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法 Code § 8838(a) 总承包商或总承包商的担保人,或分包商或分包商的担保人,如果本条的通知和张贴要求得到满足,则不对业主或分包商的承包商因总承包商发出停工通知并随后因未付款而停工所遭受的延误或损害承担责任。
(b)CA 民法 Code § 8838(b) 总承包商或原始分包商根据本条停工后对分包商或材料供应商的责任,限于分包商或材料供应商根据本篇原本可以追偿的、截至分包商或材料供应商停止工作之日所提供的工作的金额,但有以下例外:
(1)CA 民法 Code § 8838(b)(1) 总承包商或原始分包商的责任继续适用于直至并包括10天通知期内所提供的工作,且不超出该期限。
(2)CA 民法 Code § 8838(b)(2) 本款不限制对定制工作的责任,包括根据该项目独有规格制造、生产或订购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