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法 Code § 8490(a) 驳回强制执行留置权诉讼或解除财产留置权主张的法院命令,或裁定不存在留置权的判决,应当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1)CA 民法 Code § 8490(a)(1) 留置权主张的备案日期。
(2)CA 民法 Code § 8490(a)(2) 留置权主张被记录的县。
(3)CA 民法 Code § 8490(a)(3) 留置权主张在官方记录中被记录的卷册和页码或系列号。
(4)CA 民法 Code § 8490(a)(4) 财产的法律描述。
(b)CA 民法 Code § 8490(b) 根据本节发出的法院命令或判决,等同于撤销留置权主张并将其从记录中移除。
(c)CA 民法 Code § 8490(c) 根据本节发出的法院命令或判决是可备案文书。在备案经认证的法院命令或判决副本后,命令或判决中描述的财产即从留置权主张中解除。
(d)CA 民法 Code § 8490(d) 本节不适用于明确声明为不影响再诉的驳回强制执行留置权诉讼的法院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