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法 Code § 8450(a) 本章项下的留置权,第8402条规定的留置权除外,优先于针对改进工程或改进工程所在的不动产的留置权、抵押权、信托契据或其他产权负担,该等留置权、抵押权、信托契据或其他产权负担 (1) 在改进工程开始后附着,或 (2) 在改进工程开始时未予记录且权利主张人不知情的。
(b)Copy CA 民法 Code § 8450(b)
(a)Copy CA 民法 Code § 8450(b)(a)款受第8452条规定的例外情况的约束。
这项规定指出,建筑留置权通常优先于房产上的其他债权,例如抵押权或信托契据,如果这些债权是在建筑工程开始后才附着,或者在工程开始时未正式记录且留置权主张人不知情。然而,第8452条的另一项法律中规定了一个例外情况,这可能会改变这项优先权规则。
如果有人通过抵押或信托契据向您贷款,并且您的财产因所做的工作而存在留置权,那么在支付担保书备案后,该贷款可以优先于因所做工作而产生的留置权。这仅在以下情况下发生:该担保书提及该抵押或契据,并且涵盖您所欠金额的至少75%。
这项法律是关于加州建筑贷款的。它规定,如果贷款人提供额外资金(任选的)用于建筑成本,这些资金将与强制性资金具有相同的优先权,只要提供的总金额不超过原始贷款金额。此外,当贷款由优先于其他留置权的抵押或信托契约担保时,本规定适用。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某些留置权(即为确保债务支付而对财产提出的索赔)在以下情况下优先于大多数抵押或类似金融协议:如果该留置权在这些协议之前设立,或在没有这些协议通知的情况下设立。但是,如果抵押或类似协议为财产改善工程提供资金,并且包含确保承包商获得付款的保障措施,那么它可能保持优先于留置权的地位。此外,如果抵押在项目完工前登记了至少相当于贷款金额一半的支付担保,它也可以优先于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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