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700

Explanation

本节说明了根据合同价格和所有权类型,某些规定何时适用于财产改善工程。如果您拥有财产,并且签订的改善工程合同价值超过500万美元,则这些规定适用。如果您拥有财产的租赁权或类似权益,且合同金额超过100万美元,这些规定也适用于您。“产权权益”指完全所有权,而如果租赁期限为35年或更长,并且涵盖了当地法律规定的特定地块,则可能被视为拥有完全所有权。抵押或类似权利不会导致所有权低于完全所有权。

(a)CA 民法 Code § 8700(a) 本章适用于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情形:
(1)CA 民法 Code § 8700(a)(1) 财产的产权权益所有人就该财产签订改善工程合同,且合同价格超过五百万美元 ($5,000,000)。
(2)CA 民法 Code § 8700(a)(2) 财产的非完全所有权权益所有人(包括租赁权益所有人)就该财产签订改善工程合同,且合同价格超过一百万美元 ($1,000,000)。
(b)CA 民法 Code § 8700(b) 就本条而言:
(1)CA 民法 Code § 8700(b)(1) 财产的产权权益所有人不因抵押、信托契据、土地租赁或其他限制该产权权益的留置权、产权负担或占有权而被视为非完全所有权权益所有人。
(2)CA 民法 Code § 8700(b)(2) 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不动产承租人被视为该不动产的产权权益所有人:
(A)CA 民法 Code § 8700(b)(2)(A) 租赁的初始期限至少为35年。
(B)CA 民法 Code § 8700(b)(2)(B) 该租赁整体上涵盖《政府法典》第七编第二分部(自第66410条起)《细分地块法案》以及根据该法案通过的任何适用地方条例规定的一处或多处合法地块,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合规证明程序批准的地块。

Section § 8702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某些建筑法规不适用于特定类型的建筑项目。这些项目包括独户住宅(即使是位于细分社区内的),只要它们需要一般工程承包商的服务。此外,它也不适用于符合特殊分区津贴(称为“密度奖励”)条件的住房开发项目。

本章不适用于以下任何工程项目:
(a)CA 民法 Code § 8702(a) 独户住宅,包括位于细分地块内的独户住宅,以及任何需要《商业和职业法典》第7056条所定义的一般工程承包商服务的相关固定工程。在本分项中,“独户住宅”指用作或拟用作一个家庭居住单元的不动产改良项目。
(b)CA 民法 Code § 8702(b) 根据《政府法典》第65915条有资格获得密度奖励的住房开发项目。

Section § 87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类型的公司所有者不必遵守本章的规定。首先,它解释说,如果母公司担保工程合同并具有良好的信用评级,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可以获得豁免。但是,如果其信用评级下降,它们将失去豁免权。其次,它规定,如果母公司担保合同并拥有超过5000万美元的净资产,私人公司及其子公司也可以获得豁免。如果其净资产低于此金额,它们也将失去豁免权。

本章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所有者:
(a)CA 民法 Code § 8704(a) 合格的上市公司或合格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如果该子公司根据工程改进合同承担的义务由母公司担保。在本款中,“合格的上市公司”是指其一类股本证券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证券交易所或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上市交易,且其非次级债务证券被惠誉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Fitch ICBA, Inc.)、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Moody’s Investor Services, Inc.)、标准普尔评级服务公司(Standard & Poor’s Ratings Services)或类似且在全国范围内认可的对上市公司信用评级具有资质的统计评级机构评为“投资级”的公司。如果在根据合同支付所有到期款项的最终付款之前,合格上市公司的非次级债务证券被任何上述评级机构降级至“投资级”以下,则该所有者不再免除本章的适用。
(b)CA 民法 Code § 8704(b) 合格的私人公司或合格私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如果该子公司根据工程改进合同承担的义务由母公司担保。在本款中,“合格的私人公司”是指其没有股本证券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证券交易所或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上市交易,且其根据公认会计原则确定的净资产超过五千万美元 ($50,000,000) 的公司。如果在根据合同支付所有到期款项的最终付款之前,合格私人公司的净资产降至该水平以下,则该所有者不再免除本章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