA 民法 Code § 8510(c) 收到解除担保后,根据止付通知扣留资金的人应予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