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法 Code § 8812(a) 如果业主从直接承包商处扣留保留金,业主应在工程竣工后45天内向承包商支付该保留金。
(b)CA 民法 Code § 8812(b) 如果工程的一部分最终将成为公共实体的财产,业主可以根据公共实体对该部分的验收情况,支付分配给该部分的保留金。
(c)CA 民法 Code § 8812(c) 如果业主与直接承包商之间就应付保留金存在善意争议,业主可以从最终付款中扣留不超过争议金额150%的款项。
如果业主在工程完工前从承包商那里扣留了一部分款项(即保留金),那么在项目完成后45天内,业主必须将这笔钱支付给承包商。如果项目的一部分将来会归公共机构所有,业主可以等到该机构批准这部分工程后,再支付相应的保留金。如果业主和承包商之间对保留金的支付存在真实的争议,业主可以暂时扣留不超过争议金额150%的款项,直到争议解决。
这项法律规定,当主要承包商(即总承包商)收到保留金(即建筑项目资金中预留的一部分)时,必须在10天内向分包商支付其应得的份额。如果保留金是专门为某个分包商准备的,则应根据协议条款直接支付给该分包商。只要争议是真实的,总承包商可以扣留与分包商之间任何争议工程价值的最高150%的款项。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承包商或分包商完成了有争议的工程,他们可以通知业主或总承包商。接着,业主或总承包商必须在10天内告知他们是否接受或拒绝该工程。如果接受,他们必须在另外10天内支付与该工程相关的保留金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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