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49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州驳回留置权或解除财产留置权主张时,法院命令中需要包含哪些内容。具体来说,该命令必须详细说明留置权何时何地被记录,提供财产的法律描述,并且实质上起到撤销留置权的作用。它允许该命令被正式备案,这意味着留置权将从财产记录中移除。然而,如果法院驳回诉讼时明确声明“不影响再诉”(这意味着将来可以再次提起该诉讼),则本法不适用。

(a)CA 民法 Code § 8490(a) 驳回强制执行留置权诉讼或解除财产留置权主张的法院命令,或裁定不存在留置权的判决,应当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1)CA 民法 Code § 8490(a)(1) 留置权主张的备案日期。
(2)CA 民法 Code § 8490(a)(2) 留置权主张被记录的县。
(3)CA 民法 Code § 8490(a)(3) 留置权主张在官方记录中被记录的卷册和页码或系列号。
(4)CA 民法 Code § 8490(a)(4) 财产的法律描述。
(b)CA 民法 Code § 8490(b) 根据本节发出的法院命令或判决,等同于撤销留置权主张并将其从记录中移除。
(c)CA 民法 Code § 8490(c) 根据本节发出的法院命令或判决是可备案文书。在备案经认证的法院命令或判决副本后,命令或判决中描述的财产即从留置权主张中解除。
(d)CA 民法 Code § 8490(d) 本节不适用于明确声明为不影响再诉的驳回强制执行留置权诉讼的法院命令。

Section § 8494

Explanation
如果一项财产上的留置权失效,或者法院就此作出裁决,那么该留置权就不再就其提及的主张或问题向人们发出任何警告。这也意味着未来的买家或相关方无需调查该留置权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