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法 Code § 8802(a) 本节适用于公用事业公司与总承包商之间就全部或部分改进工程签订的合同。
(b)CA 民法 Code § 8802(b) 除非总承包商和分包商另有书面约定,否则总承包商应在收到公用事业公司的进度款后21天内,向分包商支付因分包商所完成工作而允许总承包商获得的款项,以分包商在该工程中的权益为限。如果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进度款应付款项的全部或部分存在善意争议,总承包商可以扣留不超过争议金额150%的款项。
(c)CA 民法 Code § 8802(c) 违反本节规定的总承包商,应向分包商承担罚款,罚款金额为每月按应付争议金额的2%计算,直至支付为止。在追讨被不当扣留款项的诉讼中,胜诉方有权获得诉讼费用和合理的律师费。
(d)CA 民法 Code § 8802(d) 本节不限制或损害承包商或分包商在涉及承包商迟延付款或不付款,或分包商履约不足或不履约的争议中,可获得的合同、行政或司法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