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810

Explanation
本节阐述了业主或承包商为提供财务担保,从应支付给其他承包商或分包商的款项中扣留资金的相关规定。

Section § 8812

Explanation

如果业主在工程完工前从承包商那里扣留了一部分款项(即保留金),那么在项目完成后45天内,业主必须将这笔钱支付给承包商。如果项目的一部分将来会归公共机构所有,业主可以等到该机构批准这部分工程后,再支付相应的保留金。如果业主和承包商之间对保留金的支付存在真实的争议,业主可以暂时扣留不超过争议金额150%的款项,直到争议解决。

(a)CA 民法 Code § 8812(a) 如果业主从直接承包商处扣留保留金,业主应在工程竣工后45天内向承包商支付该保留金。
(b)CA 民法 Code § 8812(b) 如果工程的一部分最终将成为公共实体的财产,业主可以根据公共实体对该部分的验收情况,支付分配给该部分的保留金。
(c)CA 民法 Code § 8812(c) 如果业主与直接承包商之间就应付保留金存在善意争议,业主可以从最终付款中扣留不超过争议金额150%的款项。

Section § 88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主要承包商(即总承包商)收到保留金(即建筑项目资金中预留的一部分)时,必须在10天内向分包商支付其应得的份额。如果保留金是专门为某个分包商准备的,则应根据协议条款直接支付给该分包商。只要争议是真实的,总承包商可以扣留与分包商之间任何争议工程价值的最高150%的款项。

(a)CA 民法 Code § 8814(a) 如果总承包商从一个或多个分包商处扣留了保留金,则总承包商应在收到全部或部分保留金付款后的10天内,向其扣留了保留金的每个分包商支付该分包商应得的款项份额。
(b)CA 民法 Code § 8814(b) 如果总承包商收到的保留金明确指定给某个特定分包商,则总承包商应将保留金支付给指定的分包商,如果符合分包合同的条款。
(c)CA 民法 Code § 8814(c) 如果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存在善意争议,则总承包商可以从支付给分包商的保留金中扣留不超过争议金额估计价值150%的款项。

Section § 88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承包商或分包商完成了有争议的工程,他们可以通知业主或总承包商。接着,业主或总承包商必须在10天内告知他们是否接受或拒绝该工程。如果接受,他们必须在另外10天内支付与该工程相关的保留金部分。

(a)CA 民法 Code § 8816(a) 如果总承包商向业主发出通知,或分包商向总承包商发出通知,告知争议工程已按照合同完成,则业主或总承包商应在10天内发出通知,告知通知方对争议工程的接受或拒绝。两份通知均应符合《第1篇第2章(自第8100条起)》的要求。
(b)CA 民法 Code § 8816(b) 在争议工程被接受后的10天内,业主或总承包商应支付与该争议工程相关的保留金部分。

Section § 8818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拖欠你的建筑工程款,没有按时支付,他们必须按拖欠金额每月支付2%的罚款。如果你因此提起诉讼并胜诉,他们还必须承担你的诉讼费和律师费。

Section § 8820

Explanation
这项规定意味着你不能通过合同规避本节的规定。法律规定不允许这样做。

Section § 8822

Explanation
这项规定不适用于贷款人根据建筑贷款协议扣留的资金。